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在去高校从事法学教育之前,从事了12年检察官的工作,是全国首批的员额制检察官,2023年还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知识产权入库专家。《刑法案例研习的五个维度》作者将自己从检12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典型性的刑事案件都融入在此文稿中,以刑法案例研习的五个维度为主线,帮助读者分别从重视刑事司法政策、系统化适用法律思维、能动性适用法律思维、培育刑法案例解析能力的逻辑路径以及重视程序性思维的司法适用五个维度适用法律,以期达到适用法律的全面性、逻辑性、严谨性。宋春光,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后在检察机关工作十二年,现担任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派驻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检察室主任。曾荣获2021年第一届全省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业务能手”、威海市2022“年度政法人物”、2023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党建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以及威海市检察机关“季度之星”、环翠区“优秀共产党员”、“平安环翠建设先进个人”、“最美政法干警”、“嘉奖”等荣誉称号。
目录
目录
第一章重视刑事司法政策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第一节我国传统慎刑思想对现代司法的影响
一、慎刑思想的渊源
二、传统慎刑思想对我国现代司法的影响
第二节轻罪时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一、轻罪时代现状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贯彻的路径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基调的时代背景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实施的体现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法律适用尊重与保障人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司法更加轻缓化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法律适用兼具社会治理功效
第二章以普遍联系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
第一节运用普遍联系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的阻碍因素
一、机械性适用法律
(一)机械性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情形
(二)机械性适用法律的示例
二、“案结访起”现象
(一)忽视案件特殊性就案办案
(二)脱离客观实际机械性适用法律
第二节运用普遍联系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路径
一、普遍联系思维在法律适用中的贯注机制
(一)社会发展需要运用普遍联系思维适用法律
(二)运用普遍联系思维适用法律的实务探究
二、重视在司法程序中实现纠纷的实质化化解
(一)重视司法调解
(二)重视司法建议的预防效用
(三)践行“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路径
三、重视案件的“三效合一”
(一)尊重法价值,培养融贯性的法秩序思维
(二)尊重公众良知与社会经验法则
(三)尊重事实与法律
第三章以系统性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
第一节法律适用实务中系统性思维的缺位现状
一、司法实务中孤立、矛盾性适用法律的情形
(一)孤立适用法律的示例
(二)矛盾性适用法律的示例
二、司法实务中机械性适用法律的情形
(一)割裂法律条文与整部法典的系统性及逻辑关联性
(二)割裂个案与集团犯罪间的整体性
第二节运用系统性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路径
一、罪过位阶论在以系统性思维解释法律中的适用
二、系统性视角下法律解释规则对法律适用的统合功能
(一)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与方法
(二)法律解释规则的体系
(三)法律解释方法的实务应用
三、以系统性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应坚持法秩序统一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概述
(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司法适用
四、以系统性思维解释与适用法律应重视民刑程序间的调和
(一)司法实务中的重刑轻民
(二)公私法视域下民法与刑法之间的调和
(三)我国民事与刑事程序协调路径的探究
第四章刑法案例解析能力的逻辑化构建
第一节刑法适用逻辑范式的体系化构建
一、法律逻辑思维的养成路径
(一)案例解析范式的实务展开
(二)案例解析范式的司法实例验证
二、“阶层论”思维体系的构建
(一)“阶层论”的构成体系
(二)“阶层论”的适用路径
第二节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结合路径
一、法学理论指引司法实务的方向
(一)法学理论对司法实务的指引作用
(二)法学理论指引司法实务的具体示例
二、司法实务促进法学理论丰富与完善
(一)司法实务增补与完善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务促进法律制度活用
第五章重视程序性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节程序性思维的法律适用价值
一、程序法的独立价值根基
(一)程序法具有中立性的价值机理
(二)程序法具有独立性的法律适用
二、程序法保障实体法实现公正
(一)程序性思维保障实体法正本清源
(二)程序性思维的实务适用
第二节程序性思维适用法律的实务构建路径
一、规范化适用刑事证据规则
(一)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证明过程的规范化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适用
(三)“疑罪从无”的实务适用
二、实质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化适用的路径
三、扩大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司法路径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完善的路径探究
(二)认罪认罚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可行性路径探究
前言/序言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要跨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之间的鸿沟,就离不开实务案例的研习。法学教育应当兼顾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但当下仍采用以理论讲授为核心的课程设计,通过单向灌输式教学和碎片化案例展开,致使司法实务训练较为薄弱。本书基于作者十余年一线检察实务经验的总结,凝练提出刑法案例研习的五个维度:刑事司法政策的考量、普遍联系思维适用法律、系统性思维适用法律、刑法案例解析能力的逻辑路径培育,以及程序性思维的运用。通过对实务案件研习五个维度的分析,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全面性、逻辑性、严谨性。
第一,法律适用应重视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这一维度体现在,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一段时期国家的治理目标,其制定与调整以特定的社会背景、社会现状为基础,刑事司法政策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的特定状况而发生改变。法律的功能与价值离不开社会发展和变革,因此,法律适用不可避免地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影响。刑事司法政策成为实际指导办案的导向,宽严相济的司法总基调既体现以人为本的慎刑思想,也与刑法谦抑性原则息息相关。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总基调,能够使刑罚的适用更趋轻缓,同时促进法律适用兼具社会治理功效。
第二,普遍联系思维适用法律的维度,要求司法权行使遵循唯物辩证法的联系与发展规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彰显司法与时俱进的特质。我国现阶段普遍联系思维适用法律的阻碍因素主要表现为脱离客观实际机械性司法,导致“案结访起”现象时常出现,因此尤为必要。以普遍联系性思维适用法律作为一种划时代性司法理念,其内涵就是司法权应保持联系性、发展性的运行方式,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应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性,通过法律解释规则、解释方法的运用主动拓展司法功能,重视在司法程序中实质化解决纠纷,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三,系统性思维是法律适用中极为重要的司法维度,涉及体系性思维与法律解释规则如何运作等问题。静止的法律条文进入动态的法治,系统性思维就是关键枢纽。具体言之,就是要让法律条文活在法典里,从整个法典的系统性层面去理解和适用法条;要让法律条文活在法学理论里,要用逻辑自洽的法学理论去理解和适用法条;要让法律条文活在百姓的生活里,法律适用要尊重生活常识与风俗习惯,避免知识的傲慢与脱离实际;要让法律条文活在统一的法秩序里,法律适用应当与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价值相和谐。当前司法实务中,阻碍系统性适用法律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片面、孤立地机械性范式化适用法律,因此,应借助罪过位阶论、法律解释规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以及民刑程序间的调和等路径,构建法律适用的系统性思维。
第四,刑法案例解析能力的路径维度表现为法律适用过程的可视化分解。刑法教义学的规范性、刑事责任认定的逻辑性以及法秩序价值的同一性等因素,决定了刑法案例的解析应当是具有体系性、规范化和程式化的范式。借鉴德国案例分析法的“程式化演绎”,在我国刑法案例解析能力的培育中,通过“不法+有责”两阶层犯罪论训练有逻辑、有层次性的法律思维,养成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对抗性的说理能力,并熟练掌握在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中,发现、捕捉、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案例解析能力还应当重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实践需要原创性理论,理论的来源则是日益变化的实践。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门分支,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法学理论的历史嬗变以及理论逻辑离不开实践经验的总结与丰富,司法实践不断地发生变化,法学理论必须随之与时俱进,法学理论指引司法实务的方向,司法实务则促进法学理论的丰富与完善。
第五,重视程序性思维的维度要求法律适用不能偏离程序法的形式理性和价值中立性。现代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程序性法律是为保障实体法律公平、公正、效率实现的各种法律规定,是为保护当事人各种权利而执行的一系列附属规则。随着我国进入轻罪时代,采用重视程序性思维适用法律要求司法实务中应当减少逮捕、审慎提起公诉以及审慎适用审前羁押,通过规范化适用刑事证据规则、重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探索扩大不起诉适用范围的路径实现程序法思维。程序法治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践行人权保障的重要路径,程序法的保障性意义在法律实施中尤为重要。
刑法案例研习的五个维度是一种有机的运行机制,重视刑事司法政策是法律适用的政策导向,能够确保案件办理兼顾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机能,确保案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普遍联系性适用法律、系统性适用法律的维度是法律适用永葆生命力、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的方法和路径;刑法案例逻辑解析能力能够实现法律适用的体系性、规范化和程式化,保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同一性;程序性思维是法律适用践行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形式理性和价值中立性的手段和路径。刑法案例研习的五个维度有机统一,是一种基于法律逻辑的理性适用方式,通过五个维度的适用对刑法案件进行分析、综合、权衡、判断、推理,实现以法律价值为目标导向,以法律规则为中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坚持程序正当,实现法律适用的实质性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