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法权利在哪里”可谓是行政法学史上的一大谜团。解开这一谜团不仅关系到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公益与私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等行政法观的基础理论问题,更是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两门公法学科融合的必然要求。本书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为切入口,通过对原告资格问题的探究窥视其背后隐藏的基本权利与行政法权利的关系原理。具体从我国行政判例中的权利观念,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行政行为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与第三人权利的统一,行政法实体权利认定中基本权利的作用等方面徐徐展开,以期在宪法与行政法两个层面上统一理解行政行为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权利,系统性地弥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长期割裂的研究格局,同时厘清整个行政法上的主观法(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世界。
目录
目 录Contents
绪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宪法上权利论与行政法上行为论的割裂
(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解释论连接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二、研究方法与框架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结构
第一章 我国行政判例中的权利观念
一、既往行政判例中的实体权利观念
(一)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合法权益
(二)作为既得权观念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规范理论引入后的实体权利观念
(一)实体请求权观念被承认了吗——“刘某明案”再考察
(二)后续的发展
(三)学理总结
三、小结
第二章 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行政行为的主观法意义
(二)相对人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的等价
(三)受案范围的审查方法
二、效果侵害的范围
(一)谁是相对人?——法律效果对象
(二)溢出相对人的效果侵害——事实效果疑难
三、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的局限
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方法
一、主客观法分离型——既得权与因果关系标准
(一)权利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分离——既得权侵害
(二)因果关系的解释
(三)疑难探讨
二、主客观法结合型——保护规范标准
(一)实体请求权的原论——布勒理论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实践
(三)保护规范理论的扩展
三、二者的比较总结
(一)保护规范理论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等价
(二)因果关系的意义
第四章 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一、问题之所在
二、实体请求权观念的疑难
(一)既得权观念的适用
(二)保护规范理论的困境
三、基本权利代替既得权观念
(一)旧法存续与国家补偿
(二)既得权侵害的正当化——基本权利教义学
四、法律保留原则与基本权利侵害
第五章 行政行为第三人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一、问题之所在
二、废除保护规范理论,直接适用基本权利?
三、基本权利间接适用的争论
(一)基本权利在保护规范内的间接效力
(二)强间接效力:基本权利全面介入
(三)折中间接效力:基本权利个别介入
(四)弱间接效力:基本权利辅助分析
四、小结
第六章 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与第三人权利的统一
一、传统行政法学的“盲点”
(一)行政行为是实体法概念还是程序法概念?
(二)实体请求权观念批判
二、分配行政与利害调整
(一)分配行政的原理
(二)利害调整的对象: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三、利害调整的初审——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一)基本原理
(二)利害关系人与相对人、第三人的关系
(三)宏观行政程序与微观行政程序的区别
四、利害调整的复审——行政救济法律关系
(一)基本原理
(二)诉权判定的“利害关系”统一解释框架
第七章 行政法实体权利认定中基本权利的作用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步骤
二、利害关系的析出——基本权利的行政法内适用
(一)相反利害关系与实体权利的认定
(二)互换利害关系
(三)共同利害关系
(四)利害关系的复合
(五)牵连性阶段体系
三、基本权利的行政法外适用
结 论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前 言
本书源自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中基本权利的意义》,在此基础上,经过修改和完善而成。然而,本书的章节结构和具体内容与原来的博士论文相比已经有非常大的不同。这是因为,在过去四年多的时间里,我在对博士论文进行完善发表时,有了很多新的认识和新的研究进展。
第一,这些年我基于博士学位论文发表了如下论文(按时间顺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原告资格关系之辨》,《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2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6期;《行政法上的客观法与主观法》,《环球法律评论》2022年第1期;《行政法上权利观念的对立及其消解》,《中国法学》2023年第3期;《基本权利在行政法上的效力》,《中外法学》2023年第5期。上述论文表面是对博士论文的拆分,但是我的博士论文每章节之间是环环相扣的,很难单独拆出来进行发表,因而五篇论文几乎都是重新构想与写作,已经很难说清楚每篇论文对应博士论文的哪些章节;并且,在期刊论文写作过程中,对博士论文中很多当初没有想到的点,或者没有想清楚的地方,我的研究有了质的飞跃,可以说知识边界比起博士论文有了很大的拓展。需要额外指出的是,在《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4期上发表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客观主义之争及其检讨》一文虽然是本书研究的后续拓展,与行政法学体系设计、行政法典编纂有关,但其内容本身与本书并无直接关联,因而本书并不包含这篇论文。
第二,众所周知,我国学术期刊的发表受限于版面,很多作品只能“忍痛割爱”,致使许多地方的论证显得不是特别充分,让人觉得遗憾。因此,出版专著就成了最佳选择,可以不受字数限制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原模原样地呈现给学术共同体。因而上述论文可以说是本书的简化版,本书是上述论文的完整版。不过,也许是本书主题的复杂性和艰深性,在重新组织、写作本书时,有些观点、论证与上述期刊论文相比又有了很多不同。当然这种“不同”是对一个知识点的更深入思考和推进造成的,有的地方结合这些年的研究进展进行了补充、重构,还有一部分内容是新写的,尚未发表在任何刊物上(例如绪论、第一章等)。
因此,经过这种“博士学位论文→期刊论文→专著”的三阶段研究推进,本书可以说是我这些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从本书的研究意义和对我的重要性来看,比起博士论文,我更希望将本书当作德国大学的“教授资格论文”来看待,算是对我研究生涯第一个阶段的总结。期待读者诸君的讨论,也欢迎学术共同体的争论。这里有一个小小的提示,即本书有大量的说明性注释,对理解正文有很大帮助。
本书的写作起因于我对于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两门学科互不融合、各自分裂的现状的困惑。尽管我所在的这一专业称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一同作为法学下属的二级学科,然而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宪法与行政法两门学科之间都存在非常大的隔阂。发达的宪法基本权利教义学在行政法学上几乎不见踪迹,行政法上的权利理论从来就不是行政法学的重点,我认为这也是两门学科长期得不到融合交流的根本原因。如果要使“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真正名副其实,彻底钻研和厘清行政法上的权利问题是无法逃避的。然而,如何研究?从哪里入手呢?不像实定宪法中往往专设“基本权利”或“基本人权”一章来对权利规范进行规定,实定行政法中很少见到权利规范的踪迹。如果脱离实定法凭空搞一个抽象的权利理论(类似18世纪、19世纪布勒之前的德国主观公权利研究那样),一来恐怕有“闭门造车”之嫌,二来最终还是极有可能依赖基本权利教义学,使得真正独立自主的行政法权利理论构建遭到挫败。
对此,我想起当年在北海道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在行政法的研讨课上,授课老师山下龙一教授曾经问过我们一个问题:“在日本,为什么见不到有人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主张基本权利?为什么不可以以基本权利受行政行为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一问题,我印象深刻,直到我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也没有忘记。是啊,为什么呢?日本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要求原告有“法律上的利益”,这和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有“合法权益”至少字面上不存在太大的差异,那么为什么宪法基本权利不能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合法权益呢?思考这一问题的基础首先在于理解什么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其次是基本权利在行政法权利中扮演的角色。因此,基于山下教授当年的问题,我的研究舍弃了抽象探究行政法权利理论的路径,选取了一个行政法实践中“需要权利理论发挥作用的地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通过对原告资格问题的探究从而窥视其背后隐藏的基本权利与行政法权利的关系原理。如果用理论物理学来作对比,这就好比负责宏观世界的广义相对论与微观世界的量子力学本可以各自安好、互不打扰,各自用不同的话语体系,但是在黑洞奇点问题上却不得不需要两者进行融合和统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实际上也类似黑洞奇点问题,需要的是行政行为理论(“广义相对论”)与权利理论(“量子力学”)的融合,最终使得行政法学统一进其他部门法学共通的权利义务话语体系。
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期间,导师湛中乐教授给予了我充分的研究自由,使我可以静心在知识的海洋中徜徉,享受学术研究带来的乐趣。正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在四年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导师对我的学术研究进行了细致的培养指导,尤其是博士论文选题从获得认可到最后完稿,都离不开他的帮助。湛老师一向重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经常教导我要从权力和权利的两个侧面看待同一个行政法问题,这也促使我试图做破解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行政行为合法性与权利保护之间关系这项研究工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在博士研究生的第四年获得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前往东京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我的联合培养导师山本隆司教授是日本行政法主观法问题研究的一线学者,也是东京大学行政法学主流的传承者,其一系列论著是我博士论文写作期间的思想源泉,我反复阅读,视若珍宝。在东京大学期间,我与山本教授有过数次长谈,通过这几次的请教交流,厘清了很多之前看不透的问题,这对我的研究帮助可谓巨大。有幸的是,202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教授翻译出版了山本教授的代表作《行政上的主观法与法关系》,不仅让中国行政法学界得以窥见行政法上主观法问题研究的佳作,而且便于读者通过对比看到我的研究与山本理论的异同。本书第六章、第七章中的大部分内容尽管源自山本理论,但是我对其进行了重新理解、拆分、归纳,具体内容结合了中国法语境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因而与山本教授的原版已经有很大不同,很多观点并不一致。这就如同山本理论(多极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原本是对德国波恩大学法学与国家学院教授马蒂亚斯·施密特-普罗伊斯理论(该理论可以参照王世杰博士发表在《交大法学》上的论文《利害调整模式下公权利理论的革新》)的改造,而后成了一种日本国产理论;而我对山本理论的修正,尤其是本土化改造,相信能够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生根发芽。
入职上海交通大学后,这些年我一直在从事本书的修改、完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想起了当年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对我的建议。他让我想清楚到底是要研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还是行政法上的权利理论?如果重点在原告资格,那么可能议论的范围比权利理论要广(例如,诉讼程序上的问题、公益诉讼问题、司法政策乃至其他功能主义的考虑)。后来,我在推进研究的时候深刻认识到,就像上面说的,我想要搞清楚的根本问题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以及与宪法权利的关系,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仅仅是一个切入口或者研究的突破口而已。因此,本书标题修改为《基本权利与行政法权利: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入手》,这样可以更好地向学术共同体展现我的研究旨趣。需要指出的是,近来马怀德教授、何海波教授等学者也提倡用“行政权利”指代行政法上的权利概念,这应当是一个简洁明了的称谓。至于究竟如何用语,期待立法的决断。当然,本书为了与“宪法权利”相对应而统一使用了“行政法权利”的称谓。
在我看来,本书的探究过程和结论不仅对法学实践来说意味着可操作性和借鉴性,相关原告资格判断方法也可以在司法实务中直接运用;而且对法学理论研究来说,基本权利与行政法权利关系的厘清也意味着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这两门学科消弭了主观法问题上的裂痕,让公法学内部的融合和交流真正成为可能。尤其是后者的理论意义,我更为珍视。因为对理论问题、基础问题的研究可谓是罗豪才教授所开创的北大行政法学派的风格,我希望把这种风格维护好和传承好,多做一些涉及学科知识体系最基本问题的研究。也许有人说,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要多做一些“接地气”的研究。这个观点当然没有错,但是中国的研究如果全部是做应用型、技术型的研究,那么那些看起来不那么“接地气”的基础性、理论性研究难道就全部要抛弃吗?例如,“文史哲”、黑洞研究、暗能量研究、希格斯玻色子的发现、超弦理论乃至哥德巴赫猜想等几乎不存在什么社会经济效益,纯粹是人类知识边界的拓展。并且,过度的“经世致用”与实用主义反而会阻碍科学的自由探索与发展,“从0到1”的原始创新往往在当时并不立刻产生现实转化的效应。法学同样如此,既要重视法学面向实务的对策性、应用性,又不能忽视其背后的抽象逻辑与基础理论研究。行政法学虽然作为一门部门法学,但是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混乱和困惑实际上是背后理论研究缺失所导致的。此点可以参照林来梵教授在《法学家茶座》第50辑中的随笔《问题意识的问题》,文中说的也是上述这个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本书对于行政法上主观法问题的基础性研究不仅涉及“行政法观”的革新,而且是许多法治实践问题背后的原理支撑。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子晨博士已经将本书的理论运用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本土改造上,做了不少独创性的司法实践应用研究,值得关注。
本书的完稿同样离不开我进入法学研究生涯以来导师组老师们和同僚老师们的支持。本科论文导师、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胡敏洁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当时的博士生导师组的老师们,包括姜明安教授、张千帆教授、王磊教授、陈端洪教授、王锡锌教授、沈岿教授,以及我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的行政法专业同事,包括叶必丰教授、朱芒教授、蒋红珍教授等,都在我的学术成长过程中给予了不少帮助,我或多或少与他们有过不同程度的请教交流。作为学界晚辈,他们的学说都是我迄今为止乃至今后学术研究的食粮。此外,从我启动博士学位论文写作到本书的完稿为止,宪法学界、行政法学界不少前辈、同仁针对公法权利、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这一主题做过不少出色的研究,这些年可谓成果颇丰。章剑生教授、王天华教授、赵宏教授、王贵松教授、王锴教授、成协中教授、王世杰博士等学者的论著都对我研究的推进和再思考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与他们请教交流的过程能够时刻促进自己学术知识的反思与更新。
学术研究是一桩愉快的事,特别是行政法学对我来说也是兴趣所在。尽管阅读文献与论文写作耗费脑力和精力,但是世界上哪有不花功夫就可以取得成就的“兴趣”呢?即便是玩电子游戏,你也得不断地认真练习和勤奋钻研才能成为游戏达人。日本最高法院前大法官藤田宙靖教授在我读研期间曾至北海道大学法学院做讲座,期间他借用时任日本中央大学安念润司教授之言,将法学研究比作“打发无聊的技艺”。然而,要达到像他们那样程度的“技艺”,恐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黄宇骁
2025年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