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为《辩护人认为》系列图书之第五辑,沿续前四辑的体例,全书分为无罪篇、轻罪篇和罪轻篇三个部分,每个部分之下包括数个相关案例。在每个案例中,又分为“案件概况”、“辩护意见”和“心得体会”三个版块。其中,“案件概况”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辩护的基本工作和主要辩护观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使读者对案件先有一个宏观的认识。“辩护意见”是其中的重点,将承办律师撰写的辩护意见原汁原味地展现出来,便于读者参考和借鉴。“心得体会”是承办律师案件的经验总结,是最为精华的部分。
目录
目 录
无罪篇
特殊权限应用涉刑的辩护策略与合规
——李某等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罪撤案一案
正义来得有些迟,但终未缺席
——杨某祥故意伤害致死二审判决无罪案
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在二审改判
——李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认罪认罚、二审改判无罪案
从当庭量刑建议7年以上到检察院撤诉
——黄某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撤回起诉案
如何办理定性存在争议、案外因素干扰强的刑事案件
——丁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捕后无罪案
“黄金救援期”如何突破信息壁垒,实现有效“盲辩”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存疑不捕案
穿透“重罪重处”案件壁垒的“六脉神剑”
——陈某强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不起诉案
对罪与非罪有争议的案件,如何在侦查阶段主动辩护
——钱某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解除强制措施案
关关难过关关过 先减一罪后缓刑
——裘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存疑不诉、非法经营罪认定从犯判处缓刑案
省级专案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调整
——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不起诉案
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指控,到百万资产解冻
——刘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不起诉案
被欺骗而提供“两卡”行为的有效辩护
——顾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疑不起诉案
“胁迫”情节对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影响
——李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不起诉案
逮捕后针对逮捕理由进行有效辩护,终获不诉
——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逮捕后不起诉案
解构罪名要件 窝藏毒赃不诉
——陈某涉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220万元被不起诉案
从审查起诉到终止侦查:如何进行证据突围
——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终止侦查案
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如何运用专业知识进行专业辩护
——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存疑不起诉案
污染环境案件中的主观明知之辩
——严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存疑不起诉案
山重水复疑无路,要件辩护现曙光
——某小学教师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被不起诉案
特殊体质命案中因果关系的辨别及有效辩护
——曹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案
从主犯之首到从犯最末,从量刑建议10年到不起诉
——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存疑不起诉案
刑民交叉视域下“拆单补贴”行为的出罪路径
——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捕后被不起诉案
刑民交叉案件的精准辩护之道
——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存疑不起诉案
还原农民“假结婚”骗补贴背后的真相
——蔡某某涉嫌诈骗罪被不起诉案
巧破鉴定争议 多维辩护争取不起诉
——梁某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案
语音平台设置“开盲盒”玩法涉赌?律师“借力打力”巧妙辩护
——李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全案存疑不捕案
轻罪篇
普通食品当药卖,是诈骗还是虚假广告
——甲某被控诈骗罪改变定性为虚假广告罪案
可视化展示、多方沟通与多元策略融合的辩护之道
——蒋某被控盗窃罪改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终获缓刑案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发行平台币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思路
——齐某某被控集资诈骗罪变更罪名并获缓刑案
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否一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杨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改变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行为的界分
——汪某再审开设赌场罪改判赌博罪案
运输机场专用驱鸟弹是否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
——杨某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重罪辩轻罪案
非法经营罪VS.开设赌场罪
——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改变定性并降档处罚案
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背景下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刘某某被控诈骗罪变更罪名为虚假广告罪案
起诉书指控集资诈骗主犯,如何推翻不利指认
——李某被控集资诈骗罪变更罪名、降档处罚案
罪轻篇
行刑交叉案件中如何应对不合理的行政认定和地方规定
——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降档处罚案
如何办理多矛盾的刑事案件
——钱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获缓刑处理案
如何办理重大督办刑事案件
——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减两档处罚2年6个月
二审案件应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李某某非法采矿二审改判缓刑案
认罪认罚建议实刑,如何辩护争取缓刑
——胡某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缓刑案
外汇期货虚拟盘的定性之辩
——鲍某某被控诈骗罪获减轻处罚案
如何审查走私案件的价格证据
——张某、薛某被控走私普通货物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降档判缓案
行贿数百万元不要缓刑要实刑,两步走辩护再从轻
——王某被控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亿元 主犯改从犯 刑期减半
——赵某某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降档处罚案
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到2年有期徒刑,先破后立 连降两档
——孙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数额大幅降低案
被害方部分谅解的故意杀人案,亦可不核准死刑
——白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案
从“轮奸”指控到3年刑期,醉酒型强奸案的罪轻辩护要点
——孙某涉嫌强奸罪降档处罚案
全面辩护,全程辩护,终获两次改判
——周某被判串通投标罪重二审改判单处罚金案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两个定性和一个定量辩护要点
——周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
跳档标准不统一,如何倒逼司法机关打破司法惯性
——金某利用“棋牌App”开设赌场变更起诉降档处理案
挖掘合理怀疑,让制造冰毒65公斤、贩卖冰毒70公斤的被告人绝处逢生
——黄某浩制造、贩卖毒品罪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案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刘某发现漏罪数罪并罚适用缓刑案
家庭矛盾引发轻伤害,精细化辩护促和解
——王某甲等被控故意伤害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案
巧用立功情节辩护,5年实刑终改缓刑
——张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案
证据挖掘,醉驾免处
——常某危险驾驶案(210mg/100ml)免予刑事处罚案
如何使量刑情节效果最大化: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辩护策略的制定思路
——Z某被判赌博罪二审改判缓刑案
借贷型诈骗中借新还旧的数额认定
——刘某某被控诈骗罪降档判决案
从抗诉建议4年到2年2个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额认定之争
——张某三罪并罚经辩护刑期减半案
毒品犯罪案件中“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
——刘某贩卖毒品被认定立功驳回抗诉案
频换律师误时机,博得信任有效辩
——尚某某被控组织卖淫罪认罪认罚后降档处理案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如何运用类案对比进行有效辩护
——张某被控诈骗罪一审期间被逮捕终获缓刑案
从“10年以上刑期”到“缓刑”突围
——陈某浩被控合同诈骗罪适用缓刑案
代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与辩护
后 记
前言/序言
辩护人的理性光芒
——《辩护人认为(第五辑)》序
车 浩
徐宗新律师发来信息,邀我为靖霖律师事务所的新作《辩护人认为(第五辑)》写几句话。面对这位深耕刑辩一线、始终保持着学术饥渴感的同行者,我很难拒绝。此前,已有多位学者先后为这套丛书提笔作序。接续这份对法律实务工作成果的关注,既是一种职业上的缘分,更让我有机会从理论概念中抬头,去审视那些正在发生的、带有温度的实践切片。
宗新主任是一位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行动派。他率领的靖霖团队,在刑辩日益专业化、精细化的浪潮中,始终像一支纪律严明的突击队,守着“纯粹辩护”的阵地。这本内容达40余万字、收录了62个实战案例的文集,不仅是一份厚重的辩护词汇编,更是律师们在每一个深夜、每一次会见、每一场庭审中,与命运博弈、与规范角力的痕迹。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往往不在于其自身的逻辑圆满,而在于它在遭遇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时表现出的解释力与批判性。翻阅《辩护人认为(第五辑)》,这62个案例绝非简单的“脱罪记录”,而是法律人在司法前线进行的一场场关于理论与实践如何贯通的深度求索。
例如,在“李某等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罪撤案一案”的辩护意见中,辩护人围绕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三重授权”的观点,论证涉案SDK在用户同意下运行,不具备“非法控制”的特征。该辩护意见从“授权观点”与“技术中立原则”出发,体现了信息时代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倾向。传统计算机犯罪强调“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而本案辩护将“授权”分解为“用户—App—SDK”三重链条,从《合同法》和《网络安全法》维度论证权限获取的合法性。这不仅涉及《刑法》中“非法控制”的界定,还延伸至《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与“最小必要原则”,体现了刑民交叉、行刑衔接的综合性思维。辩护意见进一步引入“行业惯例”与“技术合理性”作为出罪理由,呼应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尚未达成共识的商业模式。辩护人通过对比“全国首例广告SDK案”,突出“预装隐藏”与“明示授权”的本质区别,体现了类比解释与区别技术在刑事辩护中的关键作用。该案辩护不仅是个案技术分析,更是对“网络犯罪认定应兼顾技术逻辑与用户权益”这一司法理念的推动。
又如,在“杨某祥故意伤害致死二审判决无罪案”的辩护意见中,辩护人主张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将防卫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系法律适用错误。辩护人在意见中明确提出,“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在刑法体系中亦属包含关系……故意伤害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讨论,正当防卫在违法性层面考量”。这直接切中了德日刑法三阶层理论的核心。实务中常有“互殴”与“防卫”的混淆,辩护人并未纠缠于杨某祥是否有“殴打”动作(该当性),而是直接上升到违法性阶层,指出其行为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从而阻却了违法性。这种理论视野避免了在“谁先动手、谁打得重”的低层次事实纠缠,直接在法律评价上定性。在论述防卫过当(必要限度)时,辩护人引入了“一般人标准”(“把自己想象成普通人,带入当时的场景中”)。面对持凶器行凶的醉酒者,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要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力度。辩护意见成功地将抽象的“必要限度”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可感知的“普通人反应”,有力地论证了行为的合法性。
再如,在“李某敲诈勒索案一审认罪认罚、二审改判无罪案”的辩护意见中,体现了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教义学分析以及“权利行使”(自力救济)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应用。辩护人敏锐地抓住了“事出有因”这一核心,论证李某向被害人索赔具有“请求权基础”(被害人承诺给付的20万元及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如果民法上认可这种索赔权利(或至少不完全否定其正当性),刑法就不应将其评价为犯罪。辩护人将李某的行为定性为“行使权利”而非“勒索”,从根本上否定了财产犯罪的核心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此外,敲诈勒索罪要求手段具有恐吓性且达到足以产生被胁迫的程度。辩护人通过分析聊天记录,指出被害人赵某并未产生基于恐惧的交付财物心理,而是出于“花钱消灾”或“悔过”的心态。理论上,如果被害人交付财物并非基于恐吓产生的不得已,而是基于其他动机,则敲诈勒索罪的因果链条断裂。辩护人将李某的过激言语(如虚构黑社会背景)解释为弱势方在私力救济中为达成谈判地位平衡的手段,并未超过社会容忍的限度,进而将刑事犯罪辩护还原为民事纠纷中的维权过当。
还如,“丁某涉嫌强制侮辱罪捕后无罪案”的辩护意见,显示出了法益保护与客观归责的精细化分析,同时深入辨析了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法益保护差异。一方面,关于条件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的剥离。辩护人精准地指出了“条件关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不等同于“刑法因果关系”。虽然丁某2022年的转发是后续传播的源头之一,但辩护人通过时间轴的梳理,指出2023年案件爆发是由其他人员(李某某等)的独立转发行为导致的。理论上,这属于“禁止溯及既往”或“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归责转移”。以此作为学理背景,有利于论证丁某的早期行为与最终的“严重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规范归责联系。另一方面,关于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针对强制侮辱罪,辩护人从保护法益入手,指出该罪侧重于“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通常需要暴力、胁迫手段。而本案中丁某的行为目的是“为闺蜜出头”的道德审判,而非寻求性刺激,且被害人拍摄视频是自愿的。辩护人通过对比侮辱罪(侵犯名誉权)与强制侮辱罪(侵犯性权利)的法益区别,指出了侦查机关定性的逻辑谬误。这种基于法益保护目的的解释方法,有效防止了重罪名的滥用。
另如,“杨某被控非法运输爆炸物罪,重罪辩轻罪案”的辩护意见,触及刑法解释的边界与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问题。其一,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实质解释(限制解释)。控方的指控逻辑是“含有黑火药=爆炸物”,辩护人则从功能、用途和危险性角度进行实质解释,指出“烟花爆竹制品”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辩护人援引国家标准和行政法规,论证了当黑火药被制成烟花爆竹后,其物理属性和社会危害性已发生质变(从原料变为娱乐产品)。这种解释方法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要求,防止了刑法打击面的不当扩大。其二,关于法秩序的统一性。辩护人指出,在行政法规(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烟花爆竹与民用爆炸物是分类管理的。根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行政法上不认为是“爆炸物”的物品,刑法不应将其解释为“爆炸物”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其三,关于同案同判与司法适用的统一性。辩护人通过检索类案(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多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这不仅是实务技巧,更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适用统一性的理论诉求,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轻罪定性。
以上从本书中摘取的5个案例,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技术中立原则的应用、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行刑关系的本质,相应的辩护意见,也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作为实务工作者对于法学理论的领悟和运用。
这些年来,我一直呼吁和致力于推进理论与实务的贯通。律师不应只是法律的“搬运工”,而应成为理论的积极应用者甚至创新契机的发掘者。在本书的62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大量富有生命力的“辩护人认为”。其中很多“认为”,往往是在现成教材找不到答案的领域。法条是静态的,而生活是流动的。如果不能根据时代的变化去重新诠释法理,刑法规定就可能沦为遏制创新的枷锁。
多年来,靖霖一直坚持专业立所。所谓专业,在我看来,不仅体现在对庭审流程的掌控,更体现在对法律意见书每一处用词的推敲。这种对细节的敬畏,让人想起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说的“法律的有机生长”。辩护律师的每一次抗辩,其实都是在法庭这个实验室里进行的一场关于“什么是公正”的实验。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靠无数法律人一点一滴挪动出来的。靖霖所的律师们一致决定将这些“压箱底”的案例拿出来分享,这种开放的心态尤为可贵。它不仅为青年律师提供了进阶的样板,也为理论研究者提供了最鲜活的观察样本。
辩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但我始终相信,只要辩护人的光芒还在闪烁,法治的灯塔就不会熄灭。这本《辩护人认为(第五辑)》,就是让人欣慰的一点星光。期待靖霖团队在未来的岁月里,能够继续行稳致远,在每一个个案中,用专业、理性而坚定的“辩护人认为”,持续闪烁自己的光芒。
是为序。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自 序
提笔写这篇序时,案头正摊开着本书的清样。从2014年《辩护人认为(第一辑)》出版,不知不觉已经出版到了第五辑。看着第五辑中62个精心打磨的案例,目光落在字里行间的辩护细节上,回想起2009年靖霖刚成立时我们攥紧的那个信念——只做刑事,目标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刑辩。如今靖霖即将迎来16周年,从最初的几人团队到现在全国16间办公室,“刑事专业化”始终是我们的锚点,而《辩护人认为》系列丛书,正是我们这16年专业沉淀的集中呈现。
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专业、耐心与智慧的精细活,更是实打实的技术活。熟悉靖霖的朋友都知道,我时常讲靖霖的“五化服务”,这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我们每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办结案件的行动指南与检验标尺。本书收录的案例正是靖霖“五化服务”的实践缩影。
辩护流程标准化是根基,从首次会见“七步法”到法庭辩论“三感”,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在标准化之上,就要追求具体操作的精细化。比如本书收录的一起污染环境案,辩护律师对着执法录像一帧帧抠细节,发现采样人员用同一个金属勺取不同点位的水样——正是这些采样过程中被忽略的细节,成了推翻检测报告的关键。精细化不是吹毛求疵,而是把罪名构成要件拆成“零件”,再对照案件事实逐个“卡位”;是把证据链的每个环节掰开揉碎,既要看到“指控的事实”,更要揪出“证据的漏洞”。
服务过程的完美化,藏在那句自问里:“辩护工作还能再做些什么?”小到一份证据截图的标注,大到为案件争取相关部门的关注支持,都力求做到极致,不留死角。而服务内容可视化,则像给当事人和办案机关递上“导航图”—— 让当事人清楚“律师在做什么”“案件卡在何处”,让司法办案人员快速了解辩护观点与依据,提高效率。
这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始终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刑事案件从不是按剧本推进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每个阶段都可能冒出新证据、新变化。就像书中“认罪认罚案件二审改判无罪”一案中,一审时当事人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才委托我们,一审定罪后采取技术性上诉策略,二审据理力争,最终逆转乾坤。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方案必须多元灵活,并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调整辩护方向,既不盲目坚持,也不轻易妥协。本书中诸多案例是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制订多元灵活辩护方案的生动实践。
翻开本书,62 个案例都循着“案件概况+辩护意见+心得体会”的结构展开。这样的设计不是为了形式工整,而是希望能够完整地呈现案件的办理过程,展示办案思路的演进,从而提炼出有借鉴价值、可复制的经验方法。比如“侦查阶段的有效盲辩”一案中,在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盲辩”困境中,辩护律师用“听”“猜”“问”“谋”“跟”五步法,从被动防御转为主动建构,最终实现存疑不捕。这套方法对侦查阶段的有效盲辩极具参考价值。再如“特殊权限应用涉刑案”中,辩护律师拆解了SDK授权的三重链路,这种“要件解构法”同样能运用到其他计算机犯罪案件中,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这62个案例各有所长,体现了靖霖对锤炼“刑辩技能”的执着 —— 不仅要吃透法条,更要练就在细节中找突破、在复杂中理逻辑的硬功夫;不仅要从法理上辨析罪名边界,更要穷尽案例检索找到有力支撑;不仅要从刑事政策中寻找辩护支点,更要考虑个案处理契合司法导向,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要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更要注重庭外沟通中的“存异求同”,搭建理解的桥梁。
有人说刑辩是在黑暗中寻找光,我们始终相信,专业就是那束最可靠的光。16年间,我们见过太多当事人的焦虑,也收获过太多重获自由的笑容。这本书里的每个案例都是“五化服务”的践行,是“刑事+”思维的落地,更是靖霖对“刑事专业化”的坚守。
“我会一直紧握着梦想,有一天它会发着光”“永远向着光的方向去翱翔”,正如靖霖所歌《奔跑》中的歌词,因为热爱刑事辩护事业,所以我们不畏前路坎坷,将始终如一,以专业深耕刑事领域。愿这本书能给读者带来些启发,也愿每个身处困境的人都能感受到:专业的力量,从未缺席。
是为序。
徐宗新 郑凯方
二○二五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