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的法律和制度风险是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话题。本书在界定公共数据定义、性质、特征和介绍公共数据历史演变的基础上,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四种模式,即公共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公共数据融合的实践探索、制度目标和规制重点进行了详细阐述,并重点对各种模式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以帮助相关方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中做到合法合规。本书适合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数据管理专业人员及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公共数据概述 /
第一节公共数据的定义 /
一、公共数据定义的界定 /
(一)政策法规对公共数据定义的界定 /
(二)公共数据的控制主体 /
(三)获取公共数据的特定情形 /
(四)获取公共数据的行为方式 /
二、公共数据概念的历史演变 /
(一)从“政务/政府信息”到“政务/政府数据” /
(二)从“政务/政府数据”到“公共数据” /
(三)域外政策法规对我国公共数据概念的影响 /
三、立法技术选择 /
四、总结 /
第二节公共数据的性质与特征 /
一、公共数据的性质 /
(一)公共数据是数据 /
(二)公共数据属于国有资产 /
二、公共数据的特征 /
(一)公共数据数量大 /
(二)公共数据质量高 /
第三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 /
一、公共数据共享 /
(一)公共数据共享的立法变迁 /
(二)公共数据共享的制度目标 /
(三)公共数据共享的规制重点 /
二、公共数据开放 /
(一)公共数据开放的实践探索 /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目标 /
(三)公共数据开放的规制重点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探索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目标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制重点 /
四、公共数据融合 /
(一)公共数据融合的实践探索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目标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制重点 /
第二章公共数据共享 /
第一节公共数据共享概述 /
一、公共数据共享的概念 /
(一)立法实践中对公共数据共享的确认 /
(二)学界对公共数据共享的研究 /
(三)总结 /
二、公共数据共享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一)公共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开放 /
(二)公共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融合 /
(三)公共数据共享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第二节公共数据共享的性质 /
一、公共数据共享是一种数据处理行为 /
二、公共数据共享可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
三、公共数据共享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
第三节公共数据共享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共享的模式 /
(一)公共数据全国共享和公共数据地方共享 /
(二)公共数据内网共享和公共数据外网共享 /
(三)有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 /
二、公共数据共享的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的法律关系 /
(二)公共数据有条件共享的法律关系 /
(三)公共数据不予共享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公共数据共享政策和法律的国别考察 /
一、新加坡公共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律 /
(一)《公共部门(治理)法案》 /
(二)“智慧国家计划” /
(三)政府数据办公室 /
(四)《个人数据保护法》 /
二、美国公共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律 /
(一)《数据法案》 /
(二)联邦数据战略 /
三、欧盟公共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律 /
(一)《公共部门信息指令》 /
(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
(三)《欧盟数据战略》 /
四、英国公共数据共享的政策和法律 /
(一)《数据保护法》 /
(二)《公共服务法》 /
(三)《开放数据白皮书》 /
第五节案例 /
一、“一网通办”实现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 /
二、贵州省“一网通办”改革 /
三、浙江省“只跑一次”改革 /
四、福州市“网络餐饮e监管”治理 /
第三章公共数据开放 /
第一节公共数据开放概述 /
一、公共数据开放的概念 /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制度定位 /
第二节公共数据开放的性质 /
一、公共数据开放不是政府信息公开 /
(一)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必要性 /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数据开放的差异 /
二、公共数据开放是实现公共数据价值的方式 /
三、公共数据开放是公共数据流通的方式 /
四、公共数据开放是数据要素供给侧改革 /
(一)以公共数据开放为供给侧的价值 /
(二)以公共数据开放为供给侧的可行性 /
五、公共数据开放是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宏观调控手段 /
(一)以公共数据开放为调控手段的机理 /
(二)以公共数据开放为调控手段的表现 /
(三)以公共数据开放为调控手段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公共数据开放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开放的模式 /
(一)公共数据开放模式的实践考察 /
(二)公共数据开放模式的理论分析 /
二、公共数据开放的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开放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二)基于不同客体的公共数据开放法律关系分析 /
第四节公共数据开放政策和法律的国别考察 /
一、美国公共数据开放的政策和法律 /
二、英国公共数据开放的政策和法律 /
三、日本公共数据开放的政策和法律 /
第五节案例 /
一、贵州利用公共数据助力农民工工资精准足额投放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
二、法国出版集团利用开放数据优化法律服务 /
(一)案例基本情况 /
(二)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四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
第一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概述 /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概念 /
(一)政策法规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界定 /
(二)学术文献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界定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概念要素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原则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制度定位 /
四、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概念的明确 /
第二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性质 /
一、行政许可说 /
二、特许经营说 /
三、行政协议说 /
四、政府采购说 /
五、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说 /
六、国有资产运营说 /
七、立法规定 /
第三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模式 /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授权模式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分配方式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主体 /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客体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内容 /
第四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政策和法律的国别考察 /
一、欧盟的政策和法律考察 /
二、美国的政策和法律考察 /
三、英国的政策和法律考察 /
第五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案例 /
一、成都市 /
二、浙江省 /
三、北京市 /
四、海南省 /
第五章公共数据融合 /
第一节公共数据融合概述 /
一、公共数据融合的概念 /
二、公共数据融合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
第二节公共数据融合的性质 /
一、公共数据流通的方式 /
二、公共数据供给的方式 /
三、公共数据价值释放的方式 /
四、实现公共数据要素乘的方式 /
第三节公共数据融合的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融合的模式 /
(一)以融合对象进行划分: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
融合、各部门之间公共数据融合 /
(二)以主导机构进行划分:政府主导、企业主导、
公民主导 /
二、公共数据融合的法律关系 /
(一)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的法律关系 /
(二)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融合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公共数据融合政策和法律的国别考察 /
一、中国 /
(一)与公共数据融合相关的政策法规 /
(二)与公共数据融合相关的法律文件 /
二、欧盟 /
第五节案例 /
一、福建大数据交易所 /
二、广东省全联进贸通 /
三、四川公共数据应用实验室 /
四、由企业推进的数据融合 /
(一)江苏通行宝智慧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二)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三)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五、公共数据融合司法案例 /
第六章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
第一节公共数据登记概述 /
一、公共数据登记的概念 /
(一)数据登记的概念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概念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性质 /
(一)数据登记的性质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性质 /
三、公共数据登记的功能 /
(一)数据登记的功能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功能 /
四、公共数据登记的范围 /
(一)数据登记的范围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范围 /
第二节公共数据登记程序 /
一、数据登记程序 /
(一)数据登记程序概述 /
(二)数据登记的阶段 /
二、公共数据登记程序 /
(一)公共数据登记程序概述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阶段 /
第三节公共数据登记管理 /
一、数据登记管理 /
(一)管理机制 /
(二)凭证有效期 /
(三)服务水平管理 /
二、公共数据登记管理 /
(一)管理机制 /
(二)凭证有效期 /
(三)服务水平管理 /
第四节公共数据登记监督管理 /
一、数据登记监督管理 /
(一)监管主体 /
(二)监管内容 /
(三)监管方式 /
二、公共数据登记的监督管理 /
(一)监管主体 /
(二)监管内容 /
(三)监管方式 /
第七章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合法与合规 /
第一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风险 /
一、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不同模式共通的风险 /
(一)数据安全风险 /
(二)信息泄露风险 /
(三)数据误用风险 /
二、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不同模式特殊的风险 /
(一)公共数据共享中的权利滥用风险 /
(二)公共数据开放中的不平等风险 /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破坏竞争秩序风险 /
(四)公共数据融合的知识产权风险 /
第二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主体合法与合规 /
一、《数据安全法》 /
二、《网络安全法》 /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四、《民法典》 /
五、“数据二十条” /
六、《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
八、地方立法 /
第三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行为合法与合规 /
一、《数据安全法》 /
二、《网络安全法》 /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四、《民法典》 /
五、“数据二十条” /
六、《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
八、地方立法 /
第四节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客体合法与合规 /
一、《数据安全法》 /
二、《网络安全法》 /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 /
四、《民法典》 /
五、“数据二十条” /
六、《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
七、地方立法 /
参考文献 /
前言/序言
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通过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融合和授权实现公共数据流通而加大数据要素市场的供给力度,进而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公平秩序、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和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最终实现以公共数据为要素投入的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要素配置和需求。
本书围绕国内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法律法规、政策和域外相关制度,以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价值为目标,以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融合、授权和登记行为主线,以公共数据的性质界定和范畴为起点,以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模式和法律关系为理论基础,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合规管理进行系统性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为我国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提供合规管理的理论支撑。
本书创新性提出以下观点,并进行系统性的阐述与论证:一是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是数据要素供给侧改革,也是要素投入的结构性改革;二是公共数据具有国有资产属性;三是公共数据的授权是国家主动开放、扩大公共数据范围和提高数据质量的一种方式,而不是对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替代。
笔者于2012年在研究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法律的基础上开展了数据基础制度理论研究,并广泛参与国家政策制定和地方立法工作,具体参与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承担了全国人大、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最高检等部门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承担了北京、深圳、山东、河北和雄安新区等地数据政策、立法和基础制度研究课题20余项,负责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参与了山东、河北和雄安新区等地的数据立法工作。于2020年担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数据法学内容和体系研究》首席专家,承担国家数据局2025年重大课题委托研究项目《数据产权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截至目前,数据基础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有《人工智能法律行为论》《数据权利属性与法律特征》《论数据法学体系》《训练数据主体权益保护的新型数据财产权构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等30余篇论文,以及《论数据治理》《数据出境法学原理与实务》《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19)》《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2020)》《国际数据保护规则要览》《电子商务法律与实务》等著作。
本书是笔者2012年以来继数据基础制度研究的又一项研究成果,是对前期公共数据价值释放相关研究的进一步体系化和深化,是对以公共数据供给为供给侧改革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价值挖掘和数据安全研究的阶段性总结。望此书能够为公共数据价值释放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同时希望广大读者对本人的研究提出宝贵建议。
李爱君
2025年6月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