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从广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所有从事与法律相关工作的人所形成的职业;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形成的职业,法律职业具有较为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专业性和公共性三个特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他们拥有相同的法学专业背景、受过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强烈的社会正义感,是一个全新的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职业活动和日常社会活动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职业伦理的适用主体包括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人员的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相关的人员、法律职业人员的所属机构;法律职业伦理调整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其他相关人员、所属机构与职业身份相关的活动;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内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违反法律职业伦理,会受到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业纪律等多方面的处罚。法律职业伦理可以划分为初级法律职业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和高级法律职业伦理三个层次。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主要有: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国际公约、地方性法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就整个社会而言,具有示范功能、提升功能、调节功能和辐射功能。法律职业伦理是法治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员所必备的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指导、约束、惩戒法律职业人员,提升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展现法律职业应有的专业性和尊严,树立司法quan威。同时,法律职业伦理也有助于矫正我国法律职业人员在“技术理性”遮蔽下的“极端自利化”趋向。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准则是法律职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要求,不仅是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而且是对每个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条规范:(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尊严;(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严明职业纪律,保守职业秘密;(4)相互尊重,相互配合;(5)恪尽职守,勤勉尽责;(6)清正廉洁,遵纪守法;(7)注重平等,追求正义,讲究效率。
目录
第一章 法律职业伦理概述
第一节 法律职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第二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
第三节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渊源
第四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功能
第五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作用
第六节 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法官职业伦理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法官职业伦理主要内容
第三节 法官职业责任
第三章 检察官职业伦理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伦理主要内容
第三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四章 监察官职业伦理
第一节 监察工作概述
第二节 监察官职业伦理
第五章 律师职业伦理
第一节 律师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律师职业伦理基本准则
第三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节 律师职业伦理的培育与保障
第六章 仲裁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仲裁员职业伦理的培育与保障
第七章 公证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公证员职业伦理的培育与保障
第八章 立法人员职业伦理
第一节 立法人员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立法人员职业伦理的内容
第九章 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伦理
第十章 法律学者与法学专业教师职业伦理
第一节 法学专业教师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法学专业教师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法学专业教师职业伦理实施机制
第十一章 法律顾问职业伦理
第一节 法律顾问职业伦理概述
第二节 法律顾问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法律顾问职业伦理的培育与保障
后记
试读
《法律职业伦理教程》:
对于当事人私下接触的仲裁员,各仲裁机构都有相关的规定进行规制,例如,《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即规定,若发现仲裁员或其代理人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将给予提示或者警示惩罚。
2.主动披露
与廉洁清明紧密联系的是仲裁员主动披露的义务。仲裁员主动披露,是指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
许多仲裁机构明确要求,仲裁员应当尽量了解并持续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披露现存的或既往的与当事人或重要证人之间的职业、家庭或社交方面的关系,以及与仲裁结果直接或间接的个人利害关系。披露之后,除非当事人同意,不宜再担任仲裁员。对于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仲裁员都应尽披露义务。
我国《仲裁法》目前尚未根据披露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仲裁员披露制度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确保仲裁中立性、独立性的重要规则,已经在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员管理办法中得到广泛的运用。比如《齐齐哈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应当回避情形以外的其他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情形的,仲裁员应自行向本会披露:(1)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过业务往来的;(2)与当事人、当事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有经常性的工作接触的;(3)近亲属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单位工作的;(4)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职务的;(5)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胜诉或败诉一方存在可能的追索权的;(6)2年内在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为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7)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存在交谊或嫌怨关系的;(8)有其他可能致使当事人对仲裁员信任产生怀疑的情形的。
与披露义务紧密联系的是回避制度。首先要阐明的是,披露并不是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否认,披露的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判断他们是否与仲裁员的判断相一致,如果他们希望的话,也可以进一步探究披露的情形,而且这种披露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员的回避。在许多情形下,尽管仲裁员主动披露了其与当事人或证人间的若干联系,但只要得到利害当事人的准许,仲裁员仍能够参与案件仲裁。
但为了保证仲裁员的独立公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回避制度。《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仲裁员有以上情形,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3.保守秘密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之一是具有保密性,以不公开仲裁为原则,以公开仲裁为例外。《仲裁法》第40条即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保密性的仲裁更容易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形象,保护其商业秘密和其他不便公开的信息。而且在仲裁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更为自由地作出抉择,不受外界或者其他因素干扰。所以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维护仲裁过程中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仲裁员应当严守保密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的信息。
仲裁活动的保密性也要求仲裁员承担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仲裁员不得向当事人披露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二是仲裁员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8条第2项即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不过,国际仲裁员协会的准则规定,仲裁员虽负保密义务,但若发现其他仲裁员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并认为有责任披露时,可披露该类情况。
(三)勤勉高效
勤勉高效包括勤勉和高效两个紧密相关却又有区别的职业伦理规范。勤勉,是指仲裁员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按时守约、认真尽力;高效,是指仲裁员应当注重办案效率,积极审理并作出裁决,在规定期间内结案。仲裁的灵活性与效率性是仲裁的显著特点,也是当事人对于仲裁活动的基本期望。因此,勤勉高效理应成为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仲裁员一旦进入仲裁活动,即应当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以实现案件的快速、合理解决。国内的许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守则上就明确规定:“仲裁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时,应签署仲裁宣誓书,说明其独立与公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证时间,认真、勤勉、高效地解决案件争议。”勤勉高效的要求从仲裁的开始环节就有所体现,并反映在仲裁的全过程中。
在接
前言/序言
2023年2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学教材体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通过抓好核心教材、编好主干教材、开发新形态教材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为了有效贯彻落实《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学院全部师资力量和科研力量,出版了本套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教融合”成果、面向高等法律院校本科、硕士和博士的通用法学教材。本套教材严格按照《意见》提出的完善法学学科专业体系,构建自主设置与引导设置相结合的学科专业建设要求,立足目前高等法律院校教学体系现状,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强大的科研能力,用两年左右的时间编写而成,是一套适应新时代高等法律院校教学特点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丛书主要面向高等法律院校的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同时可以作为提升本科生阅读和理解能力的教学辅导资料,并可以成为夯实法学博士生法学知识基础的参考文献。
此套丛书分两批完成。第一批主要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3年6月的教学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建立以17个教研室为基础的教学管理单位,负责各门法学核心课程的设计、教材的编写以及法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计划等教学管理工作,围绕《意见》强调的法学主干学科编写各门法学核心课程的教程,包括《法理学教程》《中国法律史学教程》《宪法学教程》《行政法学教程》《刑法学教程(上、下册)》《民法学教程(上、下册)》《商法学教程(上、下册)》《刑事诉讼法学教程》《民事诉讼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教程》《经济法学教程》《社会法学教程》《环境与资源法学教程》《知识产权法学教程》《国际公法学教程》《国际私法学教程》《国际经济法学教程》《军事法学教程》,同时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目前各学科教研室设置的布局,与上述核心课程教程一起推出《网络与信息法学教程》《监察法学教程》。每册教程50万字左右,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法律院校专业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编写,既有正文讲解,又有引导性、提纲性的内容提示,还有思考题和参考文献。鉴于有些学科知识量较大,将《刑法学教程》《民法学教程》《商法学教程》分为上、下两册编写,给主体为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学习群体全面和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教学辅导读物。第一批出版20本教程(23册),2024年底出齐。第二批教程预计16本左右,主要为落实《意见》加强新兴学科建设的要求,拟编写的教程包括《立法学教程》《文化法学教程》《教育法学教程》《国家安全法学教程》《区际法学教程》《社会治理法学教程》《科技法学教程》《气候法学教程》《海洋法学教程》《涉外法学教程》《党内法规学教程》《法学论文写作指导教程》《法学方法论教程》《法学文献阅读辅导教程》《法律职业伦理教程》《法学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程》等。第二批教程拟于2025年底出齐。为了加深学习者对教程内容的理解,在第二批教程出版的同时,从每一本教程中抽象出50余个常用的学科名词术语,汇编成《新时代法学教育大辞典》,作为辅导学生学习和理解教材的必备参考。“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共计30余本,构成了《意见》要求设置的法学教学体系的整体框架和全部内容,可以为全面和系统地培育高等法律院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提供最富有实效的教学参考资料,形成系统化的法学知识体系,以因应新时代对法学人才之需。本套丛书是全国600多所高等法律院校或法学院率先贯彻落实《意见》对法学教材体系建设要求形成的重要教学科研成果,丛书的出版可以为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编写同类教材或者直接采用作为教材提供帮助。
为保证按时按质地组织“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编写和出版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举全力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的编写和出版,这将是2020年9月2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成立后由法学院独立组织出版的充分反映法学院教学能力和科研实力的系列法学教材,是法学院为争创“双一流”建设学科而进行的带有前瞻性、创新性、战略性的重大教学改革和创新举措。
“新时代法学教育丛书”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组织,法学院院长莫纪宏教授任总主编,执行院长吴用教授、党委书记张初霞副教授任副总主编,法学院院务会组成人员、17位教研室主任以及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若干研究室主任作为丛书编委会成员,同时聘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林、陈甦、孙宪忠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书记崔唯航教授、校长张政文教授、常务副校长王新清教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李明德、田禾等教授作为丛书总顾问,集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全部在编教学人员编写。
总共两批30余本教程的编写采取两种模式的主编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