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结合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第九版对本书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更新了60多件司法文件、200多条脚注。全书修订近200处,修订量达15万字。
“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是《刑法全厚细》的核心品质。本书详细标注了《刑法》条文的历次修改情况,以及罪名和立案标准、量刑标准的变化情况;收录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涉刑司法性文件、法答网精选答问、检答网集萃等;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库案例;对现行有效的数百件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刑法任务】
第3条【罪刑法定】
(本书汇)【刑法历次修改一览】
第4条【司法公平】
第5条【刑责相称】
第6条【属地管辖权】
第7条【属人管辖权】
第8条【保护管辖权】
第9条【普遍管辖权】
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处理】
第11条【刑事管辖豁免】
第12条【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13条【犯罪概念】
第14条【故意犯罪】
第15条【过失犯罪】
第16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17条【未成年人犯罪】
第17条之一【老年人犯罪】
第18条【精神病人犯罪】
【醉酒人犯罪】
第19条【残疾人犯罪】
第20条【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无限防卫】
第21条【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22条【犯罪预备】
第23条【犯罪未遂】
第24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25条【共同犯罪】
第26条【主犯】
第27条【从犯】
第28条【胁从犯】
第29条【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30条【单位刑事责任】
第31条【单位犯罪处罚】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32条【刑罚类别】
第33条【主刑种类】
第34条【附加刑种类】
第35条【驱逐出境】
(行政规范)
第36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37条【非刑事处罚】
(行政规范)
第37条之一【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38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39条【管制守则】
第40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41条【管制刑期折算】
第三节 拘役
第42条【拘役的期限】
第43条【拘役的执行】
第44条【拘役刑期折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46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47条【有期徒刑刑期折算】
第五节 死刑
第48条【死刑的判决与核准】
第49条【死刑限制】
第50条【死缓变更与减刑限制】
第51条【死缓及变更后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52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53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
第55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56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7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58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59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60条【债务偿还】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61条【量刑依据】
(本书汇)【法定量刑幅度一览】
第62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63条【减轻处罚】
第64条【犯罪财物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65条【一般累犯】
第66条【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67条【自首】
第68条【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69条【判前数罪并罚】
第70条【判后漏罪并罚】
第71条【判后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72条【缓刑适用条件】
第73条【缓刑考验期限】
第74条【不适用缓刑】
第75条【缓刑守则】
第76条【缓刑考验】
第77条【缓刑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78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79条【减刑程序】
第80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81条【假释适用条件】
第82条【假释程序】
第83条【假释考验期限】
第84条【假释守则】
第85条【假释考验】
第86条【假释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87条【追诉期限】
第88条【无限追诉期限】
第89条【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
第91条【公共财产】
第92条【私有财产】
第93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95条【重伤】
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
第97条【首要分子】
第98条【告诉才处理】
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的界定】
第100条【前科报告制度】
第101条【总则适用范围】
……
试读
第266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条文注释 诈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构成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包括自用或转归他人)的主观故意;(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3)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界定标准,依照“法释〔2011〕7号”解释的相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治安状况,在上述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266条规定中所说的“本法另有规定”,是指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了具体规定,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这些专门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需要注意的是:
(1)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如果单位组织实施第266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第266条规定的行为时,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4)如果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时,既使用了欺骗手段,又使用了窃取手段,则以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手段定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否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5)以虚假或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并使用的通信工具,造成电信部门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6)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达不到诈骗罪的构罪标准,则此时应当主要考虑该行为对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的妨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关规定 【法释〔201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公布,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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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专题)
【主席令〔2022〕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3届36次]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
【银监发〔2016〕41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中国银监会、公安部2016年8月4日印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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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办发〔2016〕170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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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16〕3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签发,2016年12月20日新闻发布)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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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1〕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年6月17日签发,2021年6月22日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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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办字〔2024〕16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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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指导 【法发〔202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6月16日印发,2021年7月1日试行;法发〔2017〕7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删除线部分内容为2021年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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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法〔2014〕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4年6月26日印发)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高检发研字〔2017〕10号】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讨论通过,2017年10月12日印发)
(检例第38号)董亮等4人诈骗案
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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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 ……
【2025-04-1-222-002】王某等人诈骗案(北京高院/2020.09.11/[2020]京刑终73号)
裁判要旨:认定公证人员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根据该工作人员认知能力、既往学习工作经历、办理公证的次数和手段、履行程序的正当性、与同案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刻意规避查处行为及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公证人员明知办理公证事宜的人员实施“套路贷”犯罪,仍旧协助办理公证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2025-05-1-222-002】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上海二中院/2024.07.26/[2023]沪02刑终826号)
裁判要旨:1.对借款不还行为适用诈骗罪,应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出借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出借钱款。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借款时是否掩饰真实身份、是否夸大经济实力、是否虚构借款理由、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借款后是否逃匿、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2.对于行为人借款后一直有还款行为,且没有逃匿等行为,并积极提供偿债方案,与出借人协商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出借人占股比例、公司的盈利优先清偿出借人债务的,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以诈骗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