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教材具有三大特色:
案例与法理学课程体系有机结合。所选案例均为相关领域具有前沿性、代表性的经典案例,能够对关联知识点进行深刻且明晰的阐释,吸纳了法理学界有关前沿理论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成果。
法理论与法律方法有机结合。通过对法理论的介绍为学生构建科学的法律概念论和价值观,运用法律方法展开案例分析,将法理论贯彻于法律方法的运用之中,培养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
理论传授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秉持寓教于案的整体风格,将法理知识融入真实案例中,深入浅出地阐释法理,培养学生运用法理进行案例分析的实践技能。
目录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二章 法律的渊源与效力
第三章 法律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法律要素
第五章 法律程序
第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七章 法律运行
第八章 法律价值
第九章 法律与社会
第十章 法治
试读
《法理学案例教材(第二版)》:
【法理分析】该案涉及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问题。顶盆继承是存在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一项丧葬习惯,这一习惯其实来自中国古代的“宗祧继承制”,作为死者亲属的顶盆者通过顶盆可以成为死者死后过继的儿子,被称为“嗣子”,并因此获得对死者财产的继承权。就该案而言,顶盆继承在当地被广泛认可,是当地人事实上的惯行,并具有法的确信,是可以分配权利义务的习惯法,因此,可以作为法律渊源。无论是判决当时所依照的《继承法》还是《民法典》继承编,虽然规定了“养老育幼,照顾伤残”的继承法原则,但是并未完全体现中国社会传统的“老有所养,死有所终”的伦理追求。在本案中,尽管争夺遗产的石坊昌和石忠雪都没有对被继承人履行过扶养义务,但是在是否给被继承人送终问题上,两者在态度和行为上具有明显的差别。尽管石坊昌可以根据继承法主张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但是,继承法也对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做了排除规定,显然继承法中的权利规定不仅仅体现了继承权的身份权属性,也强调了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如果不予保护为死者履行过“送终”义务的嗣子利益,显然不符合当地的公平正义观念,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损害,这说明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存在缺漏。如果对为被继承人进行送终的嗣子利益进行保护,则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公平、诚信原则,对继承法的制度也没有损害,因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继承权行使时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因此,顶盆继承这一民间习惯法可以作为法官审判的依据。
习惯是一定群体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是特定社会群体通过长期社会生活而形成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认同,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通过反复的博弈行为而逐渐形成的行为模式,法学语境中的习惯具有社会性、重复性、地方性的特征。法学意义上的习惯并非个人的生活习惯,而是能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到调整作用的群体习惯,比如婚俗、葬俗等群体性的生活习惯,都属于法源意义上的习惯。经过法官的识别,习惯也可以在司法审判中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惯例是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或者从事某种特定行业的过程中,因习惯性的行为积淀而成的成例。所以,惯例是比习惯更为高级的规范形态,是得到特定社会共同体认可的习惯,可以直接作为民间仲裁或者民间调解依据的规范形式。惯例相较于习惯更具有行业意义。从我国所颁布的部分法律条文来看,我国一些法律明示了惯例的法源地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惯例一般指行业惯例,习惯与惯例相比,习惯具有地方性,但惯例不具有地域的限定性,甚至具有全球意义上的广泛性。因此,惯例的构成要件和习惯是有差别的。美国学者吉尔莱特认为,商业惯例必须具有的品质或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法律要求惯例应当是确定的、统一的,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存续了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它应当是合理的,其在实践操作中不会造成非正义的后果。为了创造一种知识推论的根据,惯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也就是说,它不能仅仅被一个孤立的事件所证明,但其应用可以被限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地方,比如一座城市。”从吉尔莱特的论述可以看出,惯例更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和普遍适用的特征,所以惯例是比习惯更为高级的规范形态。
习惯法为一定地域内国民对之所产生法之确信并予以事实上惯行,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事实性规范,习惯法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并具有社会可接受性的特殊条件下的法源。习惯法就是那些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但尚未得到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正式规定。
习惯与习惯法成为法律渊源需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事实之惯行,这要求有习惯存在的事实;第二,对该惯行,其生活(交易)圈内的人对之有法的确信,这要求人们在主观上必须认可该习惯;第三,惯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这要求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对习惯的内容进行实质上的审查。
学界关于习惯法的鉴定标准,一般认为习惯法不能违背国家强行法和法律原则。所以,在法源地位上,习惯法被视为“非正式法源”“次位法源”,或者“补充法源”,这一学说的根据在于习惯法在形式上的非正式性。所以,习惯法在司法过程中往往起着漏洞补充的作用。但是,对于处于社会转型的中国而言,一方面,我国正处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属于后发型的法治国家,法治秩序正在建立,现代性的法治观念正在形成,国家推进的现代性的法律秩序难免与乡土社会的实质正义观念存在脱节与错位;另一方面,立法理性的有限性使法律难免会出现规范漏洞、规范冲突等不足,而民间习惯法作为社会上的“自生自发秩序”更为符合转型社会的正义观念,并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利益冲突起到调整作用。在国家正式法秩序严重不符合社会正义观念或者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情况之下,民间习惯法在这时往往
前言/序言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是法律人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试图解答法学中的最基本问题:“法律是什么”“法律由哪些要素构成”“法律如何产生和发展”“法律如何运行”“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具有什么关系”等。在这个意义上,法理学似乎是法科学生应当首先学习的入门学科,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法理学往往承担了“法学导论”的角色。但是最基本的问题往往又是最难回答的,每个问题的回答都会遭遇“奥古斯丁”式的困境,这些问题的回答既需要一定的思辨能力,又需要具备对法律的整体把握,然而这些知识储备往往又是初学者所不具备的。法理学的这一特色似乎让法理学的学习陷入一种“解释学循环”,学习法理要从最基础的法律知识入手,但是只有具备整体的法学知识框架,才会对法学原理有更深的了解和体悟!难怪学生经常反映,在大一时学习法理学往往懵懵懂懂,在学完法学的核心课程后再回顾法理学往往又会豁然开朗、柳暗花明。
法理学的学科特征为法理学教学提出了挑战,这要求教师能够在法学的生活经验和哲学思辨之间游刃有余,要求法理学的教学既要在谷峰顶上,又要在红尘浪里,要求教师用最浅显的语言、最生动的故事去讲授最深刻的法学道理。这种法理学讲授的方式无法脱离案例教学,这就要求教师要从案例中提炼法理,用法理阐释案例,通过案例教学为法科学生打开法学之门,而这正是本书编写的目的所在。为此,本书选取了数十个具有代表性、经典性的案例,通过案例讲授法理学教材中的基本知识点,为法理学教师提供案例素材,帮助法科学生更好地理解法理学教材。因此,本书既是一本教师参考用书,也是法科学生的辅助教程。
本书的编写具有两个特点。第一,本书选取了法理学通行教材的重点章节,打破了通行教材的编写体例,对现有教材体系进行了整合。本书共分十章:第一章,法律的概念;第二章,法律的渊源与效力;第三章,法律的基本范畴;第四章,法律要素;第五章,法律程序;第六章,法律方法;第七章,法律运行;第八章,法律价值;第九章,法律与社会;第十章,法治。第二,本书根据“案例材料、法理分析、文献扩展”的体例进行编写,既为使用者进行基本的案情描述,又针对个案进行具体的法理剖析,同时为使用者进行深入学习提供文献线索。
本书是一部集体作品,由八位从事法理学教学研究的教师和一位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官共同完成,作者简介及具体分工如下:
陈光,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律社会学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课题多项,出版专著和教材各一部,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负责本书第七章内容的撰写。
戴津伟,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方法论,在《求是学刊》《天府新论》《时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负责本书第六章内容的撰写。
龚艳,法学博士,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市行政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权法学和言论自由,出版《仇恨言论法律规制研究》学术专著一部,在《人权研究》《求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等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五项,负责本书第八章内容的撰写。
姜新东,法学博士,济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在《法律适用》《东岳论丛》《山东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基金各一项,主持多项厅级、校级科研项目,有两篇论文曾获省级一等奖;主讲过“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法律基础”等课程,负责本书第三章内容的撰写。
李丹阳,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学习与探索》《河南大学学报》《学术交流》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负责本书第五章内容的撰写。
李晟,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课题多项,负责本书第九章、第十章内容的撰写。
李鑫,法学博士,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法理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近年来,出版专著、教材两部,在《法学论坛》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省部级项目两项,获得省部级奖励两项,负责本书第四章内容的撰写。
唐娜,法学硕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曾在《法律方法》《法制日报》《人民法治》《湖南警察学院学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负责本书第二章内容的撰写。
王彬,法学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曾在《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七十多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课题多项,负责本书第一章内容的撰写。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的编写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