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事扣押制度研究》着眼于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产权问题,并以两条逻辑主线展开对刑事扣押制度的研究:一是理论研究,主要是通过扣押客体、扣押目的、扣押行为的分析实现对刑事扣押的清晰界定,以便第二条逻辑主线的展开;二是制度研究,主要是通过重新梳理刑事扣押程序,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的刑事扣押程序体系,即启动程序、执行程序、保管程序、处置程序,逐一对各个阶段程序的现状、问题加以总结,并提出完善建议。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背景、意义与创新
第二章 刑事扣押的释义
第一节 刑事扣押的内涵与外延
一、扣押之客体
二、扣押之目的
三、扣押之行为
四、刑事扣押的含义
第二节 刑事扣押相关概念比较
一、刑事扣押与行政扣押、民事扣押
二、刑事扣押与法定刑事强制措施
三、刑事扣押与查封、冻结
四、刑事扣押与追缴、退赔、返还、没收
第三章 刑事扣押的启动
第一节 刑事扣押启动程序的概述
一、刑事扣押启动程序的立法现状
二、刑事扣押启动程序的研究现状
第二节 我国扣押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扣押启动程序的立法缺陷
二、刑事扣押启动程序的司法问题
第三节 我国扣押启动程序的借鉴与完善
一、刑事扣押启动程序完善的原则性理念
二、刑事扣押启动程序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四章 刑事扣押的执行
第一节 刑事扣押的执行程序概述
一、刑事扣押执行程序的立法现状
二、刑事扣押执行程序的研究现状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执行程序的问题
一、扣押执行未明确比例原则
二、权利人的知情权难以得到保障
三、缺少执行人员执行权限的法律基础
四、执行程序中的扣押文书有待规范
五、执行特殊扣押的经验不足
第三节 我国扣押执行程序的借鉴与完善
一、切实提高执行主体的实战素质
二、贯彻刑事扣押执行中的比例原则
三、完善我国扣押执行的身份表明制度
四、补充完善扣押执行的辅助权力
五、严格规范执行文书及其规范填写
六、保障权利相关人的在场监督权
七、进一步细化我国的特殊扣押规则
第五章 刑事扣押的保管
第一节 刑事扣押保管的概述
一、保管程序的立法现状
二、保管程序的研究现状
三、保管程序的司法现状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保管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亟待统一
二、管理场所及其相应的场所配置有待优化
三、保管物的流转管理制度不明
四、随案移送制度在实践中运行较为混乱
五、特殊情形下的保管制度尚待继续完善
六、扣押物保管的监督救济途径亟待完善
第三节 我国刑事扣押保管程序的完善
一、实现相互分离的保管权责配置
二、构建刑事扣押的随案移送制度
三、构建完整的扣押监管链制度
四、健全扣押物保管程序的配套监督制度
第六章 刑事扣押的处置
第一节 刑事扣押处置概述
一、什么是扣押处置程序
二、我国扣押处置程序的立法现状
三、我国刑事扣押处置的司法现状——基于20例因违法扣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分析
第二节 我国刑事扣押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返还扣押物的认定程序
二、刑事扣押处置程序设置混乱
三、刑事扣押处理程序运行混乱
四、刑事扣押处置欠缺有效的监督救济制度
第三节 我国刑事扣押处置程序的完善
一、规范扣押物返还的查明规则
二、健全扣押物返还的查明程序
三、完善扣押处置的监督救济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
《刑事扣押制度研究》:
四、刑事扣押的含义
(一)定义
综合上述三个要件的论述,可以得出“刑事扣押”的如下定义: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全证据、财产与社会利益,办案人员依法就可为证据之物、可为财产保全之物和违禁品采取取得、留存决定的强制措施;“刑事扣押程序”是指的刑事扣押启动程序、执行程序、保管程序、处置程序的程序集合体。而其他学者或域外学界要么是精简到仅对扣押可为证据之物、可为财产保全之物和违禁品的客体范围的探讨,要么也是限于对扣押客体、扣押目的、扣押手段的研究①。相比而言,《刑事扣押制度研究》所释之刑事扣押定义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三要素齐备,即包含刑事扣押的目的、客体、行为要素,并对其进行分层分段研究,从而具备了刑事扣押完整定义的所有要素。第二,增加对刑事扣押程序部分的动态定义,以动态定义补充静态定义给受众以片面的思维定式,从而促使对刑事扣押的探究更为系统、更为广阔、更为深入。
(二)刑事扣押的分类
为了能够更为全面地认识刑事扣押措施,以及方便下文就某些概念和问题展开讨论,刑事扣押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类:
第一,令状扣押与无证扣押。根据执行扣押是否需要令状,可将刑事扣押区分为令状扣押与无证扣押。令状扣押是指办案人员必须预先申请扣押令状方得以执行的扣押,未取得该令状执行的扣押均属于非法扣押;无证扣押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办案人员无须预先取得扣押令状,即可径行执行的扣押。令状扣押是令状主义下的原则性要求,由法官负责对扣押权行使的必要性作出审查,以防止扣押权的滥用。
第二,任意扣押和强制扣押。根据扣押的执行是否需要预先取得相对人同意,可以将刑事扣押区分为任意扣押和强制扣押。任意扣押源自于任意侦查的概念,即该类扣押无须另向法官申请扣押令状,而是以扣押相对人的同意或承诺为执行扣押的前提条件,如未取得相对人相应意思表示的,不得执行扣押;强制扣押是获取扣押物最主要的手段,由于该类扣押对相对人的权利侵犯程度更严重,故对其一般采取严格的司法审查,除特殊情形外,强制扣押必须取得令状方得以执行。
第三,审前阶段扣押与审判阶段扣押。根据采取扣押措施时所处的具体程序阶段,可以将刑事扣押分为审前阶段扣押与审判阶段扣押。在审前阶段,刑事扣押主要集中于侦查程序,由侦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向所在辖区法官或检察官申请扣押令状,进而执行扣押: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扣押令状,交由司法警察或辖区侦查人员负责执行该令状。因此,由于扣押所处程序阶段不同,扣押的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也会有所变化。
……
前言/序言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保护和重视程度不够。理论上,刑事诉讼领域对人身权的保护与对财产权的处置应当平等考量。事实上,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处分与人身权保护密切相关。刑事扣押制度就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刑事扣押本质上和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同样具有程序性惩罚的性质。如果对刑事扣押制度不能辅以严格的比例原则使之正当化,必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滥用。正当程序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缺乏正当程序规制的刑事扣押制度就会沦为任意司法的“泥淖”。
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其刑事扣押制度的程序正当化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也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例如,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个案的处理中就提出了刑事扣押的基本条件和应遵循的正当程序。他指出,在无人被捕或被控的情况下,要使扣押东西合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①警察必须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有人犯了情节严重的罪行——案情很重,因此最重要的事情是将犯人逮捕归案:警察必须有合理的根据相信那些正在检查的东西或者是犯罪造成的结果(如赃物的情况),或者是作案时使用的工具(如杀人犯用过的斧子),或者是作案的物证(如抢劫银行用过的汽车或火车和用过的碟子);警察必须有合理的根据相信,占有该物品的人,或者是作案者本人,或者是和犯罪有牵连的人,或者是同谋,或者无论他怎么否认与犯罪有关都是毫无道理的;警察绝不能在完成他们的调查或提交作证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之外继续保留或不予发还那些物品;有副本就足够了,他应该复制副本而将原件发还。案件结束或者决定不再继续进行此案时,物品须立即发还;警察行为是否合法必须根据当时的情况判断,而不能根据之后发生的事情判断。丹宁勋爵设定的是较高位阶的刑事扣押标准,这对于保证相关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权和使用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扣押的条件或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比例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在刑事程序中的功能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