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检察官不仅应当是法律的守夜人,更应当是道德精神的践行者。
司法的过程及其结论不应只有法律,没有法理;只有教义,没有生活;只有原则,没有例外。
小案例中也有大道理,每一个案件都值得被认真对待。
目录
第一章 刑法基础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实践应用
——孔某某等人强迫交易案
2.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践应用
——马某等人贪污案
3.刑法有无明文规定的实践判断
——单某等人非法行医案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践应用
——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5.如何解读刑法条文的含义
——蒋某某盗窃、诈骗案
6.怎样认识刑法用语的含义
——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第二章 犯罪论
定罪
7.如何认定犯罪
——谢某某贪污案
8.情节是否显著轻微的判断
——潘某某滥伐林木案
9.如何确定罪名
——肖某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
10.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柴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犯罪主体
11.如何确认刑事责任能力
——杨某某贩卖毒品案
12.犯罪特殊主体如何确定
——赵某某等人盗窃案
13.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
——孙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
犯罪客观方面
14.怎样把握犯罪的实行行为
——贾某某诈骗案
15.如何评判行为方式
——张某某盗窃案
16.如何评判行为对象
——曹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17.如何识别犯罪结果
——陆某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18.怎样认识刑法中“违反规定”的具体含义
——高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19.如何寻找、确定空白罪状中的补充规范
——马某某非法经营案
20.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王某某等人职务侵占案
21.如何判定不可罚行为
——张某某盗窃案
……
第三章 刑罚论
第四章 刑事辩护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
《公诉案件办案思路指引:一位基层检察官的工作手记》:
对被告人单某、邵某某的行为性质,侦查机关和诉讼代理意见评价的基点为其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按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那么,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以非法行医罪定性是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呢?
罪刑是否法定关键在于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否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不在于仅从形式上看刑法条文中有无相应的文字术语。或者说,对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上是否有明文规定,而应该从实质上分析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单某、邵某某的行为事实,首先,就“摘取宫内节育器”在法条中的含义而言,仅仅是指为了破坏计划生育而将合法放置的节育器从宫内摘除的行为,这是法条的逻辑含义。对于被告人单某、邵某某为了他人节育而放置节育器,又因放置节育器导致身体异常再摘取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秩序,当然不存在侵害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所保护的法益问题。其次,就罪刑法定原则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之法定是指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当某一行为的事实特征不符合某一法律条文的内在要求时,当然也不符合罪之法定的要求,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以犯罪构成的法定为基础。既然被告人实施的“摘取宫内节育器”行为不符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客观要件,那么其行为就至少没有被该罪直接涉及的条文所法定,被告人单某、邵某某的行为当然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最后,就评价方法而言,放置和摘取宫内节育器是在同一犯意支配下一个行为过程的两个阶段,应当从危害行为的整体性出发,视为一个行为整体。如果将本案中的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和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割裂开来,只看到摘取宫内节育器的行为或者放置官内节育器的行为,则不能对其非法医疗活动进行全面有效的评价,或会导致将非法放置节育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行医罪,而将非法摘取节育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重复评判结论,这显然有违法理,也有违逻辑。这说明,分析机关和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单某、邵某某的行为评价为非法行医罪,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遵守而不是违反。
罪刑法定只是刑法条文的类型化而不是具体化。所以,罪刑是否法定,不能持僵化的法条主义思想,只重视形式判断、逻辑判断而排斥实质判断、价值判断。司法人员在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应当在正确把握法条基本内涵的基础上,明确法言法语的定义域,既要体现对法律形式的尊重,也要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寻找最大的平衡点,做到“理魂法形”,而不是望文生义,“白马非马”,机械地生搬硬套。
……
前言/序言
韦兴顺同志从其执法经历中遴选、整理出75个存在争议的案例作为研究和讨论的素材,经过深入分析和思考,编著为《公诉案件办案思路指引》,很有意义。本书从实践出发,不断反思、探究、改进、提高,研究成果进一步指导实践,不仅是推动学术进步的重要方式,而且是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成长的重要路径。以案例为载体,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进行案例评析的同时又注重对相关领域知识的融会贯通,增强说服力。书稿具有较强的思辨性、趣味性和启迪性。
《公诉案件办案思路指引》以生动鲜活的案例为素材,对实践问题展开思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层司法的观念、模式、策略和方法,凝聚着司法实务家的经验与智慧,再现了作者从事刑事法律工作的心路历程、执法情怀、执法态度和职业担当,展现了一线基层检察官的职业风采。
《公诉案件办案思路指引》融刑法基本理论与司法实践活动于一体,从具体的案例和问题出发,记录了作者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感悟,彰显了问题意识、主体意识和探索精神。理论与实践结合,司法实践中勇于反思,善于总结,勤于思考,这样形成的作品,能够有力推动司法观念、司法理论进步,促进司法能力提高。
《公诉案件办案思路指引》不仅对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和结论评判,还把司法伦理融入其中,这对培育司法人员的职业情操非常必要。作为法律实务专家,能够充分关注法律职业人才成长中最为关键的职业伦理问题,实属难能可贵。正是职业伦理的有效约束,法律职业才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何把法律的一般正义转化为个案的具体正义,变为实实在在的社会效果,是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书稿对这一重大课题进行了很好的探究,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在执法中研究,在研究中执法,体现了作者的职业担当和对法治精神的坚持与恪守,更是其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生动体现。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精神,2014年8月韦兴顺同志被西北政法大学聘任为首批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曾多次来校授课交流,深受同学们欢迎。以问题为中心,以总结司法实务经验为重点,其对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启示已超出了书稿本身的意义。作为基层司法队伍中的一员,像他这样能够孜孜以求,默默奉献,勇攀高峰,令人钦佩!
韦兴顺同志扎根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沃土,以独特的视角观察、思考和研究,取得了可喜可贺的成果。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艺术。“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让我们共勉。
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