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为译作,从谱系学分析方法的角度,从历史延续到现代,考察和梳理世界典型地区的水律法及相关制度机制,内容涵括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地区协议和国际公约,并以“深描”的方式,从纵向的历史解释深度和横向的国际法广度两个方面,分析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水律法的功能与不足。关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分配及其便利性与可及性、用水权及其许可、优先权、水污染防治、地下水规范利用、流域规划及治理、区域协作、争端解决机制、气候、经济、技术等自然因素和因素对水资源的影响、管辖权冲突及管辖权竞争、水法法律编撰和水与疾病传播的风险关联等问题,分析了水律法与其他法律体系之间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从水立法技术方面提出务实和针对性的建议,以及包括政府、生产者、用水联盟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等主体在内的多元参与的水治理协同模式。本书从生态安全的角度,厘清生态环境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重要性,以及健康水环境与人类福祉之间的密切关联,提出水律法的“绿色化”发展方向,即将环境要素考纳到水立法及实施过程,在水需求和环境的可持续性之间获得平衡,以生态系统方法,评估水资源发展对环境的影响。处理水和相关资源之间关系时,兼顾社会可得利益,促进对水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设定最低限度的生态流量要求,达到保存水安全生态系统和保护生物资源的目的。根据用水优先次序为环境分配适应的级别,承认河流及自然资源的法律人格和治理权利等新原则,水法的“绿化”进程的预防跨界损害责任、减少和控制污染、规划发展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时的环境影响评估义务。本书分析了水法渊源的多样性和现行水法制度的政治、社会背景,以及技术、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水资源政策、管理和立法及实施原理等,不能回避跨学科的接触与功能交流等影响因素,并需要在实施和发展中,不断回应未来的具体问题。
目录
第1章引言
1.1水与社会
1.2水政策、水立法及其实施需求
1.3一个跨学科的议题
1.4自然环境
1.4.1水循环
1.4.2降水的概念及分析
1.4.3径流的分析
1.4.4地下水及其活动
1.4.5蓄水层的概念
1.4.6人工干预天气
1.4.7气候变化
1.4.8水资源综合管理0
1.5社会经济背景0
1.5.1水资源需求0
1.5.2水价格0
1.5.3外部性0
1.5.4成本分析0
1.6本书的写作目的0
第2章早期水法及水治理0
2.1历史上水法的重要性0
2.2早期水法的研究难点0
2.3早期水法原则的发展0
2.4古埃及的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4.1王朝早期(公元前34—前2650年)0
2.4.2王朝晚期(公元前2650—前3年)0
2.5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5.1历史发展0
2.5.2《汉谟拉比法典》0
2.5.3后续的法典编撰0
2.5.4水法详解0
2.6古印度的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6.1古印度的法律制度0
2.6.2《摩奴法典》中的水法规则0
2.7中国古代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7.1引言0
2.7.2水法0
2.7.3基本原则0
2.8希伯来的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8.1引言0
2.8.2水的重要性0
2.8.3水法原则0
2.8.4结论0
2.9前哥伦布时期的水法与水资源管理0
2.9.1秘鲁沿海地区(印加文明)
2.9.2中美洲地区(玛雅-阿兹特克文明)
2.10其他早期水法与水资源管理体系
2.11总体结论0
第3章罗马时期与过渡时期0
3.1引言0
3.2罗马水律法原则0
3.2.1起源和王政时期(早期时期)(公元前10—
前509年)0
3.2.2罗马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09—前27年)0
3.2.3元首制时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6年)0
3.2.4君主专制时期或称帝国后期(公元286—565年)0
3.3欧洲过渡时期的水律法原则(公元565—1812年)0
3.3.1第一阶段(公元565—1158年)0
3.3.2第二阶段(公元1158—1812年)0
3.4伊比利亚-美洲过渡时期的水律法原则0
3.4.1早期法律原则0
3.4.2水法0
第4章水律法的概念和法律渊源0
4.1引言0
4.2水律法的内容和概念0
4.3水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0
4.3.1宪法0
4.3.2行政法0
4.3.3民法0
4.3.4刑法0
4.3.5农业法0
4.3.6矿业法0
4.3.7自然资源法和(或)环境法0
4.3.8公共卫生法0
4.3.9其他法律学科0
4.4水律法的渊源0
4.5一般立法0
4.6国际公约和国家间协议0
4.7习惯法0
4.8判例法和仲裁裁决0
4.9法理或学术观点0
4.10普通法0
4.11结论0
第5章现有体系0
5.1引言0
5.2最初的罗马水律法原则及其对后续立法的影响0
5.3习惯水法及其重要性0
5.4伊斯兰法体系中的水律法原则0
5.4.1引言0
5.4.2伊斯兰水律法的起源与渊源0
5.4.3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0
5.4.4地下水法0
5.4.5法典化进程与《奥斯曼民法典》(《梅杰勒法典》)0
5.4.6伊斯兰国家的水资源管理0
5.5大陆法系国家的水律法原则0
5.5.1引言0
5.5.2水资源的法律地位0
5.5.3用水权0
5.5.4水质与污染控制0
5.5.5水资源管理0
5.5.6结论0
5.6普通法系国家的水律法原则
5.6.1引言
5.6.2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5.6.3用水权
5.6.4水质与污染控制
5.6.5普通法系的近期发展
5.6.6水资源管理
5.7苏联体系的水律法原则
5.7.1苏联水律法的基本原则
5.7.2水的法律地位
5.7.3用水权
5.7.4用水的优先顺序
5.7.5水的有害影响
5.7.6水质与污染控制
5.7.7法律实施
5.7.8集中清查与规划
5.7.9水资源管理
5.7.10演变和趋势
5.8巴厘岛“苏巴克”体系的水律法原则
5.8.1法律历史背景
5.8.2概念与起源
5.8.3组织架构
5.8.4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5.8.5用水权
5.8.6用水的优先顺序
5.8.7水质与污染控制
5.8.8水资源分配系统
5.8.9财政方面
5.8.10水律法的实施
5.8.11争议的解决
5.8.12法定“苏巴克”
5.8.13结论
第6章各区域的发展情况
6.1非洲地区
6.1.1引言
6.1.2习惯法
6.1.3遵循大陆法系原则的国家
6.1.4遵循普通法系原则的国家
6.1.5遵循其他体系原则的国家
6.1.6受伊斯兰水律法原则影响的国家
6.2亚洲及太平洋地区
6.2.1引言
6.2.2遵循大陆法系原则的国家
6.2.3遵循普通法系原则的国家
6.2.4遵循其他体系原则的国家
6.2.5水资源管理
6.3中南美洲
6.3.1引言
6.3.2中美洲和南美洲的水律法原则
6.3.3水资源的法律地位
6.3.4用水权
6.3.5用水的优先顺序
6.3.6用水、水质和水污染控制法律
6.3.7水资源管理
6.4欧洲
6.4.1引言
6.4.2水资源的法律地位与用水权
6.4.3水质与污染控制
6.4.4制度框架
6.4.5欧洲法律框架的调整过程
6.5美国
6.5.1引言
6.5.2联邦水律法原则
6.5.3州的水律法原则
第7章水律法的内容与法律依据
7.1引言
7.2律师的作用
7.3一般原则
7.4水资源政策
7.5数据和信息的收集与使用
7.6水资源规划
7.7水资源所有权或其他法律地位
7.7.1公共水域
7.7.2私人水域
7.7.3无主财产
7.7.4公共水域:社区或部落水域
7.7.5结论
7.8用水权
7.8.1基本概念
7.8.2规范自由用水权或基于简单申报(登记)的用水权的
法律制度
7.8.3许可证制度
7.8.4许可证和特许权的特征
7.8.5对既有用水权的承认或重新分配
7.8.6水资源市场
7.9用水权的限制
7.10用水的优先顺序
7.11有益利用
7.11.1水和其他自然资源
7.11.2家庭用水和市政用水
7.11.3农业用水
7.11.4工业用水
7.11.5水力发电
7.11.6最低流量要求的设定
7.11.7其他公共用水
7.11.8结论
7.12水权
7.13水的有害影响
7.14水质与污染控制
7.14.1水的浪费和滥用
7.14.2水的循环利用、再利用和蓄水层补给
7.14.3废水和污水控制
7.14.4健康保护
7.14.5污染控制
7.15环境保护:水律法的“绿色化”
7.16地下水
7.16.1一般事项
7.16.2勘探或探矿许可证
7.16.3钻井执照或许可证
7.16.4偶然发现的地下水
7.16.5计量
7.16.6地下水污染控制
7.16.7保留优质地下水供饮用
7.16.8分区机制
7.17水利工程与设施的控制与保护
7.18保护区
7.19财政方面的立法
7.20水立法的实施
7.20.1总体说明
7.20.2对水的所有权、使用和分配进行司法与行政控制
7.20.3对个人权利和用水权的保护
7.20.4水事行政申诉程序
7.20.5水事法庭或法院
7.20.6惩罚与制裁
7.21水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
7.22习惯水法和制度
7.23用水者协会
7.24国家水资源管理局
第8章水资源规划和水律法
8.1水资源规划的基本原理
8.2水资源规划的目标
8.3规划的类型与特征
8.4水资源规划与经济和社会部门之间的关系
8.5规划过程的方法
8.6相关行政和制度问题
8.6.1行政与制度问题
8.6.2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规划水资源的其他因素
8.7欧盟《水框架指令》下的水资源规划
第9章国家水资源管理
9.1引言
9.2不同类型的水资源管理
9.2.1按权力划分的机构
9.2.2按职能划分的机构
9.2.3按用水类型划分的机构
9.2.4按管辖地域层级划分的机构
9.2.5按法律制度划分的机构
9.2.6特殊水资源开发机构
9.2.7用水者协会
9.3水资源管理的主要问题
9.3.1协调的必要性
9.3.2水行政管理部门的集权、分权和权力分散问题
9.3.3水权管理部门
9.3.4设立水资源“监管”机构的必要性
9.3.5水律法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9.4一种可能的制度解决方案
9.4.1国家层面的机构
9.4.2区域、流域、子流域和地方各级机构
9.4.3结论
第10章国际水资源法通论
10.1引言
10.2“国际水资源”的概念及其他定义
10.2.1历史回顾
10.2.2流域概念
10.2.3“国际水资源”的表述
10.3国际水资源法的渊源
10.3.1引言
10.3.2国际公约
10.3.3国际习惯水法
10.3.4国际水资源法的编纂
10.3.5欧盟的立法活动
10.3.6国际水资源法的一般原则
10.3.7政府间组织的决议
10.3.8司法裁决
10.3.9法学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贡献
0水律法及实施原理的谱系:国家与国际视野(第三版)
第11章国际水资源法重大议题
11.1边界划分
11.1.1引言
11.1.2连属河流上的边界
11.1.3相邻河流的边界
11.1.4相邻河流边界的自然变更
11.1.5相邻河流上桥梁的边界
11.2航行权
11.2.1起源
11.2.2航行的国际化
11.2.3维也纳会议(1815年)
11.2.4《巴黎条约》(1856年):多瑙河的法律制度
11.2.51856年后的航运制度
11.2.6《柏林会议总议定书》(1885年)
11.2.7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制度
11.2.8巴塞罗那会议(1921年)确立的制度
11.2.9巴塞罗那会议后的发展
11.2.1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制度
11.3水的非航行用途
11.3.1引言
11.3.2绝对领土主权理论
11.3.3绝对领土完整理论
11.3.4有限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理论
11.3.5共享自然资源理论
11.3.6公平合理利用和参与
11.3.7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11.3.8浮运
11.3.9能源生产和工业用途
11.3.10程序规则
11.3.11结论
11.4水的有害影响
11.4.1定义
11.4.2发展历程
11.4.3逐渐形成的规则
11.5水质控制
11.5.1定义
11.5.2发展历程
11.5.3逐渐形成的规则
11.6武装冲突
11.6.1定义
11.6.2先例
11.6.3逐渐形成的规则
11.7环境因素
11.7.1定义
11.7.2发展历程
11.7.3逐渐形成的规则
11.8国际法中的用水权
11.8.1定义
11.8.2发展历程
11.8.3逐渐形成的规则
第12章跨界蓄水层法律的发展
12.1引言
12.2国际地下水法的渊源与演变
12.3联邦制国家的经验
12.4跨界蓄水层法律的编纂
12.5机制问题
12.6逐渐形成的规则
12.7结论
第13章国际水资源管理局
13.1引言
13.2体制发展
13.2.1欧洲的体制发展
13.2.2美洲的体制发展
13.2.3非洲的体制发展
13.2.4亚洲的体制发展
13.3现有制度评估
13.4目标和宗旨
13.4.1技术职责
13.4.2经济和财政责任
13.4.3法律和行政责任
13.4.4可能的选择
13.5期限、组成和决策程序
13.5.1期限
13.5.2组成
13.5.3决策程序
13.5.4法律地位
13.6属地管辖权
13.7职能和职权
13.8形式
13.9合理的国际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制度要求
13.10经济和财务要求
13.11争端的预防和解决
13.12结论
索引
前言/序言
第三版前言
一直以来,水律法及其相关制度与机制在不断回应具体问题的过程中获得了自身发展。早期产生的水法规主要为适应灌溉系统的修筑、操作与维护之需要,方便水资源的分配,并为抵御洪灾提供组织保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化与技术的进步,需要形成更为详备、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起初,近代水律法主要以实用为导向,即明确水资源的具体利用方式,以及对水体的有害影响。随后,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使得有必要引入相关法规来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最近,基于对国家生态环境状况的关注,加之认识到环境所有要素之间,环境健康、生命与人类福祉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重要性和密切关联性,推动了水律法的“绿色化”,即将环境考量融入水律法,在水需求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关系中找到平衡。
面对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水环境日趋恶化、气候变化、环境和健康问题以及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水律法及其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然而,即使未来会有更多挑战,水律法及其体系并非静态工具,而是能逐渐适应所有可能的情况并发挥有效功能,毋宁说,应因变化并不断发展。因此,自2007年本书第二版出版以来,水律法领域已出现诸多新进展,且未来还将有更多新变化。
本书在第一版中强调,包括“土地所有者拥有其土地上或土地下的水”的遵循民法传统国家在内,大部分国家都已转向将所有水资源(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归国家公有。因此,国家作为所有者或托管者,有权通过颁发许可证或特许权来分配或重新分配水资源。本书第一版中对此做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授权范围已经扩大到所有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活动。同时应当注意到,对于水资源问题,必须在不脱离其他自然资源和更广泛的环境的背景下来考虑。
水资源综合管理(IWRM)理念倡导在水文和水文地质单元(即流域或蓄水层)内协调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如今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本书对此进行了重点阐述。近期已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规规定,水资源应按流域进行管理,并要求制定流域规划,明确水资源数量和质量方面的目标,且这些规划对政府决策具有约束力。尤其在欧洲国家,人们倾向于将流域规划与防洪规划相结合。水律法还规定,应建立流域规划和管理的制度机制,并让利益相关者参与规划过程。
环境考量正日益融入水律法之中。这体现在,通过相关法规条文的规定,或参考环境保护法规,要求评估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当代水律法的另一“绿色化”元素是生态系统方法,该方法关注水资源与相关资源之间的关系,鉴于社会可从这些资源中获益,倡导对其进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因此,为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而设定最小流量要求,正逐渐成为水律法的一个特征,同时在各种相互竞争的水资源用途中,环境被置于较高的优先地位。有些国家甚至承认河流乃至自然具有法人资格和自主权利。这些新元素在本书第二版中并未出现,本版对其进行了阐述,表明水法有望变得“越来越绿色化”。
最后,水律法通常将满足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需求置于首位。然而,近期颁布的法规进一步规定要预留足够数量和适宜质量的水资源,以满足这些需求。如今,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越来越多的水律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水律法)都承认水权是一项人权。本书也对这一新进展进行了探讨。
本书还表明,那些曾经只困扰工业化国家的挑战,如今正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因此,一些发展中国家近期颁布的水律法呈现出与工业化国家水律法相同的特征。这些法规支持在流域范围内进行水资源综合管理,力求具备适应气候变化影响所需的灵活性,并在不同程度上关注了环境问题。
自本书第二版出版以来,国际水律法也在稳步发展。第二版强调,由于各国的一贯实践,公平合理利用原则、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以及各国的一般合作义务正逐步得到巩固。这些基本原则,连同关于信息交流和通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计划措施的程序规则,都已载入1997 年通过并于2014年生效的《联合国水道公约》。它们可被视为国际习惯水律法的支柱,如今正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水协议所采纳。
该公约和现有协议对地下水的考虑,都仅限于与地表水相连的地下水。专门针对地下水的协议为数不多,但未来其数量可能会增加。其中最新的协议是2015年约旦和沙特阿拉伯签订的关于阿尔萨格/阿尔迪西(Al-Sag/Al-Disi)蓄水层的协议。200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LC)通过了《跨界蓄水层法条款草案》,同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对该草案做了记录。尽管该草案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代表了关于公共地下水资源法律的权威性阐述,因为它反映了适用于跨界蓄水层的普遍国际习惯水律法。因此,各国在就跨界蓄水层的管理达成协议时,如今倾向于参考该草案,《瓜拉尼蓄水层协议》(2010 年)和《尤勒梅登、陶代尼/塔内兹鲁夫特蓄水层系统谅解备忘录》(2014年)的序言中对此有所体现。这些都是相对于本书第二版而言的新进展,但跨界蓄水层法仍在不断发展,关于是否应将该条款草案转化为公约的问题仍无定论。
与国内水律法一样,国际水律法也在经历“绿色化”进程,这体现为预防、减少和控制污染的义务,整体上防止跨界损害的发生,以及当拟实施的开发项目可能造成重大跨界损害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义务。从各国的一贯实践和判例法来看,这些义务如今可被视为国际习惯水律法的一部分。另一个正在被越来越多条约纳入的新兴原则是保护和维护生态系统的义务,包括通过大坝释放最小生态流量。鉴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今后环境法要素将比以往更广泛、更深入地融入国际水律法。
直到最近,国际水律法还未涉及水权问题。水权本应从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书中推导而来。尽管在1977年联合国马德普拉塔水事会议等诸多国际论坛上曾提及水权,但2002年针对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作出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才让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水权,并引发了关于水权是否为一项独立人权的辩论。2010年,联合国大会和人权理事会明确承认了水权,但许多国家在相关决议的投票中投了弃权票。再加上当代水协议中极少有将水权视为独立人权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这场辩论仍在继续。本书第二版并未考虑这一新进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际水律法并未要求建立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制度机制,但各国现在认识到,这些机制在确定何为公平合理、预防不利跨界影响以及避免水事争端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大多数当代水条约都要求建立国际制度机制。
总之,水律法处于不断发展之中。与一般法律一样,它受到自然、社会、经济、气候、政治、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水律法需要不断调整,因此应将其视为一种动态且灵活的工具,以便在新挑战出现时加以应对。
马塞拉·南尼
罗马,2018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