内容简介
l 为什么不能为了救五个小孩而杀害一个小孩?
为什么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母亲?
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用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偶然杀死正在行凶的犯罪分子,不成立正当防卫?
为什么参与共同犯罪后又退出的,仍然可能对既遂结果负责?
为什么偷走自己所有但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依然成立盗窃罪?
……
本书以100个具体且极具现实意义的问题为引,带你进入刑法学的领域。
l 通过这本书,你会看到,刑法学不是一个智力游戏,而是肩负着沉甸甸的社会责任,它不仅关乎个体的命运,更关乎这个世界运行的法则;刑法学也不仅仅是一个学科,更是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智慧的高峰,而学习刑法学就是在进行一场思维风暴。
l 当然,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逻辑,而且在于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刑法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用严谨的论证推理过程为正义寻求一个合适的答案。现在,不妨打开这本书,以此作为你用智慧寻求正义的起点。
精彩书评
在学校里,张老师讲课春风化雨,总能把烧脑的刑法知识深入浅出地传授给学生,是清华学生当之无愧的“良师益友”,是学生口中“我们的楷哥”。他不仅是我在清华大学的同事,更是我非常景仰的前辈。毫不夸张地说,他是中国刑法学界“大神”级别的人物。即便是在法律圈子里,跟着他学刑法,也是一件极为难的事。
——刘晗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老师的刑法学著作,在法律实务界几乎人手一本。我们碰到刑法疑难问题,总会翻翻他的书;在法庭辩论时,也常会引用他的观点。这本书,我打算看10遍。
——葛鹏起 律师,曾任检察官
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中最为出色的学者之一。作为一名“楷粉”,我想告诉你:这本刑法学讲义,值得看!
——史文婷 律师,曾任法官
二十年前在大学读法律,学的就是张明楷教授著的《刑法学》。得到一直没出刑法学的讲义,没想到是攒了一个大招!这是我等法律学徒的幸运,也是想了解刑法学知识的读者的福气。
——申强 得到App法务总监
无论有没有学过法律,对一个成年人来说,学习刑法都既是一个思考社会的机会,也是一次培养自己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乃至数学能力的契机。刑法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最重要规则的顶级思考,以及由此所形成的的精密概念系统。什么样的行为应该被惩罚,如果被惩罚,应该惩罚到什么程度,这些规则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思考一下。
——田亮 建筑工程师
有人说,挣大钱、挣快钱的方法全都写在刑法里了。我开始以为是玩笑,后来才知道,想得到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人会动用的手段到底有多阴暗、邪恶。当然,在处罚犯罪行为时,还要考虑形形色色的人,让每个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郝帅 新能源汽车行业从业者
目录
序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前言 我们该如何学习刑法
总 论
第1章 刑法的基本问题
01 刑法的机能:保护自由,还是限制自由?
0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死刑、无期徒刑真的有用吗?
03 刑法解释:含有艾滋病毒的注射器是凶器吗?
04 罪刑法定主义: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上的财物吗?
05 法益保护主义:成人之间秘密实施群体淫乱行为,构成犯罪吗?
06 责任主义:为什么11岁的人杀人、13岁的人抢劫不负刑事责任?
07 刑法的溯及力:对一个案件能否同时适用新法和旧法?
第2章 犯罪的成立条件
01 犯罪的构造Ⅰ:一个行为有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就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的构造Ⅱ:一个行为不法且有责,就构成犯罪吗?
03 认定犯罪的顺序: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面粉,构成运输毒品罪吗?
04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未遂,必须证明未得逞吗?
05 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拐卖两性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吗?
06 不作为:母亲和女朋友同时掉进河里,应该先救谁?
07 结果:所有犯罪的成立都要求有结果发生吗?
08 因果关系:甲乙开枪分别打中丙的心脏和头部,谁对死亡结果负责?
09 结果归属:警察解救人质时误伤人质,绑架犯要对此负责吗?
10 正当防卫:本欲杀人却杀死了正在行凶的罪犯,成立正当防卫吗?
11 紧急避险:为了救五个小孩,可以杀害一个小孩吗?
12 被害人承诺:相互斗殴致人轻伤,构成犯罪吗?
13 危险接受:吸毒者因吸毒过量而死,出借吸毒工具的人要负责吗?
14 犯罪故意:自以为贩卖艺术作品,实际贩卖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吗?
15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瞄准A却打中B,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吗?
16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为运输毒品,实际运输尸体,如何处理?
17 过失论Ⅰ:行为人没有预见法益侵害结果,能成立过失犯吗?
18 过失论Ⅱ: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撞死人,成立过失犯吗?
19 主观的超过要素:为谋利而走私淫秽物品,但没卖出就被查获,是犯罪吗?
20 责任年龄:15周岁的人抢劫枪支,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21 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发状态下杀人,要负责吗?
22 违法性认识:被法官告知某行为不违法而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吗?
23 期待可能性:孩子杀人,父亲做伪证说是自己杀的,构成犯罪吗?
第3章 犯罪形态
01 犯罪预备:为了抢劫而购买胡椒粉,构成犯罪吗?
02 犯罪未遂Ⅰ:入户盗窃时,入户就是盗窃罪的着手吗?
03 犯罪未遂Ⅱ:杀人后没来得及按计划碎尸,是犯罪未遂吗?
04 不能犯:以杀人目的误将白糖当砒霜给人吃,是杀人未遂吗?
05 犯罪中止:抢劫时发现是熟人就放弃了,是中止还是未遂?
06 共同犯罪:张三想杀人,李四想伤害人,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吗?
07 过失的共同正犯:两人射击比赛,不知谁打中行人,要怎么办?
08 间接正犯:欺骗小孩从高墙上跳下致其受重伤,构成犯罪吗?
09 教唆犯:甲让乙给丙投毒,乙以为是药,甲成立教唆犯吗?
10 帮助犯:偷偷提供盗窃工具但没被正犯使用,构成犯罪吗?
11 承继的共犯:甲将人打晕后,乙加入取走财物,乙成立抢劫罪吗?
12 片面的共犯与不作为的共犯:甲帮想盗窃的乙撬门,而乙不知情,甲成立共犯吗?
13 共犯与身份:家庭主妇收受他人财物,有可能成立受贿罪吗?
14 共犯脱离:跟人约好一起盗窃但中途退出,还要对结果负责吗?
15 法条竞合:一行为同时触犯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该定什么?
16 想象竞合:开枪打死人的同时毁坏了财物,该怎么处罚?
分论
第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01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张三想教训李四,并导致李四死亡,该定什么罪?
前言/序言
刑法学,一场给所有人的思维风暴
在法律界流传着这么一种说法——不管你是做非诉业务还是诉讼业务,不管你是刑辩律师还是民商律师,通过法律资格考试都不算什么,只有刑法考了高分,才能让人刮目相看。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因为刑法学可以说是所有法学学科中最考验事实归纳能力、逻辑能力、语言能力和数学能力的学科之一,也是最考验正义感的学科之一。
如果不是法律从业者,你可能会问,刑法研究的不就是刑事案件吗?刑事案件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后文简称“《刑法》”)里不是规定得很清楚吗?比如故意杀人罪,我拿本《刑法》,按照规定去分析案件、定罪量刑,不就行了吗?这难在哪儿呢?
当然没这么简单。比如,看一个最简单的问题:你怎么知道一个案件一定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要知道,这两者不仅罪名不同,量刑上也有很大的差别。
事实上,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远比你想象得复杂。比如,拐卖妇女罪是指拐卖 14 周岁以上的女性,那么,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 15 岁的男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该怎么处理?或者,行为人以为自己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但实际上拐卖的是 15岁的男性,又该怎么处理?这都能成立拐卖妇女罪吗?如果不成立拐卖妇女罪,那是否就不成立犯罪了呢?
你看,《刑法》确实明确规定了拐卖妇女罪这个罪名,但实际发生的案件要比法条规定复杂得多。有没有法条可以适用、适用哪个法条、是不是照搬法条就能解决,都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去分析、推理。所以,要想做出准确的判断,当然要熟悉法条,但只熟悉法条还不够。要想得出一个正义的结论,你首先要做一个预判,找到一个方向。
比如上面的例子,行为人以为拐卖的是 15 岁的男性,实际上拐卖的是 15 岁的女性。你可能会预判,这应该成立拐卖妇女罪,因为行为人确实拐卖了一位妇女。然后,你就要按照这个预判去寻找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即分析能不能适用拐卖妇女罪的规定。接下来,你要归纳案件事实,判断事实能不能和拐卖妇女罪的法律规范相对应。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把事实归纳为拐卖妇女,那问题就来了——行为人本意是要拐卖一个 15 岁的男性,并没有拐卖妇女罪的故意,而没有故意就不能成立拐卖妇女罪。这等于推翻了你原先的预判,你就得接着想这种行为能不能成立别的罪,比如非法拘禁罪。
再看看案件事实。如果行为人的拐卖行为确实侵害了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他主观上也有侵害他人身体活动自由的故意,那就可以把案件事实归纳为侵害他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这样,就可以和非法拘禁罪相对应了。
在这个过程中,你要不断把事实向法律规范拉近,也要不断把法律规范向事实拉近,只有这样,最终才能得出正义的结论。而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是法律规范的含义和事实的性质都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的。
刑法学研究的都是真实的社会问题,而我们的社会变化太快,总是不断出现新问题。比如,1997 年《刑法》就规定了盗窃罪,当时法律界一般认为,盗窃罪的对象是有体物,比如货币、汽车、金银首饰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物的形式慢慢发生了变化,一些虚拟的财物也具有了跟普通财物一样的价值。于是问题就来了,比如,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能成立盗窃罪吗?如果认为成立,那盗窃罪的对象,即对“财物”的解释,就不能再局限于有体物了。
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不断地重新挖掘并再次解释《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当下的问题。而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是刑法学中最考验人的正义感和逻辑的部分。
刑法的铁律是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必须是《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才算犯罪,我们在解释《刑法》条文时必须遵守这一点。但有时候,如果严格按照法条来办,好像没有办法得出理想的正义结论。
比如,《刑法》规定,一般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是 3~10 年有期徒刑,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幅度是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就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也就是说,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定罪量刑要比一般的抢劫犯更重。但如果是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该怎么处理呢?目前司法解释的观点是,真正军警人员抢劫的,只能按一般抢劫罪从重处罚,即在3~10 年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量刑。
但是,真正的军警人员受过特殊训练,制服他人的能力肯定是高于一般人的。而且,真正的军警人员实施抢劫,更难挽回国家机关的形象。如果对他们的量刑比假的军警人员轻,显然会导致量刑不均衡。
对于这种情形,你可能会跟我有一样的预判,就是对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应该适用加重的法定刑。但是,法条不能随便修改,又要实现正义,怎么办呢?我觉得可以从解释上下功夫——把“冒充”这个词拆分为“假冒”和“充任”。既然有“充任”这层含义,那自然就可以包含真正的军警人员了。这样,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也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