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聚焦于平台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不公平条款规制。在新发展格局下,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驱动力,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但平台经营者凭借技术优势和数据垄断地位,通过格式条款单方面设定不公平规则,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从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中英两国的规制经验,系统探讨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规制路径。
首先,《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分析了平台经济中契约本质的异化问题,指出传统契约自由原则难以应对技术权力重构下的信息不对称和条款不公现象。通过交换正义理论、行为经济学和消费者福利理论,揭示了规制平台不公平条款的理论动因和现实需求。
其次,书中对比研究了中英两国在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上的沿革与策略,重点关注两国在条款提示义务、不公平因素考量以及疑义解释等方面的差异与共性。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揭示了现行规制体系的不足,并提出了构建兼具法律稳定性和技术适应性的本土化规制模式的设想。
最后,《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提出了完善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的具体路径,包括构建多层次立法体系、优化条款审查机制、引入不公平因素考量标准以及调整疑义解释规则等,旨在实现平台权力与消费者权利的再平衡,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科学制度保障。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不仅为学术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也为政策制定者和实务工作者应对平台经济中的不公平条款问题提供了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目录
第一篇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动因
第1章 绪论 3
1.1 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3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6
第2章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的法理基础 14
2.1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基本概念 15
2.2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的理论基础 31
2.3 本章小结 51
第二篇 中英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策略概述
第3章 中英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沿革及规制思路搭建 56
3.1 英国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立法规制的变迁 56
3.2 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立法规制的发展进程 73
3.3 本章小结 79
第三篇 中英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订立过程规制
第4章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前:条款提示义务 83
4.1 英国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前条款提示义务 84
4.2 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前条款提示义务 99
4.3 本章小结 122
第5章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时:条款不公平因素考量 123
5.1 英国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时条款不公平因素的判定 124
5.2 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时条款不公平因素的甄别 136
5.3 本章小结 145
第6章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后:条款疑义解释 146
6.1 英国消费者平台合同条款疑义解释 146
6.2 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条款疑义解释规制 155
6.3 本章小结 161
第四篇 建议及展望
第7章 中国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完善路径 165
7.1 构建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立法体系 166
7.2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前:不公平条款审查完善 170
7.3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时:不公平条款考量因素引入 179
7.4 消费者平台合同订立后:不公平条款疑义解释的调整 185
7.5 本章小结 188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190
参考文献 191
试读
第一篇 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动因
当前,部分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凭借数据要素天然优势,通过技术嵌入、单方面制定格式条款交易规则,使消费者丧失了双方合意形成缔约条款的可能。随着平台数据垄断加剧,平台权力更加集中,算法黑箱等技术进一步形成了诸多平台合同认知壁垒。与之相对的平台消费者在“点击即同意”规则中,其知情权被全然架空,交易机会过度依赖平台,消费者被动陷入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权利义务固化的泥沼中。在此语境下,如何形成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的理论动因,是对该问题进行探讨的重要前提。古典契约理论假设的平等缔约主体在平台经济中已不复存在,实用主义立法传统在应对平台条款时也暴露出滞后性,“救济先于权利”思维模式亦难回应消费者权利和救济内容均缺失的平台条款设计漏洞。然而,交换正义理论下,当平台算法剥夺交易双方谈判空间时,理应优先保护消费者相关权利,这便对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信息披露形成理论可能;行为经济学进一步揭示了认知偏差对缔约决策的实质影响,进而为合理披露相关信息提供了理论必要性;消费者福利与市场效率理论从经济学视角就平台经济场景下的条款不公平问题、福利损失问题,形成了对相关条款规制的现实动因。
整体观之,平台不公平条款规制的动因在于技术权力重构下的契约本质异化、传统理论应对中的时代局限以及数字经济伦理的秩序要求等。欲有效规制平台经济运行中合同不公平的结构特性,还需在尊重消费者平台技术规律的同时,不断调试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条款设计方案,通过制度创新,助力实现平台权力与消费者权利再平衡。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进程中,有效激活消费市场是畅通和扩大国内大循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判定社会财富的标准丰富多样,而“消费”无疑占据重要地位。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最终阶段,不仅决定着其他环节能否顺利运行,而且是主导经济生活的重要因素。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运行最基本的参与者,亦是市场发展的初始动力。唯有尊重消费者,才能不断激发其消费热情,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人持久动力。
数字经济时代孕育了诸多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强大影响力和广泛视野的数据垄断平台,这些数据平台往往掌握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社交网络行为习惯等数据,平台用户天然不公平身份被固定在各类平台条款中,平台凭借既存优势创制大量不公平格式条款,极大压缩了消费者的自主决策空间。对于在认知框架、经济实力及信息获取渠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落差的消费者而言,为参与平台消费活动,不得不削减议价筹码,逐渐丧失了对平台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对产品、服务等专业知识原本就缺乏了解的消费者与专业的平台经营者之间的信息鸿沟不断扩大,消费者进一步失去平等缔约的权利。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合同逐渐退去自决表达的色彩,成为交易主体一方强加其意志的工具。以至于美国合同法学家格兰特·吉尔莫发出“契约死亡”的感叹。在平台交易替代传统交易的转型中,平台消费者囿于信息技术能力,不仅会受到平台活动规范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平台运行规则的约束。平台交易的消费者很难对信息不对等的格局作出实质性扭转。
事实上,市场交易离不开合同,有合同必然会涉及合同条款,有合同条款便存在条款是否公平的问题。为避免交易主体间权益悬殊,致使合同不公平,各国纷纷制定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判定标准。英国作为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监管的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立法措施,以规制可能损害一方利益或挫败其合法性期望的不公平条款进入合同。与此同时,德国也积极推动对欧盟《关于提供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有关方面第2019/770号指令》(简称《数字内容和数字服务合同指令》)转化,对数字经济时代的《德国民法典》进行与时俱进的内容调整,尤其在处理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问题上形成诸多有益探索。
……
前言/序言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阐明,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关键环节,不仅承担着实现商品价值的功能,更是新一轮生产的起点及驱动力。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历史进程中,消费的重要性愈发显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重要理论,从制度保障层面为消费领域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是确保消费者具备持续购买力,激活消费市场的重要基石;“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是构建健康消费法治环境,确保消费有序的保障机制;“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是切实提升消费体验和满意度,实现消费价值的重要目标。
当前,部分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凭借技术优势、数据垄断地位,利用格式条款拟定权,单方预先拟定不公平格式条款内容,使得本就处于信息不对称境地的消费者被迫承受相关条款带来的不平等后果。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可能在无形中削弱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信心。传统合同立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已无法适应平台交易场景中凸显的新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将法律行为伦理性规则的精神内核深度嵌入消费者平台合同规制中,为合同条款自由拟定划定清晰的伦理边界,研究并细化合同不公平条款的认定要素,加强平台经营者的信息公开责任,进而保障消费者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前提下作出理性决策。基于此,本书将立足我国法律传统和平台经济发展实况,对中英现行相关立法规制进行分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基础上,致力于构建兼具法律稳定性与技术适应性的本土化消费者平台合同不公平条款规制模式,进一步增强相关立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为更好地应对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实现消费者福利提升与数字经济增长双赢格局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著者
2026年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