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十多年前,中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调查情况看,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鉴于上述情况,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首次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问题。此后,“两法衔接”在实践中前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时限、管辖和法律责任。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从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时监督办案情况、细化移送操作程序等方面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在理论上也有深厚的基础。所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其核心是规范工商、税务、海关、药监、质检、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烟草专卖制度概述
第一节 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探源
一、专卖的历史渊源
二、烟草
三、烟草专卖
第二节 世界烟草专卖体制演绎
一、外国烟草专卖与监管制度比较
二、坚持专卖体制国家状况
三、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沿革
四、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特征
五、非烟草专卖国家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
二、世界烟草改革对我国烟草发展的启示
三、我国烟草专卖制度法律框架概述
四、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法律框架下的国内法
五、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法律框架下的国际法
六、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法律框架的与时俱进
第二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一节 行刑衔接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一、行刑衔接的由来
一、行刑衔接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 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功能与要求
一、行刑衔接机制中的行政执法
一、行刑衔接机制中的刑事司法
三、行刑衔接机制中“两法”的关系
第三节 行刑衔接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行刑衔接的理论基础
一、行刑衔接的法律依据
第四节 行刑衔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行刑衔接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
三、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与思考
第三章 我国烟草专卖行刑衔接的法制建设与机制运行现状
第一节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法律框架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
三、行刑衔接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程序
第二节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法律法规执行现状及问题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之种类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立法状况
四、烟草专卖刑事司法的立法状况
五、烟草专卖行刑衔接的立法问题
六、烟草专卖犯罪案件所涉衔接工作
七、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案例分析
第三节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机制运行现状及问题
一、烟草专卖行刑衔接取得初步成效
二、行刑衔接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 深化烟草专卖行刑衔接法制建设的思考与设想
第一节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行为认定的有效适用
一、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
二、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
四、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区分和认定的标准
第二节 完善烟草专卖行刑衔接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二、完善相关的衔接工作运行
三、加强证据收集与采信
四、合理调整管辖
第三节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涵
二、社会信用体系类别
三、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及其选择的制度基础
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
五、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议
结语
试读
《烟草专卖行刑衔接“中国模式”研究》:
(2)行政机关职权的使用范围和界限,其运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还必须通过授权法加以具体规定。任何行政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能违反、超越宪法和法律,或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便属违法行政,其行政活动无效。
(3)行政权的行使不得侵犯或损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权利,不得增加公民的特定义务,也不得为任何特定的人设定特定的权利或免除特定的义务。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加强政务公开和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任务。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保证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而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仅靠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自我规范、自我约束是不够的,需要加强其他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行刑衔接无疑是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
(三)法律监督思想
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国家法律自然包括行政法律,而行政执法领域,密切关系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
……
前言/序言
张晨博士的专著《烟草专卖行刑衔接“中国模式”研究》,是我看到的第一部专门论述烟草专卖领域行刑衔接的著作,角度独特、选材精当、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见解深刻,是不可多得的学术上品,不但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及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从事这方面立法、研究、教学工作的专家、学者,也具有多重的参考价值。
任何机制都是来自于实践、服务于实践,又为实践所验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简称“行刑衔接”,又称“两法衔接”)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正是沿着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轨迹前行,遵循实践一认识、再实践一再认识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规律,因而有着坚实的实践根基和深厚的理论基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中央提出、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近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特别是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推动了依法行政,配合了国家的外交斗争。
十多年前,中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针对当时比较突出的问题: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执法不严、有罪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调查情况看,对经济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不够,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鉴于上述情况,2000年10月,国务院开展的打假联合行动首次提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问题。此后,“两法衔接”在实践中前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4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时限、管辖和法律责任。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从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时监督办案情况、细化移送操作程序等方面逐步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在理论上也有深厚的基础。所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形成执法司法合力的工作机制,其核心是规范工商、税务、海关、药监、质检、文化、新闻出版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等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