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原著出版于1932年,是菲利普·黑克在法学方法论领域的三大著作(《法律获得问题》、《制定法解释与利益法学》与《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之一,也是“利益法学”这一法学流派的奠基之作。黑克尝言:“迄今为止,在《法律获得问题》和《制定法解释与利益法学》这两部较为详细的论著中,主要探讨案件判决的方法。概念形成与体系形成问题只能是浅尝辄止。但这些疑问还需进一步澄清。即便我们有着共同的基础知识库,其中对于概念形成、体系和建构一致性也存在意见分歧。现在我们将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本书即是黑克在法律概念形成与体系形成方面的系统论述。本书涉及对科学的概念和体系形成的要求。黑克否定了如概念法学那样尽可能坚持的逻辑演绎的体系,取而代之的,便是区分了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外在体系由制度概念组成,没有独立的认识价值;仅仅通过形成概况和描述就可以实现体系化。内在体系则是一个判断冲突的体系,它包含了科学的利益研究的结果,即在法律规定中所包含的利益冲突的判断,它通过分类而归入了一般概念。这种体系概念既包含了概念的命令方面,也包括概念的利益方面,可以用于得出法律效果。这部关于概念形成的作品以某种方式完成了黑克的利益法学的方法发展,并确定利益法学的正当性。
目录
目 录
纲要§1
第一编 方法之争的基本问题
第一章 方法论的目标与途径
一、法学的最终目标§2
二、利益法学的法学独立性§3
第二章 方法之争的三大作业概念
一、利益§4
二、法学概念§5
三、建构§6
第三章 法规范的产生
法律与法律概念§7
第四章 法官的案件判决
一、概念法学时代的案件判决(通过建构归整概念填补漏洞)§8
二、利益法学原则下法官的案件判决§9
三、限制和异议§10
第五章 科学的任务
一、总述§11
二、利益法学原则下的规范获取任务
(一)规范性材料的范围§12
(二)内在体系的问题§13
三、描述的任务
(一)总述:概念法学(演绎体系)§14
(二)利益法学的问题解决方案(归纳体系)§15
第五章附论 建构分歧与多重概念界定的逻辑可能性§16
第二编 厄尔特曼的异议
一、总述§17
二、危及法律忠实§18
三、危及概观§19
四、大学授课§20
结语 方法之争的教义学地位§21
索 引
附 录
利益法学与法律忠实
何为我们对抗的概念法学?
法权的基础
纯粹法学说与青年奥地利法学派
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
赫尔曼·伊赛对利益法学的否定——我的回应
译后记
前言/序言
推荐序
19世纪与20世纪上半叶的德国法学乃世界法学史上的璀璨之光。这一时期,德国法学界大师云集,众星璀璨,学派林立,其中有概念法学(普赫塔、温德沙伊德、保罗·拉班德)、自由法学(欧根·埃利希、赫尔曼·康特洛维茨、赫尔曼·伊赛),也有具有划时代功绩的目的法学(耶林、黑格勒)和利益法学(菲利普·黑克、马克斯·吕梅林、海因里希·施托尔),与利益法学存在关联的因果法学(鲁道夫·米勒-埃茨巴赫)。各学派法学思想硕果累累,可谓是德国法学的“百家争鸣”时代。
“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像自由法学一样,是作为概念法学的理论对手而出现在德国20世纪早期的法学发展历史过程之中的(在反对概念法学有关法秩序之逻辑封闭性这一信条以及要求有一种“贴近生活的法”\[lebensnheres Recht\]以及强调从现实的关系角度审察法规范等等方面,两者的立场是一致的)。然而,“利益法学”稍晚于自由法学走进德国法学的历史舞台,经历了与自由法学发展不尽相同的道路:在笔者看来,利益法学尽管受到了“事实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客观主义”和“社会科学化”的影响,或者真的像弗朗茨·维亚克尔所言,利益法学也部分地带有“法学自然主义”的特征,但因为其在基本面上保持着一种法学(法教义学)理论内部的作业方式,这使它的理论仍然遵循“教义学法则”不断行进,没有完全沦为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框架内的一种学说,也没有使法学方法在法官的意志的天空(“情感法学”)中盲目飞行,而是创造性地将社会科学的一些核心概念(比如,利益,利益冲突,等等)融入法教义学理论和法学方法论之中,由此发展出一套程序颇为复杂的法律解释理论和技术,使传统的法学范式(尤其是私法学范式)发生了一次深刻的转向或方法变革。
最早提出“利益法学”这个概念的法学家是日耳曼法和民法教义学者菲利普·黑克(Philipp Heck,一译“海克”或“赫克”,1858-1943),他被看作利益法学的奠基人,并以此而将法学方法论的讨论带至全新的出发点,一度将图宾根大学法学院变成了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中心,甚至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学派别——图宾根学派(Die Tübinger Schule der Interessenjurisprudenz)。
菲利普·黑克于1858年出生于沙俄圣彼得堡。黑克家境颇为殷实,因此他从小获得了良好的教育。进入大学之后,黑克最初学习的是数学与自然科学。据黑克所说,早在步入法学之前,他就已经种下了利益法学的种子。在阅读耶林《罗马法精神》时,黑克受到耶林目的理论的启发,最终转入法学。在博士阶段,黑克与马克斯·韦伯一起受教于柏林大学莱温·戈尔德施密特教授门下,并于1889年被授予博士学位。黑克于同年以《共同海损法》通过了教授资格论文。1905年,黑克在《德国法律人报》上发表《利益法学与法律忠实》一文,首次提出了“利益法学”的名称。随后,黑克先后发表了经典的《法律获取问题》(1912)和《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1914)。在《法律获取问题》中,黑克首次纲领性地概括了其以利益法学为导向的方法观点。退休之后,黑克写作了两部经典教科书《债法概论》和《物权法概论》。在其中他使用利益法学研究方法详细论述了当时债法和物权法中的经典争议问题,用大量富有启发的例子证明了利益法学方法在实践中的可用性。1932年黑克出版了他最后一部重要的方法论著作《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利益法学思想,在方法论上具有示范意义。在魏玛时代,黑克等人的利益法学最终在私法领域取得了方法之争的胜利,成为主流。黑克曾被符腾堡国王威廉二世授予符腾堡王室荣誉十字勋章,获得贵族头衔,并获得图宾根大学与弗莱堡大学荣誉博士学位。黑克是利益法学的先驱和卓越的民法方法论大师,对批判技术性概念法学作出了重大贡献,具有很强的学术影响力。1943年,黑克在图宾根去世。黑克虽逝,但利益法学思想长存。此后,在利益法学的基础上诞生了评价法学。由此,利益法学思想至今仍对德国法学产生着深远影响。
在黑克的作品中,最有分量的无疑是他的方法论作品,其中尤以《法律获取问题》、《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和《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最为经典。《法律获取问题》、《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专注于案件判决,而《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则侧重于概念形成、体系形成、建构等值性等方法观点。《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是一部黑克利益法学方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该书分为两编。第一编中,黑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探讨了方法之争的基本问题。第二编是黑克对厄尔特曼的异议的回应。第一编分为五章,详细论述了方法论的目标与途径、方法之争的三大作业概念、法规范的产生理论、案件判决以及法学的任务等重要主题。
黑克始终以对生活利益的关注为纲要,在第一章中明确指出,利益法学方法只针对实践法学,探索的是通往唯一的最终目标之路,即影响生活之路。这一点如今早已深入人心。紧接着,黑克在第二章深入探讨了方法之争的三个作业概念:利益、法概念和建构。利益法学的出发点是最广泛意义上、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私人利益和法律共同体的利益。黑克对法及其组成部分采取双重观察方式,将法学概念分为命令概念和利益概念。命令概念是指关于命令(规范及其内容)、命令群和命令要素的观念。每一个命令概念都对应一个利益概念。黑克采用功能性研究方式,在法的利益层面追问命令的生活意义,构建利益概念。黑克的双重观察方式(在法的命令层面和利益层面研究概念)历久弥新,对今天的概念研究仍然富有启发。利益法学反对概念崇拜,但是不反对概念形成。
方法之争源于有关法规范之产生原因的意见分歧。在黑克看来,旧流派没有区分应然概念和归整概念,认为法概念是产生法规范的原因。黑克一以贯之地批判旧流派的“颠倒方法”,提出利益是法规范的原因的重要主张。在第三章中黑克建设性地论述了起源利益论。只服务于概观的归整概念不是法规范的原因,而是对规范进行观察和描述的次要结果。制定法是以观察和评价生活利益为基础。值得称道的是,黑克将制定法产生的心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质判断,也就是观察和评价那些需要规范的生活关系和利益冲突。第二阶段是编撰,它又分为两个子行为,即概念塑造和语言塑造。重要的是构建命令观念,即命令概念。构建制定法的构成要件,是通过抽象的方式进行。换句话说,从大量被观察的生活关系中,通过强调共同的重要特征,将那些应当由同一个命令调整的生活关系,置于同一个制定法的构成要件之下。然后,通过概括并挑出被法律陈述解释的共同要素,进一步加工所获取的命令观念。在这种概念构建之后,是语言塑造,即选择文字和在必要情况下构建新词,以及塑造语句,这些都应当使命令观念具有可识别性。
案件判决问题是方法之争的核心。旧流派将法官限制在:将案件事实按照形式逻辑涵摄到法概念之下。在法适用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了法官个人评价的介入。旧流派认为,法秩序具有封闭性,人们只能认识法规范,而不能构建新的法规范。在制定法存在漏洞时,法官通过从现有规范中确定作为规范原因的概念,并从原因概念中推导出新规范(缺失的规范)。黑克在第四章中严厉批判了这种通过构建归整概念填补漏洞的颠倒方法。在黑克看来,这种僵化的套用公式在认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也不适合提供具有生活妥当性的规范。为取代概念法学式获取案件判决的方法,黑克富有智慧地提出了合乎本意的依附性制定法填补理论,开启了成果丰硕的新方向。立法者希望根据价值判断来区分人类利益;而法官的任务是,通过其案件判决来实现这一最终目标。法官是立法者的思想助手,不仅要关注制定法的文义和命令,还要洞察立法者的意图,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审查,即便在面对缺乏相应规范的案件事实时,也能实现制定法的价值判断。法官服从制定法,不是盲目死板的服从(概念的逻辑适用),而是思索式服从(思考利益评价、制定法的意义和精神)。法官必须评估所有的立法利益,理解和关注整个法秩序,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法官应当遵守“普遍观察准则”,在适用整个法秩序的情况下进行个案判决。此外,黑克还批判了与旧学说形成最鲜明对立的法官自由裁量式案件判决的理想,即自由法学说的“自由的法发现”。黑克的思索式服从主张,有利于恰当地适用制定法,保证案件判决的可预见性,实现法的安定性理想。在理论与实务界受到高度肯定。
第五章涉及黑克独特的体系思想。黑克反对概念法学的纯粹形式逻辑的体系思想,但是不反对体系形成。黑克正确地指出,法学服务于法律生活,服务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法适用和立法。法学通过两种方式实现其目标:利用权威材料获得必要的规范(规范获取)以及以概观的方式归整规范库(体系形成)。“体系”一词的概念核心是秩序思想。黑克提出的影响深远的内外体系理论,在体系形成问题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内在体系(固有体系),是指在不考虑描述的情况下,诸多研究结果自身所展现的一致性和差异性,亦即所产生思想之间的实质关联。根据利益法学方法产生的冲突决断体系是内在体系。冲突决断呈现的一致性和差异性是规范性工作的结果,对规范获取至关重要。外在体系,是指为了描述的利益,通过构建归整概念、划分、论述顺序等方式建立的既定思想的秩序。认识内在体系和通过描述构建外在体系必须分开,前者必须先于后者。在描述素材时,概念法学主张演绎体系的理想与利益法学方法并不兼容。冲突决断的内在体系只能用于叙述性分类,即归纳秩序,而不能用于分析或演绎性分类。为了更好地满足描述的利益,利益法学将归整概念看作描述手段,将一般科学体系塑造为归纳体系以及将命令概念理解为归整性建构(体系性建构)。通过组合归整概念,外在体系意义上的科学体系被构造出来。所有规范性材料都应纳入归纳体系。归纳体系可为各个对象提供双重位置。
《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一书反映了德国方法之争中的各方观点,是我国读者了解德国方法之争的重要文献。本书的写作初衷是,针对保罗·厄尔特曼在其《法学中的利益与概念》中提出的异议,黑克在私法领域逐一回应。厄尔特曼指责利益概念过于宽泛,指责利益法学危及法律忠实和概观。在本书第二编,黑克对此进行了反驳。利益法学的任务为迎战两条战线上的批判性观点,也就是迎击技术性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说,以及积极构造自己的学说。对抗技术性概念法学是利益法学的出发点。在本书中,黑克反驳了概念法学式规范获取的方法(从归整概念中获取新规范)、概念法学的后遗症(演绎体系理想所坚持的概念法学式描述)。在对抗“自由法学说”的第二条战线上,黑克反复强调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说的区别。在批判自由法学说时,黑克的主要堡垒是历史法律解释原则。从这些论战中,读者可以体会黑克坚决捍卫利益法学的态度。方法之争的各方观点能够引发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学方法论的思考。通过这些论战,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呈现了“百家争鸣”时代的德国法学。因此,本书不单是黑克利益法学的集大成之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德国方法之争的百科全书。
在我国法学界,对黑克以及利益法学的认识,除了二手文献以外,主要是通过黑克《利益法学》的演讲。对于国内蒸蒸日上的法学研究,尤其是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当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曾被译为英文和日文。值得欣慰的是,如今它的汉译版也面世了。本书的翻译忠实原著、语言简洁流畅。译者在本书中添加了附录和注释,可以帮助读者理解黑克利益法学的思想,了解德国法学方法百家争鸣的时代。对于研究利益法学和方法之争,研究概念形成、体系形成、法学的任务等重要问题,本书都是一部不可不读的经典之作,特此向读者推荐。
舒国滢
2025年9月10日
于京北三环夕峰吟斋
译者说明
1.菲利普·黑克的《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共有两个德语版本,分别为1932年原版,与1968年由罗兰·杜比沙尔(Roland Dubischar)删订的学生版。学生版收录于杜比沙尔汇编的黑克作品合集《法律获取问题·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篇幅约为原版的40%。学生版删除了原版的“结语”(§21)、第二编“厄尔特曼的异议”(§17~20)、所有的小标题以及大量的论战内容和注释。为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黑克的思想,中译本根据1932年原版(Philipp Heck,Begriffsbildung und Interessenjurisprudenz,J.C.B. Mohr,Tübingen 1932,228 S.)译出。此外,原版于1948年由玛利亚·玛格达莱娜·肖赫(Maria Magdalena Schoch)译为英文,于1985年由津田利治译为日文。译者翻译时参考了这两个译本。
2.原书并无附录。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黑克的思想,译者选取了六篇黑克1905~1933年写的方法文章作为附录。其中前五篇为黑克在《概念形成与利益法学》中多次援引或提及的文章,第六篇是作者对该书的辩护。此外,第三篇《法权的基础》于2020年、2021年由高须则行译为日文;第五篇《概念法学与利益法学》于1986年由高鸟敏子和田中仁美译为日文。译者翻译时参考了这两个日译本。
3.本书边码表示原书页码。
4.本书中带有着重号的内容,表示原书以疏排字体出现的内容。
5.本书中的楷体字段落,表示原书以小号字体出现的段落。
6.本书中方括号“\[\]”中的文字,是译者根据原书上下文对内容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