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法律和政策维度证成了竞争中性的概念和原则,以中国视角分析了竞争中性这一国际议题的源流和主张,就构建中国特色高水平竞争中性规制体系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路径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较于聚焦竞争中性的域外制度经验和普遍性问题研究,本书秉持“中国化”主线,力图使竞争中性问题研究立足中国国情场景,围绕中国问题导向,服务中国国家利益,推动竞争中性成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属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文库》。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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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竞争中性的中国规制体系,面临很多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目录
导言/1
上篇 竞争中性的范畴、背景与意义5
第一章 竞争中性的范畴理论/7
一、 竞争中性的基本范畴/7
(一) 竞争中性的定义/9
(二) 竞争主体的指向/13
二、 竞争中性的基础理论/19
(一) 竞争中性的适用理论/19
(二) 竞争中性的豁免理论/23
第二章 竞争中性的国际背景/27
一、 围绕竞争中性问题的国际行动/28
(一) 合纵连横/28
(二) 单边措施/31
二、 涉华竞争中性问题的国际态势/38
(一) 三种对华立场/38
(二) 三种批华论调/42
第三章 竞争中性的中国意义/44
一、 对我国实施竞争中性的争议/45
(一) 反对的理由/45
(二) 支持的观点/51
二、 竞争中性的模式及其中国化/55
(一) 竞争中性没有标准模式/55
(二) 竞争中性的中国式共识/58
中篇 中国的竞争中性规制演进历程67
第四章 竞争中性规制的思想实践成就/69
一、 规制理念发展确立/69
(一) 中央精神/69
(二) 条块宣示/74
二、 规制实践重点突出/75
(一) 规制依据形成集群/75
(二) 两方面规制工作成绩显著/78
第五章 竞争中性规制的特色主体构成/85
一、 竞争中性规制主体关系概述/85
(一) “一元分权”主体观/85
(二) “多元复合”主体观/86
二、 规制主体: 最高领导机关和权力机关/88
(一) 党的领导/88
(二) 全国人大/91
三、 中间层主体: 行政组织等公共权力组织/94
(一) 中间层主体的权力特性/95
(二) 行政组织的内涵辨析/96
四、 被规制主体: 非权力型公共职能组织/100
(一) 公共职能组织的特征/100
(二) 公共职能组织的类型/101
第六章 竞争中性规制的技术路径审视/107
一、 竞争中性规制技术路径概述/107
(一) 技术路径的要素与功能/108
(二) 技术路径的成因与特征/111
二、 竞争中性规制技术路径评析/114
(一) 公平竞争审查的局限/115
(二) 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118
(三) 自贸区港政策的探索/128
下篇 中国的高水平竞争中性规制体系建设133
第七章 竞争中性规制体系的水平设定/135
一、 规制体系与水平界说/135
(一) 规制体系/135
(二) 规制水平/136
二、 规制水平的国际对标/138
(一) 经合组织竞争中性报告/139
(二) 欧盟控制国家援助制度/140
(三) 国际竞争中性规则协定/142
三、 规制水平的度量设定/149
(一) 维度设定/150
(二) 梯度设定/156
第八章 竞争中性规制体系的规范奠基/158
一、 竞争法规范的结构逻辑统合/158
(一) 竞争偏待行为的性质/159
(二) 竞争中性规范的地位/161
二、 竞争偏待行为的判定规则/161
(一) 目的视角的标准取舍/162
(二) 竞争偏待的成立要件/166
三、 竞争中性豁免的评估范式/174
(一) 豁免事由的存在形式/175
(二) 可豁免性的分析评估/177
第九章 竞争中性规制体系的实施机制/181
一、 竞争中性实施机制的原理/181
(一) 法的活性: 现象与规律/182
(二) 竞争中性法的活性问题/186
(三) 实施机制的动力发生学/189
二、 竞争中性实施机制的重点/191
(一) 信息透明机制/191
(二) 异议处理机制/196
(三) 责任配置机制/200
后记/206
试读
导言
在经济领域和与其密切牵连的政治和法律等领域,与当代中国相关的各种理论分歧和实践争议,尽管时空经纬复杂、表现形式各异,但在底层逻辑方面,往往都纠缠交汇于同一个结点,那就是“竞争中性”问题。
竞争中性为观察思考当下中国问题提供了一个关键词,一个既宏观又微观的可变焦的视角。对竞争中性问题的关切,反映了中国特色体制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力累积达到某种“阈值”后,社会各界乃至世界各国对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未来走向,怀有的种种期盼或焦虑。
我们很可能已经屹立在这样一个历史关头——中国对竞争中性问题采取无论何种处理方式,都将是一次极具分水岭意义的、顶层式的、全局性的经济政策决断,对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对中国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的能力和地位,将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做出理性的竞争中性决策的前提,是以国家人民利益为价值导向,以中国国情为发生场景,以国际情势为外部环境,以高效发展为目标,透彻认清竞争中性问题本身。
为此,本书以三篇的框架结构,分别着眼于竞争中性问题的背景、现实和未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竞争中性问题进行解析、探索和论证:
其一,定义问题: 中国应当如何理解竞争中性?
竞争中性一词是西方舶来品,但没有在其原产地得到过公认和明确的定义。一些论者提出,竞争中性的实质是国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的则主张淡化所有制色彩,强调这种公平竞争关系应当普遍存在于所有经营者之间。
总的看来,竞争中性的词义指向“具有如下特性的公共政策环境——身处这一环境的经营者,其市场地位由商业条件决定,不受公共组织的差别对待的影响”,大略地说,就是“政府要对所有经营者一视同仁”。
“政府”在中国有多样化的具体存在方式和权力运行方式,各类公共权力和公共职能担当者、公共资源支配者,都有塑造公共政策环境的能力,都有可能使经营者受到偏离竞争中性的对待——本书将其称作“竞争偏待”。因此,竞争中性问题与公共组织体系存在深度嵌套关系。前述所谓“市场地位”“商业条件”“差别对待”“影响”的意指,也远比其字面含义要复杂得多。
竞争中性的豁免,是竞争中性范畴的必要组成部分。竞争中性的倡导者几乎都承认,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场进行非对称干预,对经营者施以竞争偏待,可能是正当的。公共利益的内容,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本书将运用规范解读方法,归纳中国特色的公共利益构成,并且提出对可豁免性的评估原则和分析范式。
其二,价值判断问题: 中国是否应当施行竞争中性?
对中国而言,竞争中性包含着复杂而敏感的意义和元素。
一方面,某些国家和地区把竞争中性当作批评中国国内经济政策、制约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工具,有强行向中国“推销”竞争中性、将竞争中性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市场俱乐部的“入场券”之意;另一方面,竞争中性也被认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品性和要求,而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竞争中性与中国体制似乎并不具有当然的排异性。
国内学界关于中国是否应当施行竞争中性存在两派观点。
反对派认为: 竞争中性的概念具有虚伪性;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和主导地位是宪法赋予的,非公有制经济应当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平等保护”缺乏法理基础;与私营企业相比,中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并未享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支持派认为: 竞争中性有助于大力推动国企改革,显著提升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和活力,释放我国国内市场蕴藏的巨大潜能。
我们的分析结论是,推行竞争中性是全面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能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创新提供强大动能和广阔天地,在全球范围内为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法理正当性、商业伦理性提供逻辑证成和规则支撑,是锚定和提升中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作用,维护和发展国家核心利益的基础性政策制度安排。
其三,事实判断问题: 中国既往如何施行竞争中性?
虽然竞争中性这个术语在中国出现迄今仅有短短数年,但竞争中性的思想理念其实早在改革开放大门开启之初就在中国萌芽,并且经历了四个阶段: 奠基阶段,打破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思想禁锢;发生阶段,确认公平竞争和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的作用;发展阶段,提出公平竞争审查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向;深化阶段,启用“竞争中性”的术语表达,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提升至“刚性约束”的高度。
本书对“竞争中性规制”的定义是: 享有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职能的主体或接受此类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委托或指令的主体,为实施竞争中性而采取的引领、保障、规范、调整行为。据此而言,我国竞争中性规制关系的当事主体是多元化的,包括规制主体、被规制主体两类主体。其中,有的主体是单纯的规制主体或被规制主体,有的主体是中间层主体,即既是规制主体,也是被规制主体。
我国已经制定形成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方案、从规范执法机构到规范竞争主体、从规范体制机制到规范政策行为、从调整国内竞争秩序到反制域外竞争扭曲的由少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大量规范性文件组成的竞争中性规制法律和政策依据。我国竞争中性规制的技术路径,主要是公平竞争审查、国有企业改革和自贸区竞争政策探索,这些方面的工作目前各有得失。
其四,对策建议问题: 中国未来如何施行竞争中性?
在体系架构方面,我们建议将“高水平竞争中性规制体系”建设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将国内与国外、质量与速度、收益与成本、自我比较和国际比较的多个维度考量,作为设计和选定中国竞争中性规制体系水平的因素。
在规范依据方面,应明确竞争偏待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要件,包括以公共组织为主体要件,以非商业考虑为主观要件,以差别对待为客观要件,以市场地位变化为结果要件;要理顺目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的二分式竞争法的逻辑缺环,构建统合一体的“公平竞争法”,规制“过度竞争”(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和“扭曲竞争”(竞争偏待)三类行为;要构建流程明确、普遍适用的竞争中性豁免评估范式,遵循目的正当、市场失灵、公益衡平、偏待最小的竞争中性豁免评估原则。
最后,竞争中性规制体系的持续、稳定、有效运行,有赖于多样化的动力机制,刚性化的压力机制。竞争中性实施机制的要害,是信息透明机制、异议处理机制、责任配置机制。其中,信息透明机制确保竞争偏待行为能被社会公众及时发现,是竞争中性法得以开展后续实施的前提;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合法性存疑的竞争偏待行为能被纳入依法审查的对象范围,是竞争中性规制主体启动、运动的过程,也是案涉相关主体参与竞争中性法实施的过程;责任配置机制确保经审裁判定具有违法性的竞争偏待违法行为得到矫正,是个案处理的最后阶段,也是竞争中性法得以实施的具体标志。
前言/序言
序
研究竞争中性的中国规制体系,面临很多难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俊峰知难而上,敢于啃硬骨头,这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得很好!
我从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原则出发,一向认为反对行政垄断至关重要。因为政府偏袒某些企业、歧视其他企业,既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挫伤企业投资和创新的积极性,最终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竞争中性问题之所以受到我国很多学者的关注,一个特别的原因,是我国的民营经济相较于国有经济,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往往仍存在劣势。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灶吃饭”,也让地方政府难以对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所以,国有企业改革步履维艰,国家近年来不得不反复重申“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该书的视野大大超越了行政垄断范畴,直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而且关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中国在全球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其内容全面,结构严谨,逻辑清晰,在三个方面做了非常有深度的研究:
理论基础方面,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确立为“竞争中性”的学理支点;
功能定位方面,将“公平竞争审查”明确为竞争中性的“刚性约束”,提出把“高水平竞争中性规制体系建设”作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组成部分;
制度规则方面,从国内与国外、质量与速度、收益与成本、自我比较与国际比较等多维度,设计了竞争中性规制水平的衡量标准,明确了竞争偏待行为违法性的认定要件,阐释了实施机制、透明度原则、异议处理机制和责任配置制度。
任何开拓性研究,都有可斟酌之处。书中提议重构我国的竞争立法结构,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二分结构合并为单一的《公平竞争法》,我认为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难度。因为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形态不同,有本质差异,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分成这两个部分,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是为序。
王晓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