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年秋季卷内容包含法学理论、法律史学、民事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诉讼制度、比较法学板块,探讨法学诸多领域的问题。
目录
?法学理论?
辉煌的失败——对哈贝马斯民主法治国理论的方法论批判 泮伟江
黑格尔法哲学的现实意义 [德]Gertrude Lübbe-Wolff 著朱学平 译
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争——以罗尔斯的规范理论为中心 杨建
?宪法理论?
法院与宪法——世界经验和中国问题 赵娟
欧洲“头巾争议”与宗教自由 赵博扬
论法定公共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实现路径 刘小冰黄欣安
?法律史学?
法官审判方式的翻译困境:19世纪的法国和日本 [德]Lena Foljanty 著郭俊义 译
法理与习惯支配下的民间破产程序——以民初商事公断处处理破产案件为例 王红梅
民国庙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以江苏地方法院判决书为中心 王小丹
?民事法学?
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及其立法完善 翟业虎
婚姻财产制度的博弈分析——基于婚姻稳定和家庭安全的视角 艾佳慧
?刑事法学?
中、法法人犯罪刑罚机制的比较性反思 陈萍
日本近现代刑法的制定、修改及其评价 付立庆
?诉讼制度?
隐蔽性证据虚假补强问题研究 秦宗文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立法完善——兼评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2条 彭奕
环境司法的效能、目的与个案公正的生成——兼谈当事人的正义观及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焦艳鹏
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从泰州环境污染纠纷案展开 李丽
?比较法学?
韩国财产税税制研究——兼论对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启示 张学博李瑟
美国雇佣自由规则发展进程剖析及其启示 杨浩楠
试读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6年秋季卷 总第46卷)》:
黑格尔认为主体的这种要求(有效性产生于主体的意志及其对善和理性的确信)、因而道德的立场是正当的,但是片面的,另外,客观的理性的东西自然会完全不依赖于主观的见识而屹立不倒:
凡是我不认为是理性的,我就一概不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最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的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的,相反,作为客观的东西的理性之物对主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倒。
因此,由于主体的意见和意愿与客观的理性之物都应当获得同样的承认,于是两者便须达成一致。这种必然性便产生了在《法哲学》第三部分讨论的伦理作为“善和主观意志的同一”的学说。这里我们也没有看到义务表,而只看到纯属制度的阐述。在这些制度的互相协调中,“主观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即应产生出来。这种统一构成了伦理的东西:诸制度。在这些制度中,客观的理性之物能够并且会与主观的见识一道得到承认、得到实现。
至于黑格尔反对的对象,则其“法哲学”体系不仅在前述对于先前的法理论和道德理论的二分的消解中指示出来,而且也在第三部分即其法哲学的伦理部分的建构中指示出来。这一部分的三章: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同福音的劝谕(consilia evangelica):童贞、贫穷、顺从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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