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选编(三)》精选秦皇岛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审结的37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指导意义的仲裁案例,将裁决要旨提炼编入目录,以便读者快速查阅。《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选编(三)》聚焦商事争议解决实践,展现仲裁审理特色,收录的每篇案例均包括【基本案情】【仲裁请求及答辩】【争议焦点】【仲裁庭意见】【裁决结果】【案例评析】六个部分。其中,【案例评析】部分针对案例所涉热点与难点问题,结合《民法典》及相关最新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运用及关键事实认定展开深入剖析,具有突出的实务指导性与司法裁判价值。
目录
第一章 借款合同
1.贷款人未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可将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认定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申请人××银行××支行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开发公司、秦皇岛××投资公司、秦皇岛××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3
2.债务人已同意将供货义务转化为偿还欠款,其主张继续履行原供货合同的请求不应支持——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李×、绥中XX运输代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2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申请人××银行××支行与被申请人秦XX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秦皇岛市×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19
4.无息借贷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申请人北京XX生态环保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经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8
5.结算型借款协议应对款项交易进行必要审查,以印证借款事实是否存在——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张××、陈××借款合同纠纷案 35
6.债务加入须有第三人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通知债权人——申请人秦皇岛×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事务中心、秦皇岛市×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42
7.名义借款人不能证明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申请人××银行××支行与被申请人王申××、秦皇岛××船舶租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51
8.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王××、李XX借款合同纠纷案 60
第二章 买卖合同
9.未按约供货致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替代履行差价损失及违约金——申请人苏州××高新材料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设备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67
10.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确定损失数额,应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申请人浙江××能源公司与被申请人××供应链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5
11.卖方履行合同存在瑕疵,买方有权主张其赔偿相应损失——申请人范××与被申请人刘×、秦皇岛×房地产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84
12.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为标的物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申请人郭××与被申请人邱××、韩××买卖合同纠纷案 91
13.卖方的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买方不能援引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申请人秦皇岛××消防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XX消防设备公司、胡××买卖合同纠纷案 98
14.是否构成合同欺诈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是否影响缔约的根本目的——申请人薛××与被申请人贾××、秦皇岛X房地产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4
15.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的牵连关系、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程度等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南京××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10
16.不定期合同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该解除权的行使不受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申请人××散热器公司与被申请人秦皇岛XX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19
17.“一房数卖”纠纷中,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25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章 其他合同
后记 310
试读
第一章 借款合同
1.贷款人未行使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可将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认定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日
——申请人××银行××支行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开发公司、秦皇岛××投资公司、秦皇岛XX集团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4日,贷款人××银行××支行与借款人秦皇岛××投资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国际游轮游艇港工程建设,金额为1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72个月,借款利率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有权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秦皇岛××投资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名下海域使用权为上述借款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保证人秦皇岛××集团公司、王××、华××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发放贷款137938700元、2015年11月11日发放贷款12061300元,合计15000万元。
2015年7月28日,秦皇岛××投资公司、×银行××支行、担保人秦皇岛××集团公司、华××、王×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协议》,自2015年8月4日起,将原借款合同项下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020年6月23日,各方共同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原借款合同项下秦皇岛×投资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秦皇岛××开发公司无条件承接,原借款人秦皇岛×投资公司共同偿还。
2020年6月24日,秦皇岛××开发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在最高余额593894000元内向申请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9月17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确认已偿还1018654.08元,展期金额148981345.92元,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7月24日,××银行××支行出具《欠款证明》,载明:截至当日,秦皇岛××开发公司尚欠贷款本金14590万元,计息方式为按季度计息,至2023年6月20日未欠息。申请人××银行××支行认可截至申请仲裁日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已还款本金数额为410万元,剩余未还本金数额为14590万元。2023年11月21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账户扣收89.75元,现剩余未还款本金数额为145899910.25元。
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3万元,保全费5000元。2023年7月20日,秦皇岛×开发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还款4590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申请仲裁,并在仲裁申请书中陈述“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因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暂缓送达,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等材料。
二、仲裁请求及答辩
申请人××银行××支行仲裁申请称:2015年6月24日,申请人与秦皇岛××投资公司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秦皇岛××投资公司借款金额为15000万元,用于××国际游轮游艇港工程建设,借款期限为72个月,以秦皇岛××投资公司名下海域使用权第二顺位抵押,保证人秦皇岛××集团公司、华××、王×承担连带保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发放贷款15000万元。2020年9月17日,申请人与秦皇岛××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到期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6月23日申请人与秦皇岛××投资公司、秦皇岛××开发公司、秦皇岛×集团公司、王××、华××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秦皇岛××开发公司无条件承接,原借款人秦皇岛××投资公司共同偿还,其他担保人继续提供抵押和连带责任担保。次日,秦皇岛×开发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发放后,被申请人秦皇岛××投资公司及秦皇岛××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国际游轮游艇港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办理贷款延期等措施,但项目至今未能完工并产生销售收入,至2023年7月20日计划还款日,秦皇岛××开发公司未能如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故申请人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秦皇岛开发公司归还所欠贷款本金14590万元,并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裁决秦皇岛××投资公司归还秦皇岛××开发公司所欠贷款本金14590万元,并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裁决申请人就秦皇岛××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入海口、××码头西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653059.56m2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裁决秦皇岛××集团公司、王××与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裁决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前言/序言
序
新年伊始,秦皇岛仲裁委员会编撰的《仲裁案例选编》第三辑付梓出版,这是本会萃取实务经验、强化案例意识、深化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书延续了既有的编撰宗旨与严谨风格,收录的37个案例涵盖金融借款、货物买卖、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多个商事领域,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前区域经济发展与商业活动中出现的常见法律争议与前沿问题,是对本会仲裁实践成果的阶段性总结,更是向社会各界的一次坦诚汇报。新修订的《仲裁法》将于2026年3月正式实施,本会将以此项举措为契机,进一步推广仲裁制度,引导更多商事主体与社会公众了解仲裁、信任仲裁、运用仲裁,充分发挥仲裁在定分止争、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本书兼具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真实全景,客观呈现案件事实、争议焦点与裁决结果,真实还原仲裁审理过程;二是推理纵深,重点梳理仲裁庭在证据认定、合同解释、法律适用及责任分配中的裁决逻辑,展示裁决形成的法理路径;三是指导精要,通过案例评析提炼类案处理规则与风险防范要点,强化实践参考价值。作为洞察商事争议解决实践的专业工具书,本书致力于为读者提供仲裁思维训练与风险防范的有益参考。
本会自2009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公正、中立、廉洁、高效”的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水准的仲裁服务。我们深知,仲裁的公信力与生命力,源于每一个案件的精心审理,更源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不懈追求。持续积累的仲裁实践,既是我们履行职责的生动记录,也是我们深化认识、提炼规则、提升能力的重要源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会将以公信力建设为根本,持续推进“铁案工程”建设,不断夯实专业根基、优化服务体系、完善制度机制,确保每一份裁决都承载法治精神、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期待本书能够为商事争议解决实践的进步贡献微薄之力,也诚挚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共同推动中国仲裁事业迈向更高水平。
秦皇岛仲裁委员会主任 肖吉地
二〇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