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法判解·第19卷》以专业的视角、详实的材料,诠释了人士对刑事法中的核心理论及敏感话题的深刻认知。
《刑事法判解·第19卷》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目录
【本卷专题】正当防卫
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以梁某某开枪防卫案为展开
呛正当防卫中的紧迫性判断
论正当防卫中的限度条件——以王某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研究
正当防卫认定中结果权重过高的成因及出路
【沙龙实录】
从于欢案谈正当防卫——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第二期
【刑辩讲堂】
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刑事辩护实务》暨《北大刑辩讲堂》第一期第七次课程
如何认定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十一次课程
【焦点评论】
昆山启示录: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
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
【实务动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
山东“于欢案”二审判决书(节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当防卫”的三份驳回申诉通知书(节选)
【判例研究】
台湾地区不能犯理论的新进展——从“陈建志杀人未遂案件”展开
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
【法律适用】
强迫劳动罪的结构和既遂标准
“醉驾一次冲撞”的定性问题探究——以李某醉驾肇事案为视角
【活动撷英】
贿赂犯罪中的职务便利——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之一
从县域“黑社会”现象谈法律经验研究——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一
卖淫嫖娼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反思——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二
试读
《刑事法判解·第19卷》:
(一)不法侵害的认定过窄
1.误区之一:不法侵害的范围仅限于人身安全
司法实务中,很多法官错误认为不法侵害仅限于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很多针对财产以及其他权利的侵害没能够被认定为不法侵害。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见不法侵害不仅包括针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还包括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只要是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可以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只要是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
人身权利也不等同于人身安全。将人身权利理解为人身安全,属于不当的限缩解释。人身安全,一般指的是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范围比较窄。而人身权利的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还包括人身自由、性的自由、人格尊严、人的名誉、人的荣誉、人的隐私、人的宗教信仰等。当这些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不法侵害。
山东于欢案中,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这是自始至终都存在的。但是于欢案的一审判决却认为于欢不具有防卫性质,判决结果一出来,举国哗然,引起了民意的强烈反弹,也遭到了刑法学界的一致批评,更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与关注。有学者指出:“在于欢案这种持续侵害存在的场合,不法侵害一定是存在的。”
2.误区之二: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式
司法实践中,法官由于受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影响,将不法侵害狭隘理解为暴力侵害,甚至是严重的暴力侵害,这是极其错误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大量存在的非暴力侵害,没有被认定为不法侵害。比如传销活动中,传销人员非法限制乃至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被骗人传销的公民为了恢复人身自由而造成传销人员伤亡的,司法实践中都没能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而是按照一般犯罪来处理。再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为了逃脱,为了恢复自己的人身自由,为了摆脱收买人的控制,造成收买人伤亡的,也没有被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这种司法判决,可谓是不分是非,混淆对错,践踏正义。
将不法侵害的手段仅限于暴力,完全没有理据。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刑法第20条第3款已经作了特殊规定,赋予公民无限防卫权;对于轻微的暴力侵害或者非暴力的不法侵害,应该适用刑法第20条
前言/序言
大的时代和周遭的学术环境都在发生润物无声的变化,《刑事法判解》也不能外。从第19卷开始,刊物的文章分布和编排布局会发生一些细微的调整。我们在前行中寻求变化。当然,《刑事法判解》立足于司法实践,从理论层面为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意见,这一宗旨永远不会变。相应地,体现《刑事法判解》特点的主要栏目和刊发文章的风格也不会变。
【本卷专题】以正当防卫作为主题,囊括了5篇文章。李金龙的《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以梁某某开枪防卫案为展开》,主张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保护的天平向防卫人倾斜,风险的承担则属于被害人自我答责。防卫人视角下的正当防卫解释论,其基本理念就是在认定正当防卫时,要站在防卫人的视角,设身处地为防卫人考量;引入规范论的思维,在重视结果的同时,要进行实质判断与规范评价;坚持刑事政策的目的导向,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以鼓励公民积极行使正当防卫权。文章结构清晰,观点明确,从防卫人的角度切入正当防卫的条件和界限,读来颇有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