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解释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渊源和办案依据,是理解和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补充。《劳动法及司法解释新编》立足读者的法律需求,全面收录相关核心法律及司法解释,并将批复、答复、复函等关联核心法律具体条款,以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2009年7月20日)
第16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年9月25日)
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向阳等十人与亳州市烟草专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7月21日)
第31条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19日)
第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
(1998年5月17日)
第5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14日)
第74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1年3月9日)
第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年9月2日)
第8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第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1998年6月30日)
第86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设区的市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的答复
(2010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9
(2012年12月28日)
第14条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年9月15日)
第39条 劳动部办
试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全书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发展劳动事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的倡导、鼓励和奖励政策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工会的组织和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