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围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疑难问题刑法探析、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评析及认定、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行为内涵与对象研究、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与若干疑难问题等内容展开。本书是迄今关于涉信用卡犯罪最全面、最前沿的论著。
目录
总序 _ 1
第一章涉信用卡犯罪法律规定 _ 1
第一节 涉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 _ 2
一、第一阶段:立法专门化 _ 2
二、第二阶段:立法扩张化 _ 3
三、第三阶段:立法精细化 _ 5
第二节 涉信用卡犯罪的法律解释 _ 8
一、涉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 _ 8
二、涉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 _ 12
第二章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_ 19
第一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_ 19
一、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行为的认定 _ 20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_ 24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_ 26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的认定 _ 30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数的认定 _ 35
第二节 伪造信用卡行为司法认定疑难问题 _ 38
一、刑法金融犯罪中伪造行为的内涵 _ 40
二、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不应包括虚拟信用卡 _ 47
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理应包括空白信用卡 _ 52
第三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_ 59
第一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涵义辨析 _ 60
一、正确理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信用卡”的范围 _ 60
二、正确解读“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使用”行为 _ 64
三、正确界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行为 _ 70
第二节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 _ 76
一、《刑法》第196 条第3 款的规定之性质辨析 _ 78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之适用困境 _ 86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适用困境之破解 _ 94
第四章“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 _ 101
第一节 “恶意透支”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_ 101
一、“恶意透支”行为的刑法规定 _ 102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_ 106
三、对“银行催收”的理解与完善 _ 118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催收不还”之间的关系 _ 121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_ 124
一、“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难题 _ 124
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认定路径 _ 126
第五章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_ 130
第一节 “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30
一、“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31
二、“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42
第二节 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54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54
二、以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60
第六章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犯罪新解 _ 169
第一节 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信用卡涵义的重新审视 _ 170
一、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表现形式的拓展 _ 170
二、互联网支付环境下“冒用信用卡行为”的新理解 _ 175
第二节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的刑法定性 _ 185
一、第三方支付方式与传统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廓清 _ 186
二、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应当属于诈骗类犯罪 _ 192
三、涉第三方支付侵财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 _ 193
前言/序言
总序
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经济的核心。金融服务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储蓄、贷款、支付、股票、保险等金融服务已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与财富分配带来了重大影响。金融业不仅是物质财富的集散地,也是各类风险的聚集地,金融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其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金融犯罪危害的严重性。金融业作为信贷收支、外汇收支、现金收支、支付的结算中心和分配渠道,与其他相关金融机关及工商企业联系紧密,从而使得金融风险区别于一般商业活动的局部风险而成为一种系统风险。金融安全与稳定是国家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有必要研究金融犯罪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探寻有效的应对策略以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
当下,我们已经进入了新经济时代与新技术时代,这个时代体现出网络化、高技术化和全球化的特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金融领域也不断出现创新,金融细分下的新市场、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交易方式不断出现。与此同时,新的金融犯罪手段与犯罪类型也不断出现,且呈现出高发态势。例如,利用网络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实施的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类犯罪;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实施的操纵类犯罪;新三板市场、私募基金等新的金融市场领域发生的欺诈、操纵类犯罪;等等。由于针对创新金融的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新型的金融犯罪活动常游走于法律与制度的边缘,形成“灰色地带”,对国家的金融管理与金融安全提出挑战,对刑事法律的适用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金融刑法的研究应当紧跟前沿形势,以当下的经济背景与金融环境为基础,对于新型金融犯罪给予足够的关注,有针对性地构建金融犯罪防范体系,探究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措施,以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发展秩序,进而保护国家经济有序发展。
本人一直致力于金融犯罪的研究,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早在1998年就出版了《金融风险防范与犯罪惩治》一书,这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我国第一部金融犯罪专着。其后,于2005年出版了《金融犯罪理论专题研究》与《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2008年出版了《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现修订更名为《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2012年以来本人还主编了“金融犯罪研究丛书”,该丛书以专题的形式对金融犯罪中的信用卡犯罪、证券期货犯罪、存贷犯罪、集资犯罪等犯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研讨。本次“金融刑法专题研究丛书”也将以专题的形式予以展现,但其特点在于研究的时代性与前沿性。新时代下,技术创新激发了金融创新,也激活了金融市场,金融业蓬勃发展,新的金融工具与新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使得金融犯罪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丛书的策划与写作旨在对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市场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新型的金融犯罪模式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困惑与难题进行研究与探讨,推动金融刑法发展的与时俱进,以期能够对新时代下金融犯罪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刘宪权2020年6月于华政东风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