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抽象危险犯研究》对抽象危险犯基本理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抽象危险的学说与分歧、抽象危险犯正当化依据、抽象危险的认定及出罪路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通过梳理德国、日本抽象危险犯的条文和判例,对比分析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特点与条文,反思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扩张的界限,认为抽象危险犯扩张导致法益精神化危机,应依据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实现的基本条件划定“侧防法益”的范围,限制抽象危险犯过度扩张;抽象危险的认定应借鉴行为无价值理论,根据风险升高理论对其进行限制解释,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被告人反证危险不存在和构成要件实质解释而出罪。
目录
导论
第一章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第一节抽象危险犯的定义
一、抽象危险犯的历史沿革
二、抽象危险犯的概念和属性
三、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
第二节德、日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
一、德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罪名和类型
二、日本《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条文及判例
第三节我国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
一、抽象危险犯的特点
二、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的区分
三、抽象危险犯与未遂犯的区分
四、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条文分析
第二章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的新发展
第一节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
一、风险社会的提出
二、刑法的机能化趋势
三、风险刑法的提出及发展趋势
第二节风险刑法对抽象危险犯的影响
一、风险与危险之辨析
二、刑法应对风险之举措
三、中国国情下的风险社会及抽象危险犯发展
第三章抽象危险犯的正当化根据
第一节抽象危险犯扩张之争议
一、抽象危险犯肯定说
二、抽象危险犯质疑说
三、限制抽象危险犯的学说
四、小结——抽象危险犯的边界限制
第二节法益保护原则之贯彻
一、风险社会下法益的扩张
二、法益理论的危机
三、抽象危险犯法益之正当化
第三节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实现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内涵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在刑法中的体现
三、积极的一般预防在抽象危险犯中之实现
第四章抽象危险犯的认定
第一节抽象危险之认定
一、抽象危险之理解
二、抽象危险的判断标准
三、抽象危险的限定解释
第二节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一、抽象危险犯中的行为无价值
二、抽象危险的判断
三、风险升高之判断
第三节抽象危险犯主观方面的认定
一、我国刑法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二、抽象危险犯故意的构造
三、抽象危险犯中违法性认识之判断
第五章抽象危险犯的出罪探索
第一节推定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
一、抽象危险犯司法认定中的问题
二、推定在刑法中的体现与价值
三、推定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
第二节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
一、关于抽象危险犯出罪的观点
二、证明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三、被告人反证危险不存在之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四、通过构成要件实质解释而出罪
第六章抽象危险犯若干罪名分析
第一节放火罪中的抽象危险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我国《刑法》第114条之解读
三、德日刑法中的放火罪考察
四、我国放火罪中犯罪客观方面之认定
五、我国《刑法》第114条放火罪的完善建议
第二节醉酒驾驶中的抽象危险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法益
三、醉酒驾驶中抽象危险升高之认定
四、醉酒驾驶中行为人主观责任认定
五、醉酒驾驶的出罪路径
六、危险驾驶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抽象危险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解读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
四、“推定”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运用
五、非法持有毒品罪之完善
第四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抽象危险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解读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认定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
《抽象危险犯研究》:
抽象危险犯在构成要件外观上简短明了,没有规定因果关系、危害结果等要素。在个案当中,法官往往忽略事实是否引发了抽象危险,导致处罚与事实脱节,致使处罚超过合理范围。所以,仅凭构成要件中描述的单纯行为就认为抽象危险成立不可取,因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具有一般的危险性。构成要件的行为与许多条件相互作用才呈现一般的危险,这才是立法者所不希望出现的、有必要禁止的状态。如果个案当中,存在构成要件行为,但这种行为与周边环境相结合,根本没有出现法条所要求的对保护法益的一般性危险,则刑法就没有介入的必要。所以,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要素,还须依据个案,分析行为与周边环境相结合,是否会出现立法者所要求的法益危殆化。
日本学者山口厚教授认为,在认定抽象危险时,必须对事先规定的危险在个案中实质判断发生与否,在行为没有任何危险的情况下认定抽象危险犯成立是错误的。在日本,实质判断抽象危险的重点已经聚焦到经验法则前提事实的判断上,“实质判断的重点,并非经验上想定的危险现实发生与否,而是对想定危险的前阶段进行判断,即移向经验法则的前提事实进行判断”。这种观点与笔者所提出的“抽象危险犯的危险起源于风险社会的危险源,经由行为人的行为,在特定的环境作用下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殊途同归的。实际上,判断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根据犯罪构成对案件事实仔细分析,抽象危险犯也不例外。对抽象危险犯“经验法则前提事实的判断”也必须从犯罪构成方面着手。
……
前言/序言
序言
李婕博士的博士学位论文《抽象危险犯研究》经修改扩充后即将付梓,邀我作序。作为她硕士阶段和博士中后期阶段的导师,我参与和见证了她学术道路上的成长和进步,因而也自觉有责任和义务为她的首部学术专著做评述与推荐,故欣然应允。
选择抽象危险犯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主题本身就充满着危险。这既因为抽象危险犯问题所蕴含的难度极易使研究者陷入其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也由于多年来名家大师们累积的真知灼见会导致后学者的智慧光芒“养在深闺人未识”。但唯其艰难,才更显魅力。现有成果的丰富虽然增添了创新的难度,但又何尝不是在提升研究起点的水准。更何况,时代总在变迁,旧问需要新解,新题更待作答。若只是望洋兴叹,又怎会有新思想的熠熠光辉。不虚妄、不菲薄,站在前人肩膀上寻找更广阔的天地,这种挑战难题的勇气对学界新人而言或许是更值得鼓励的品格。正因如此,我完全支持李婕博士的选择。她也通过自己的潜心钻研,深入思考,完成了具有自己风格和特色的博士学位论文并顺利通过了答辩。毕业后,李婕博士在安徽大学法学院任教,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参酌最新的学术资料,对博士学位论文作了认真、细致的修改补充,最终形成了本书。
本书在充分吸收国内外刑法学界相关研究成果和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合理建议的基础上,通过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方法,不仅对抽象危险犯理论进行了微观、深入研究,而且,对抽象危险犯理论背后的刑法基础理论问题也进行了宏观研究。多种研究方法与多层次研究相结合,对抽象危险犯展开系统研究是本书的一大亮点。本书首先就抽象危险犯比较考察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现状,为全面、系统地探讨抽象危险犯理论构筑了宽阔的理论平台。在此基础上,李婕博士运用语义分析方法详细区分了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率先提出抽象危险犯具有“保护法益的集合性”“行为对象的中介性、潜在危险性”“主观上对抽象危险认识的模糊性”等构成特征。在探讨抽象危险犯正当化的根据时,李婕博士并不囿于传统理论看法,而是借鉴“侧防法益”理论详细论证了抽象危险犯法益的正当化依据及界限,同时,根据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阐述了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扩张的必要性和实践价值。在抽象危险认定问题上,李婕博士详细评述了形式说、实质说等不同观点,提出“当危害行为作用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危险源时,在客观环境、行为手段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危险逐渐升高并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实现”,即为抽象危险犯的法益危殆化。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无价值在于“行为已经毫无顾忌地将行为客体带入危险状态”,应根据一般人的认识,通过回溯行为时的客观事实为基础判断风险是否升高到法不容许的程度。对于抽象危险犯导致处罚范围扩张的问题,李婕博士从被告人反证危险不存在和构成要件实质解释方面构建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理论分析我国刑法的具体罪名时,李婕博士既不胶柱鼓瑟,也未食洋不化,而是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这是尤其值得赞赏的。本书紧紧围绕抽象危险犯的核心问题和争论焦点展开比较研究和深入分析,资料丰富,旁征博引,是一部颇有价值的学术著作。
当然,由于抽象危险犯问题的复杂性,本书所论难免有不足之处。例如,某些观点的论证还有待充实、部分罪名应否视为抽象危险犯仍有疑问。好在李婕博士在高校工作,并决心在学术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对这些问题日后可做进一步思考与完善。希望李婕博士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学术研究中有更多建树。在本书行将出版之际,特缀数语,是为序。
陈家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
2017年8月于武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