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以案说法——物权纠纷法律指引》是一本普及《民法典物权编》相关知识的通俗读物,主编为中国政法大学乌兰副教授,她精选了52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权纠纷案例,涵盖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相关的各种情形。通过这些案例,读者不仅可以直观地了解各类物权纠纷的具体情形,还能通过“法院裁决”、“以案说法”等模块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和纠纷解决方式,掌握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专家建议”模块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投资行为等提供了相关建议,避免财产损失的发生。
目录
第一篇.所有权纠纷化解
一、财产归属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不容忽视 / 2
如何证明遗失物是自己的 / 6
财产新增添附物归谁所有 / 10
拾得漂流物如何处理 / 14
商品房一房数卖该归谁 / 17
善意取得,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 21
借名买房还需慎之又慎 / 25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邻居擅自“住改商”业主该如何维权 / 29
建筑物天台被个别业主“霸占”如何处理 / 33
人防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 / 37
业主是否可以复制收支财务凭证 / 41
业主如何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 / 45
三、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排水矛盾如何化解 / 50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如何化解 / 54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如何化解 / 58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如何化解 / 61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如何化解 / 65
四、共有纠纷
共有人能单独处分共有财产吗 / 69
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 74
债务人仅有共有财产,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 79
第二篇.用益物权纠纷化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时遗漏家庭成员如何解决 / 86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 90
农村外嫁女如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95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一地数卖,花落谁家 / 99
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有效及如何应对 / 103
四、居住权纠纷
如何处理《民法典》实施前签订的居住协议 / 107
五、地役权纠纷
签订地役权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 112
六、准物权纠纷
海域使用权人被侵权该如何主张权利 / 117
探矿权的损失赔偿应当如何确定 / 121
从事水域、滩涂养殖生产须登记 / 127
依法享有的捕捞权受损如何主张赔偿 / 131
第三篇.担保物权纠纷化解
一、抵押权纠纷
公证不真实事项造成侵权谁来担责 / 138
购置了被开发商抵押的房屋怎么办 / 143
以矿业权做抵押怎样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 147
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采矿权变卖款优先受偿 / 151
汽车抵押权人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 155
设定动产浮动抵押谨防风险 / 159
既存债权可转入最高额担保范围 / 164
二、质权纠纷
享有质押权的汽车能否使用 / 168
以转质方式购买汽车恐有风险 / 172
债权转让后最高额质权如何实现 / 176
存单质押的风险与防范 / 179
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股权的股息 / 184
股权质押流质条款无效 / 188
三、留置权纠纷
关于留置权的那些事儿 / 191
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需予以赔偿 / 195
四、非典型担保纠纷
以所有权保留方式购买车辆如何认定 / 199
用让与房屋作担保的买卖合同无效 / 202
股权可以让与担保 / 207
第四篇.占有保护纠纷化解
房屋被侵占如何维权 / 212
车位被他人占用如何维权 / 217
谁在占有虚拟产权式商铺 / 221
试读
第一篇.所有权纠纷化解
一、财产归属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不容忽视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我国农村社区和乡村中由党委、政府与村委会主持成立的村级经济组织,其经营管理权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中集中行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统一、明确、权威的判断标准,并由此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
一、案例简介
(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1997年5月31日出生,出生后于2005年10月11日进行出生申报,将户籍随母亲叶某落户于林家村四队。吴某及其母亲叶某享有林家村四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某的外祖父叶某某作为户主享有林家村四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年3月6日,林家村将土地承包给案外人吴某,并获得土地承包款,遂召开村民会议制定土地承包款的分配方案,作出每人发放土地承包款16800元的方案,该方案由林家村负责人张某发送至林家村的微信聊天群。在2023年4月1日款项实际发放后,张某提示村民查看收款账户是否有款项到账。2023年3月29日,林家村就椰子沟续租问题召开村民会议,并就续租的款项进行了分配。林家村四队对该续租获得的土地承包款按照每人40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吴某认为林家村以其系村民外孙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土地承包款,侵害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成员的权益。林家村四队认为,吴某的外祖父已作出了叶某的子女不享受林家村小组一切利益的保证书,且不向吴某发放款项也是村小组民主决议的结果。因上述诉争,引发本案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二)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吴某具有林家村四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林家村以吴某系村民外孙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土地收益款,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遂判决林家村村民委员会四村民小组支付给吴某土地承包款20800元。
二、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是否具有林家村四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以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作为基本依据,兼顾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以及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吴某于1997年5月31日出生,出生后于2005年10月11日落户林家村四队,之后再未迁出,且林家村四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过征地补偿款等福利。据此可知案涉土地收益安置方案确定时,吴某具有林家村四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吴某在土地收益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林家村四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林家村其他村民平等地享有分配土地收益款的权利。林家村因2023年将两块土地发包给案外人获得了承包款,并召开村民会议,给本村村民每人分配两笔款项:4000元和16800元,但以吴某系外孙为由拒绝向吴某支付土地收益款,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即便吴某的外祖父作为户主表示吴某作为叶某的子女,保证不享受村小组的权益,也应当由吴某或其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作出该意思表示,外祖父非吴某法定代理人,无权作出该意思表示。
三、专家建议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乡村自治法中的重要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其职责之一就是组织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村内的经济发展服务,其成立后,代表村集体行使主体资格,在承包土地、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事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做决策时,首先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其次要充分保障每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最后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如何证明遗失物是自己的
遗失物品是日常生活中难免之事,对于价值低的物品权利人往往不在意,但索回价高之遗失物常会产生纠纷,而在遗失物返还纠纷中最值得争议的问题就是举证,即如何证实拾得之物就是自己丢失之物。司法实践中多数拾得人拒不承认或称拾得物品丢失,从而导致权利人不得不事无巨细地搜罗遗失物的相关信息资料
前言/序言
前.言
财产是生存的基本保障。在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今天,物权是构建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支柱之一。物的归属与流转,是财富创造与积累的强大推动力。作为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个人利益的得失,甚至国家的财产体系、社会整体的资源分配都深受物权法的影响。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了解自己的财产和物权是保障个人权益的基础,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一步。
本书的诞生源于对个人法律意识的重视以及对物权纠纷解决的迫切需求。我们身处一个法治进程不断深化的时代,而这一过程中,普通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提升至关重要。然而,面对繁杂的法律条文和纷繁复杂的案例,许多人往往感到无从下手。因此,编写“做自己的律师”系列丛书,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简明易懂、实用可行的法律指南,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
本书编委会精选了52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权纠纷案例,涵盖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相关的各种情形。通过这些案例,读者不仅可以直观地了解各类物权纠纷的具体情形,还能通过“案例简介”“以案说法”等模块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和纠纷解决方式,掌握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专家建议”模块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投资行为等提供了相关建议,避免财产损失的发生。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编委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致力于让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加强法治建设与提高人民法律素养是本书编写的重要动力。
希望本书能够成为广大读者在面对物权纠纷时的得力助手,为广大读者提供实用、便捷的法律指引,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书编务组牟玥蓓、张海玥协助主编、副主编进行了多次统稿,最后由主编定稿。由于时间仓促,学识浅薄,书中错讹,在所难免,祈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愿法治之光普照我神州大地,愿人民权益永享尊重与敬畏。
本书编委会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