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
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
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不论您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还是律师、法律顾问、案件当事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力争很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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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
1.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陈必丰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
2.如何认定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杨某某、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告人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李开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4.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叶进忠过失致人死亡案
5.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的准确认定
——万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6.使用轻微暴力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孙得新过失致人死亡案
7.认定过失犯罪中应以注意能力作为审查注意义务的关键
——陈某被诉过失致人死亡宣告无罪案
(三)故意伤害罪
8.诱发被害人自身疾病猝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欧某故意伤害案
9.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量刑
——孙维六故意伤害案
10.故意伤害结果加重之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薛涛故意伤害案
11.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余正某故意伤害案
12.如何区分故意伤害与“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冉小某等故意伤害案
13.一拳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张遥奎故意伤害案
1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全泓某故意伤害案
15.驾车追逐、挤逼他人致人伤亡如何定性
——刘浩武、黄家斌故意伤害案
16.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应对犯罪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温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四)强奸罪
17.普通共同强奸和轮奸如何区分认定
——纪某某、张某某强奸案
18.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与胁迫的认定
——黄松柏强奸案
19.如何明确强奸幼女罪的明知界限
——黄道燕强奸案
(五)强制猥亵罪
20.强制猥亵罪手段行为的认定及证明标准
——梁旭东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
21.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界分
——杨某强制猥亵、妨害公务案
22.强制猥亵中占有被害人财物行为的罪数认定
——胡某某强制猥亵、抢夺案
(六)猥亵儿童罪
23.对猥亵儿童案“零口供”的证据认定
——吴金某猥亵儿童案
24.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
——李建川猥亵儿童案
25.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
——王某猥亵儿童案
26.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当众”的认定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七)绑架罪
27.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行为性质的认定
——李章某绑架案
28.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
——林文明、陈春辉绑架、盗窃案
(八)非法拘禁罪
29.扣押高于债务数额财物并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
——黄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30.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
——彭逢某等非法拘禁案
31.逃离传销组织控制不慎落水身亡,传销组织相关人员是否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任秋燕等非法拘禁案
32.民事纠纷引发拘禁、殴打、侮辱、逼迫出具欠条等行为之定性
——王军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案
33.非法拘禁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邢世某非法拘禁案
(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4.包含公民身份证号、楼盘房号、电话号码、住址的信息属于财产信息还是交易信息
——钟燕某、罗玉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5.警务辅助人员非法提供报警人信息行为性质的认定
——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6.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获取招聘网站简历并贩卖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申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交易信息”的认定
——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二、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38.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实质区别在于使用暴力的程度不同
——练加伟等抢劫案
39.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认定
——叶某抢劫案
40.当场以未成年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取款行为的定性
——贾超抢劫案
41.犯信用卡诈骗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抢劫案
42.户外抢劫暴力持续至室内是否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任远抢劫案
43.加“霸王油”后被加油员抓车拦截,仍不停车而驶离现场,构成抢劫罪
——张某某抢劫案
44.抢劫罪中被告人明知“户内”无人而胁迫被害人进入并取财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认定
——舒某、钟某抢劫案
45.实施暴力和取得财物的时间地点发生转移是否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张博等抢劫案
46.使用胁迫手段当场向被害人索要并取得超出实际债务的现金数额的行为定性及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甲
试读
63未经允许擅自对他人微信账户银行卡进行转账的性质认定
——金银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32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银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在微信中玩“全民飞机大战”游戏,且二人均在同一个“团”中。案发前,被害人李某某系该“团”的“团长”,因被告人金银某借用,被害人李某某将自己微信号的账号、密码以及游戏中的支付密码(与微信支付密码相同)提供给被告人金银某。后被告人金银某利用被害人李某某上述微信信息资料,在2017年1月28日凌晨,将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号绑定的储蓄卡中人民币47150元分七次转至其微信里,后又转至其另外一个微信号里并全部提现到银行卡中后挥霍。
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金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起获涉案赃款人民币1.2万元,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案件焦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支付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权,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微信支付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金银某虽然获取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账号、密码等信息,但其并未改变微信与银行卡之间原始绑定的关键信息,其只是利用了上述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绑定协议以及微信本身的支付功能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出,故被告人金银某的行为并未跟信用卡直接相关联,亦未妨害到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不宜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提现,并更改了涉案微信号的相关信息且不再登录,明显是采取了自认为可以不被被害人发觉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款,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银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35150元。
【法官后语】
关于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现有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只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而将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以及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更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故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为盗窃罪,其他冒用行为均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盗窃被害人的银行卡,而是使用被害人微信的支付密码直接从被害人的银行卡中转款,系一种以真实卡主的身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符合“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信用卡,只有行为人针对信用卡实施相关行为才构成此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冒用银行卡主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并未直接针对信用卡本身,而是利用了微信与银行卡之间的原始绑定协议,将钱款转至本人微信之中,这就类似于行为人将他人微信的“零钱”转至本人处一样,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经过审理,笔者认为,微信支付是以微信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为基础,只要用户输入了微信的支付密码,银行卡即可完成支付。在此情况下,真实银行卡主基于微信与银行之间的协议,在利用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对微信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完成了授权,只要这种授权或者绑定关系没有被人为改变,被告人的行为还是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而未直接针对与之绑定的银行卡本身。在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将微信绑定银行卡时,已经完成了对微信从银行卡中支出钱款的授权,使得银行卡基于与微信的原始绑定协议,在收到微信支付密码时当然进行支付。被告人虽然擅自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但其并为改变银行卡与微信之间的原始绑定关系,故银行卡仍是在根据之前的绑定协议支付,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被骗,被告人的行为未直接跟银行信用卡相关联,亦未妨害到信用卡的管理。
被告人金银某在明知被害人李某某的微信号已经绑定了银行卡的情况下,在凌晨时分,利用微信的支付功能多次将被害人李某某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自己的微信里,后又将该钱款转至自己其他微信号里提现,并更改了自己的微
前言/序言
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8年已连续出版7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19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