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如何调整,犯罪数额和情节在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应居于何种地位,贪污受贿犯罪的数额标准该如何确定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迄今为止,学者们对于这些问题还存在较大的分歧。
而《当代中国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研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研究现状的分析,就争议性问题作出详细的论证和解读,力图探寻科学合理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以期有效、有力地防治贪污受贿犯罪,促进防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刑事法治发展进步。因此在当下中国,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反腐新观察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节 反腐新观察:域外反腐浪潮与当代中国选择
一、域外反腐潮流与共识
二、当今中国腐败形势与反腐立场
第二节 反腐刑事法治下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审视
一、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现实意义
二、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之审视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历史镜鉴与域外考察
第一节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中国历史镜鉴
一、古代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
二、近代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
三、当代中国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
四、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变迁演进之分析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
三、对域外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分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问题研究
第一节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之确定
一、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的理论纷争:一元抑或
二元
二、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之择定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标准之解析
一、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定罪标准功能之发挥
二、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定罪标准定罪功能之发挥
三、贪污受贿犯罪定罪情节之择定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贪污受贿犯罪出罪与免刑标准问题研究
第一节 贪污受贿犯罪“但书”规定之出罪机制
一、“但书”规定之出罪:出罪机制之提倡
二、贪污受贿犯罪中“但书”出罪功能之运用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条件性免刑机制
一、贪污受贿犯罪定罪免刑机制之审视:以及时退赃为视角
二、贪污受贿犯罪条件性免刑机制之适用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
第一节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之阐释
一、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确立的理论依据量刑根据
二、贪污受贿犯罪量刑之基础标准:数额与情节
三、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情节之类型化分析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之检视与完善建言
一、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问题检视
二、贪污受贿犯罪量刑标准完善建言
本章小结
第六章 贪污受贿犯罪死刑制度之量刑标准
第一节 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一、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之文本嬗变与分析
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标准之合理确定
第二节 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
一、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设立
二、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之性质定位:死缓执行方式
三、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功能之多维定位
四、贪污贿赂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司法适用标准
五、贪污贿赂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走向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我国的法治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需要建立预防与惩治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制度防范相结合、党纪政纪处理与刑事法律制裁相配合等长效机制。刑事手段是反腐败斗争中最严厉的,对腐败分子震慑作用最强烈,是反腐败斗争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反腐败的最后手段。因此我们需要特别重视刑法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不可不慎用,更不可滥用。不可否认的是,刑事手段对于反腐败意义重大、作用显著,需要合理加以运用。贪污受贿犯罪是最主要的腐败犯罪,在腐败犯罪中居于显著地位。能否科学、有效地防治贪污受贿犯罪,会直接影响反腐败刑事法治水平的高低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而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确定紧密关涉贪污受贿犯罪圈的划定、国家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刑事司法资源的负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等重大问题。可以说,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合理确定关乎贪污受贿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效果,是防治贪污受贿犯罪的“牛鼻子”和重要抓手。
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典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采取的是“绝对数额+情节”的标准。由于贪污受贿的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贪污受贿的犯罪数额,无法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也不利于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预防作用的发挥,导致1997年刑法典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虚置”。①同时,由于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幅度之间的数额级差较小,在贪污受贿数额达到一定额度后,犯罪数额与量刑之间无明显的正比关系,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的差异对量刑难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存在犯罪数额越大,行为人获得的潜在量刑利益也就越大的悖论,无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缺陷,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反腐败的治理效果,因而有必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