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及矫正》是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的专利法的专著,《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及矫正》对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程序滥用、行政诉累、循环诉讼等异化现象的成因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提出了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矫正对策。
目录
第一章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第一节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之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之概念思辨
一、专利无效诉讼与专利行政诉讼
二、专利无效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
三、专利无效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
第三节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之程序机理
第二章 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样态分析
第一节 侵权诉讼制度的异化:“程序滥用”
一、专利权诉讼程序滥用的界定
二、与专利权相关的诉讼程序滥用行为
三、程序滥用的原因解析
第二节 专利确权制度的异化:“行政诉累”
第三节 专利审判制度的异化:“循环诉讼”
一、“循环诉讼”的基本界定
二、“循环诉讼”的类型分析
三、“循环诉讼”的案例分析
第三章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之异化成因
第一节 专利无效请求主体的宽泛性
第二节 专利无效诉讼期限的冗长性
第三节 专利无效诉讼动机的隐蔽性
第四节 专利无效确权机制的单一性
第五节 专利无效司法审判的局限性
第四章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矫正困境
第一节 专利无效诉讼确权制度异化的矫正困境
一、专利确权制度的界定
二、专利确权制度的价值
三、专利确权制度的解构
四、专利确权制度的困境
第二节 专利无效诉讼主体制度异化的矫正困境
一、专利诉讼当事人基本概述
二、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适格的考察
三、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专利无效诉讼审判制度异化的矫正困境
一、专利无效案件的裁判权限问题
二、专利无效案件审判模式选择问题
三、专利无效案件的性质定位问题
第四节 专利无效诉讼条件异化的矫正困境
一、诉讼条件概述
二、专利无效诉讼条件的解构
三、专利无效诉讼条件的检视
……
第五章 域外防范专利无效诉讼制度异化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我国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矫正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
《专利无效诉讼制度的异化及矫正》:
二、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适格的考察
专利无效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当事人的规定适用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当事人。但是专利无效诉讼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对当前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问题产生了争议。其认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适格,造成诉讼程序的重复,且不能真正解决争议双方的矛盾。为此,学者们对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问题展开了一定程度的探讨。笔者认为当前的研究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专利无效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资格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厘清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问题,首先需要对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进行界定,并从不同角度分析专利无效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一)专利无效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
专利无效诉讼的原告是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专利部门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相关规定,即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因此,在专利无效行政审查阶段,专利无效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因其涉及各自的民事权益,无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何种宣告决定,总有一方当事人在专利无效行政审查中获益,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因此,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原告既可能是专利权人,也可能是专利无效申请人。专利无效申请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当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时,其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决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现行《专利法》并未对专利无效申请人的资格进行限定,只要是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为了进一步厘清专利无效诉讼的原告资格,笔者将从以下方面对专利无效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进行界定。
1.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资格的界定
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后,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使其丧失了专利权,为维护自身权益,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根据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标准,专利权人作为争议专利的所有人,在专利权可能被无效的情况下,以权利受损害者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学者认为专利无效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不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然而,无论是适用何种性质的诉讼程
前言/序言
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专利法》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属性,在规定专利的种类、期限、授权条件、内容的同时,也对专利的申请、授权程序进行明确规定。专利授权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依有权民事主体之请求,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其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条件,依法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可授予专利。换言之,由于专利授权机构并不能保证每项专利都具有可专利性,故法律只能通过排除法来对某项技术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加以判断。由此观之,受制于专利审查人员专业水平、审查经验、检索技能、个人偏见以及检索系统的先进程度、专利申请量突增等因素,专利授权并非一劳永逸,被授予的专利并非每项都符合专利制度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规定,现实中还存在着不应当被授予专利而被授予专利的情形。譬如,由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作实质性审查以及对现有技术的对比和判断无法穷尽一切现有技术等因素,使得被授予专利中存在着“问题专利”。也即“不符合授权条件,但获得错误授权,应当被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专利”。为弥补专利授权制度的不足,纠正专利授权过程中错误授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诉讼等专利确权制度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主要是为“错误的专利授权而设置的一种纠正程序”,无效宣告程序既保证了请求人对专利权有效性的挑战权,也保障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稳定性的维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