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刑法方法论》为书名,内容并不限于刑法解释方法,还包含思维方法和推理方法,这是因为刑法方法论具有特殊性,其思维方法、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都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之处。全书分为上下两册,包括绪论、导论和十五章,从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刑法思维论、刑法解释论、刑法推理论等对刑法方法进行了体系化阐释。本书是陈兴良教授从事刑法学研究以来的集大成之作,对刑法学研究方法、思维方法、解释方法、推理方法等进行的全面研究,对国内的刑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试读
本书的书名是《刑法方法论》,实际上应该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只是考虑到书名的简洁而删去“教义学”这一限定词,因为刑法方法论的含义较为宽泛,除了刑法的教义学方法论以外,还包括实证方法论、比较方法论和社科方法论等其他刑法方法论。当然,刑法教义学的方法是刑法方法中的主要部分,因而本书所论述的刑法方法论是狭义上的刑法方法论,而非泛泛所指的刑法方法论。就本书的内容而言,除了在刑法推理部分偶尔涉及立法论的内容,如归纳推理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适用等以外,其他内容都是以司法论为中心展开的,因而本书所论述的刑法方法论主体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那么,什么是教义学呢?这里的教义学,也称为信条学,在德文中,教义或者信条称为dogma。哲学中存在先验论或者独断论这两个概念,这里的先验或者独断也称为dogma。换言之,教义和先验、独断在德语中是采用同一个词表达的,因而教义学也等同于先验论和独断论。两者之所以等同,是因为先验是指未经检验,独断则是指未经论证,而教义具有不可反驳性,它们的含义具有相同之处。在哲学上,康德批评先验论对人的理解能力不先加以批判的探讨或研究,武断地认为它是全能的、绝对可靠的,故称之为独断论。黑格尔从唯心辩证法角度把独断论看成是一种反辩证法的思想方法,指出独断论所运用的只是静止不变的知性概念。在哲学上,独断论是形而上学,但在法律适用的司法领域,法律是现行有效不能批判的,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以法律是不能批判的这一假设前提出发,就为刑法教义学的展开提供了逻辑出发点,由此推导出教义学规则,适用于各类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因此,法教义学虽然采用先验论或者独断论的思维方法,但它与哲学上的先验论或者独断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将之混同。刑法教义学是指以现行刑法规范为出发点,进行逻辑推理,由此引申出教义规则。这里的教义规则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从现行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规则,因而对于法官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法教义学具有独特的思维方法,即使在法教义学中,也具有不同于民法或者其他部门法教义学的特征,因而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无论是思维方法、解释方法还是推理方法都需要特殊关注。刑法教义学的方法论是对刑法思维方法、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的考察,由此确定刑法方法论的具体规则。我认为,刑法教义学方法可以分为刑法思维方法、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推理方法。在这三种刑法方法中,刑法思维方法具有对于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推理方法的统辖性,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推理方法只不过是刑法思维方法在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中的运用而已,因此,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推理方法从属于刑法思维方法。例如,刑法思维方法包括形式思维方法与实质思维方法,与之相对应,刑法解释中存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分;刑法推理方法具有形式推理方法与实质推理方法之分。因此,刑法的思维方法、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并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刑法方法的三个不同维度,相互之间存在呼应关系。 就方法论而言,法理学上通常称之为法学方法论,这里的方法论的含义较为宽泛,包括法学方法论的基本理论、法的概念、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联、法律规范的适用等,法律解释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但在部门法学中则通常不采用方法论的概念,而是称为解释论,例如民法解释学或者刑法解释学等。换言之,部门法学中主要论述的是法律解释方法,而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考察方法论。本书以《刑法方法论》为书名,因而其内容并不限于解释方法,还包含思维方法和推理方法。这是因为刑法方法论具有特殊性,其思维方法、解释方法和推理方法都 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之处。通常的法学方法论著作,大都以民法为参照,对刑法方法论的特殊性顾及不足,因而我在本书中试图对刑法方法论进行体系化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