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方面案例。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8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犯罪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
1.一个犯罪行为存在两种犯罪结果的定罪
——王小某故意伤害案
2.法条竞合情形下销售假烟行为的认定
——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3.购买他人银行卡、身份证进行电信诈骗的罪数认定
——王明福诈骗案
4.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张某贷款诈骗案
5.用“明知推定”的方式证明被告人主观明知
——谭盛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6.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认定
——张建某抢劫案
7.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审查
——甄国某故意杀人案
8.确实无法查明行为人年龄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推定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张功某抢劫、抢夺案
9.过失犯罪中多因一果情形下因果关系的认定
——高甲、高乙过失致人死亡案
10.互殴和正当防卫的区分
——肖某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11.正当防卫的认定
——杨晓某被诉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12.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近亲属间基于正当或基本正当事由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中的适用
——龙乙等被诉非法侵入住宅宣告无罪案
13.关于借款型诈骗案件的认定
——郑某合同诈骗案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如何区分预备和未遂
——夏旭某、朱法华非法持有毒品,胡清心、朱法华贩卖毒品案
15.盗窃共享汽车的既遂与未遂
——鲍爱辉盗窃案
16.盗窃罪未遂的认定
——尹某某等盗窃案
17.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的认定边界
——蓝某某故意伤害案
18.强奸案件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王某某强奸案
19.强奸犯罪过程中的中止和数罪问题
——袁某某强奸、抢劫案
20.抢劫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
——张亚超抢劫案
21.诈骗罪中既遂与未遂竞合的处理
——李志某、黄娜某诈骗案
(三)共同犯罪
22.盗窃过程中被口头阻止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及犯罪过程中的合作能否认定共同犯罪
——邱恒某、邱某抢夺案
23.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承继共同犯罪的认定
——韩林某等寻衅滋事案
24.主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
——杨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
25.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和量刑
——张某故意伤害案
26.掌握危险废物信息渠道的介绍人不宜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从犯
——陈某、吴某污染环境案
27.内外勾结职务侵占案中参与人员的认定
——袁昌平职务侵占案
28.虐幼型家庭暴力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认定方法及被害人谅解的适用
——臧春某、盖晶某虐待案
29.购毒者接收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性质认定
——程启忠运输毒品案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30.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蔡某某故意伤害案
31.可否突破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刑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王某、赵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32.对爆炸罪如何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
——朱诗彬爆炸案
33.如何对未成年被告人合理量刑
——李某某盗窃案
34.数罪并罚时,如何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高进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35.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徐明财故意伤害、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36.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李某广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37.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如实供述的认定
——胡德宽贩卖毒品案
(二)累犯
38.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任某故意伤害案
39.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马晓、蒋某贩卖毒品案
40.构成累犯要求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如何理解
——白某诈骗案
41.如何掌握累犯重复评价原则
——李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三)自首与立功
42.“自动投案”型自首的认定
——张某某聚众斗殴案
43.明知被害单位报案仍主动前往被害单位应认定为自首
——张小某、蒋建国盗窃案
44.“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含义界定
——孙宝合故意杀人案
45.“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条件
——杜某某盗窃案
46. “如实供述”这一构成要件的认定
——田俊峰、翟春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47.“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试读
15盗窃共享汽车的既遂与未遂——鲍爱辉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6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爱辉于2017年5月10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甲广场2号塔楼门外,发现北京乙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北京丙科技有限公司投放的共享型精灵牌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京Q8****),鲍爱辉利用该车车窗未完全关闭之机打开车门将车辆开走,并割断钢丝绳取走车钥匙、将贴于车外的二维码及途歌公司标志撕下。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8000元。被告人鲍爱辉于2017年5月13日被查获归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案件焦点】
1.在被盗车辆处于被害单位GPS定位的情形下,被害单位是否失去对被盗车辆的控制;2.被告人在某种“监视”程度下的盗窃是既遂还是未遂。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鲍爱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爱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故对鲍爱辉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鲍爱辉当庭所作的自己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想短期使用的辩解,经查,涉案汽车作为一种共享物,车外的二维码标志以及固定在车内的钥匙是其经营者能够在他人使用时管理、控制该车的重要条件。鲍爱辉在作为非正常用户进入该车后,割掉钢丝绳取走车钥匙、撕掉二维码并将该车转移位置的行为已经切断该车与经营者的正常联系,其以秘密手段将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明显。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鲍爱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鲍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上诉期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1.本案被告人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
本案被告人鲍爱辉当庭辩解,其没有盗窃和永久占用车辆的故意,只是想短暂的驾驶使用这辆汽车。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并未明文规定盗窃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成立盗窃罪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责任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指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进行支配和控制,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应包含“排除意思”和“控制意思”两个方面,至于如何利用和使用被盗财物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共享汽车的一般使用流程是:用户通过手机完成实名注册、交纳押金,通过手机软件确定使用车辆、通过手机打开车门、使用栓于方向盘附近的钥匙启动汽车、使用后进行结算支付。本案中,被告人鲍爱辉利用该车车窗未完全关闭之机打开车门将车辆开走,并割断钢丝绳取走车钥匙、将贴于车外的二维码及途歌公司标志撕下,之后将汽车开走并停于自己控制的位置,其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围,且已经形成了对涉案车辆排他性的占有,鲍爱辉主观盗窃故意的态度明显,应予认定。
2.关于本案既、未遂的认定
由于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物品系共享经济下的新型产物——共享汽车,该物品与普通的实物存在不同,即被害单位可以通过共享汽车上的定位系统确定汽车的行驶轨迹和所在位置,本案中也的确是被害单位的地勤人员通过定位系统确定了位置并找到了车辆和被告人。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被告人盗窃行为认定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盗窃行为一直处在被害单位的“监视”之下,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盗窃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失控说+控制说”,本案成立盗窃罪的既遂。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共享汽车的经营模式实质上是一种实时租赁,经营主体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共享汽车这种租赁物的支配和控制表现在:(1)经营主体在营运状态下保证租赁交易完整进行(租赁物能够被正确出租并取得收益);(2)非营运状态下经营主体排他性地占有租赁物,以保证租赁物进行下一次交易。GPS等定位系统实际是经营者依托数据平台计算行驶里程并计算
前言/序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8年已连续出版7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2019年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并充实完善数据内容。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