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价值的释放需要以流动为必要条件,企业数据出境是发展数字经济、扩充经济总量的必然选择。目前以欧盟、美国等为代表的国家,已经发展出较为完善的数据出境监管规则,为日益增长的企业数据出境提供合理、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支撑。与此同时,由于监管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不同,在企业数据跨越国境进行传输时,各国之间的数据出境监管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则冲突,这抑制了全球数字经济和国际数据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如何从国际法层面协调各国国内监管规则差异以及各国规则间的潜在冲突,亟需研究。本书研究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采用整体视角和系统思维,综合梳理分析当前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以及欧盟等区域组织框架下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冲突和协调方式,秉持尊重和保障各国国家数据主权、坚持互利共赢的监管协调理念的基本立场,探索推动企业数据出境多元监管协调机制齐头并进的可行建议。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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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第三节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企业数据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企业数据出境的概念辨析
第三节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特殊性
第三章全球主要经济体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冲突
第一节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取向分歧
第二节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数据本地化限制争议
第三节企业数据合法出境的安全审查差异
第四节企业数据非法出境的责任追究差异
第四章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分析
第一节国际监管协调的基本方式
第二节多边贸易体制下的WTO协调机制:
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谈判
第三节区域贸易体制下的RTAs协调机制:
“区域数据流动圈”
第四节单边规则输出下的单边协调机制:
欧盟“充分性认定”机制
第五节多种监管协调方式的兼容和混用分析
第五章推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国际协调的中国因应
第一节中国推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协调的必要性
第二节中国参与企业数据出境国际监管协调的基本立场
第三节推动WTO多边监管协调机制完善
第四节推动RTAs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建设
第五节推动中国单边监管协调机制发展
第六章结论
前言/序言
序言
九年前,帅气的硕士研究生新生刘飞虎同学,背着黑色书包,手持印制精美的彩色个人简历,来到我的办公室,表达希望加入我研究生团队的意愿,我们谈得很投缘。自那时起,我先是很荣幸地成为他的硕士研究生导师,三年后又成为他的博士研究生导师,见证了他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成长及卓越表现。如今,他的首部专著即将出版,我荣幸受邀为其作序,回顾他的学术历程,并展望这部著作的前景。
在求学期间,刘飞虎博士展现出的创新意识,以及他勤奋执着、务实钻研的学术精神,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创新意识是刘飞虎博士学术研究的鲜明特质。他始终保持着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强烈的创新意识。在博士研究初期,他注意到全球各国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规则上存在的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不仅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还引发了诸多国际规则冲突。本书的研究正是源于此。针对这一问题,他没有局限于现有的研究框架,而是大胆提出“多元监管协调机制”的创新理论构想,突破传统的单一协调模式,主张通过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机制、区域贸易协定(RTAs)以及单边规则输出等多种途径,实现各国监管规则的协同与兼容,为学术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
勤奋和执着是刘飞虎博士学术道路上的重要支撑。面对企业数据跨境流动这一复杂而前沿的领域,他在研究过程中展现出极大的研究热情。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过程中,以及在理论框架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他花费数月时间研读大量原始文献和案例,逐条对比各主要国家在数据本地化、安全审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反复推敲、不断优化研究整体框架,克服重重研究难题。本书的研究框架最终成功体现出尊重各国数据主权和促进全球数据自由流动的平衡,充分展现出他对研究成果科学合理、严谨可行的执着态度。
务实钻研是刘飞虎博士学术精神的重要体现。学术研究不仅要注重理论创新,更要服务于实践需求。在本书的研究中,他积极将理论研究与实践现状紧密结合,密切关注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数据跨境流动最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现实案例,以问题为出发点,探求国内企业在应对美国、欧盟等数据合规要求时所面临的实际需求和诸多困难,提出完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国际协调的中国应对措施,为国际社会解决数据跨境流动中的监管冲突贡献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全球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协调各国监管规则、促进数据自由流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这部专著的撰写时间长达五年,其内容聚焦于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研究,正是刘飞虎博士对该重要问题多年勤奋钻研的结晶。数据作为第五种生产要素,必须依托流动来释放其经济价值。当下,企业数据出境对我国发展数字经济、扩充经济总量、争取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全球各国在数据出境监管上的规则冲突,严重抑制了全球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贸易的便利化发展。
这部专著采用系统思维并着眼于整体视角,从国际法中的监管冲突和监管协调出发,系统梳理了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以及欧盟等区域组织框架下的数据出境监管冲突与协调方式,提出了尊重和保障各国国家数据主权、坚持互利共赢的监管协调理念,并探索出了推动多元监管协调机制齐头并进的可行路径。研究中提出的推动WTO多边监管协调机制完善、推动RTAs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推动中国单边监管协调机制发展的“多元监管协调机制”,既为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有助于推动全球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贸易的发展,也为中国在参与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见证刘飞虎博士从一位青涩少年成长为大学青年教师,我由衷地为他在学术上的成长感到骄傲和欣慰。他在研究方面的创新意识,以及勤奋执着、务实钻研的学术精神,使他在科研道路上不断突破自我。我相信,这部专著的出版,不仅是他学术生涯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将是他继续探索全球数据治理和国际法治研究的重要基石。期待刘飞虎博士在学术道路上继续踔厉前行,为学术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马其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25年2月20日前言<<<>>><<<>>>前言
数据是一种生产要素,其价值的释放以流动为必要条件,企业数据出境是发展数字经济、扩大经济总量的必然选择。目前欧盟、美国等已经发展出较为完善的数据出境监管规则,为日益增长的企业数据出境提供合理、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支撑。与此同时,由于监管价值取向、法律体系等不同,在企业数据跨越国境进行传输时,各国的数据出境监管之间存在一定的规则冲突,这抑制了全球数字经济和国际数字贸易便利化的发展。如何从国际法层面协调各国国内监管规则差异以及各国规则间的潜在冲突,亟须研究。
在全球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愈发频繁的当下,研究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的主要难点在于,国际法本身的“碎片化”导致同时存在多个协调企业数据出境冲突的潜在途径,这包括国家之间缔结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谈判等协调途径。如果仅仅聚焦于某一途径下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冲突和该途径下的协调方式,未能从宏观的国际法视角思考监管协调机制问题,则将导致研究成果的“碎片化”。
有鉴于此,本书研究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采用整体视角和系统思维,综合梳理分析当前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以及欧盟等区域组织框架下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冲突和协调方式,秉持尊重和保障各国国家数据主权、坚持互利共赢的监管协调理念的基本立场,探索推动企业数据出境多元监管协调机制齐头并进的可行建议。本书的研究结构和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章,绪论。在阐述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提出不同国家或区域间企业数据出境监管规则的冲突问题,阐明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随后,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系统梳理、述评,指出当前研究现状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指明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第二章,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基本理论。在数据跨境流动场景中,协调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存在特殊性。其一,出境的企业数据中数据类型混杂。以数据滥用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危害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而以数据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由于不同维度的数据分类方式存在交叉关系,即对于同样的数据,采用不同维度进行划分将属于不同的数据类型,这导致通过企业主体出境的数据中可能存在重要数据、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等多种类型的数据,在监管中需要结合各类型数据的特点,施行有差异的出境监管及协调策略。其二,出境的企业数据中涉及的权益多样。数据权利是兼具财产权属性、人格权属性、国家主权属性的权利,同时承载有财产权、隐私权、国家主权等多种权益,无法简单地以所有权概念为基础解释和构建数据权利。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时,需要结合多种不同的权益制定有区别的监管措施,避免因笼统限制企业数据出境而产生监管冲突及协调困境。其三,出境的企业数据中利益的保护较为复杂。协调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规则,归根到底是协调各国对企业数据中各类权益的分配和相关责任的承担。企业数据中的数据种类和数据权益多样,在国际监管协调中如何实现对不同权益的保护,维护各国主体的合理权利,也呈现出复杂的态势。
第三章,全球主要经济体的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冲突。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特殊性,导致各国对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取向存在较大分歧。主要的分歧可以归纳为,是以限制数据流动还是以促进数据流动为主要价值导向。对于企业数据出境监管,部分国家以保护国家主权和数据安全为出发点,侧重限制数据无序流动;部分国家以促进国际数字贸易便利化为出发点,侧重数据自由流动;还有国家兼顾数据的流动与安全。
具体而言,对于数据本地化限制,各国在综合考虑本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科技水平、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基础上,采取不同严格程度的数据本地化政策。设置数据本地化限制措施限制企业数据出境具有正当性,这是数据出境国基于保障国家安全利益、保护个人隐私、维护社会秩序、占据数字经济发展优势等的考量。而企业数据本地化限制措施将抑制国际或区域数字经济发展,这也引发各国对数据本地化限制措施的争议。对于企业数据合法出境的安全审查,各国的监管要求可以归纳为:对数据接收国数据保护立法状况的评估,对涉及重点行业或个人隐私的企业数据出境的安全评估,以及对数据出境企业内部数据管理制度的审查。而不同国家之间的规则存在差异。对于企业数据非法出境的责任追究,部分国家的行政机构对于数据出境企业拥有行政处罚权或裁量权。例如,美国等通过“长臂管辖”对数据出境企业有司法管辖权。不同国家依据本国法律体系,一般设置有不同的企业数据非法出境管理机构和处罚规则。其中,美国通过“数据控制者”的属人连接点建立域外管辖权,欧盟借助欧盟“单一市场”来实现对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管辖,但这两种方式都会直接或间接与他国产生管辖权冲突。
第四章,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分析。国际监管协调的基本方式繁多,结合当前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协调的实践现状,各国或地区主要采用监管趋同和监管等效这两种监管协调方式。以这些监管协调方式为基础,目前在全球已经发展出包括多边贸易体制下的WTO协调机制、区域贸易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TAs)协调机制、单边规则输出下的单边协调机制这三类主要的国际协调机制,也存在混用多种监管协调方式的国际协调机制。
就国际协调机制而言,WTO协调机制依托多边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谈判,可以有效推动全球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趋同发展,但由于其成员对数字关税、数据本地化措施、数字知识产权、网络消费者保护以及数字贸易便利化等议题存在较大争议,发展缓慢。为此,美国、欧盟等世界发达经济体为把握住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利用自身在国际数字贸易市场中的影响力以及互联网技术优势,已经发展出较为成熟稳定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机制。RTAs协调机制以美国为代表,其借助提高数字贸易便利化、消除数字贸易壁垒的监管取向,在区域内与相关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通过主导建设“区域数据流动圈”,促成区域内各国监管规则趋同发展,以解决数据出境中的监管冲突。单边协调机制以欧盟为代表,其依托欧洲一体化市场造成的“布鲁塞尔效应”,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及其“充分性认定”机制为基础,迫使欧盟外的所有贸易伙伴采用类似于欧盟的数据出境监管规则,并采用监管等效的协调方式,将欧盟区域内规则向国际推广和输出,以解决国家间监管规则冲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监管趋同、监管等效等监管协调方式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完全排斥关系,个别国家或地区在处理国际监管冲突时存在将数种协调方式进行混用的情况,如日本、欧盟等。当然,不同协调方式之间的差异,也能引起冲突,如欧盟的监管等效相较于美国的监管趋同协调方式更为“强势”,欧盟因此能够采用单方面宣告的形式,认定与美国签署的《安全港协议》《隐私盾协议》失效。
第五章,推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国际协调的中国因应。鉴于数字贸易的巨大潜力,我国有必要尽快加入全球数据流动治理,推动企业数据出境监管国际协调的发展,以扭转中国在国际监管协调规则构建中话语权缺失、参与方式被动、国内外规则衔接性欠缺的局面。中国应当秉持尊重和保障各国国家数据主权的理念,将坚持互利共赢的监管协调作为基本立场,推动企业数据出境多元监管协调机制齐头并进。一是推动WTO多边监管协调机制完善,支持WTO引领数据跨境监管规则构建的全球核心地位,支持以数据安全为基础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支持以数字贸易便利化为目标的规则构建方向。二是推动RTAs区域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立足我国已有自由贸易协定以逐步扩大我国参与的区域内监管趋同的范围,积极对接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并尝试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以促进区域内的监管规则趋同发展。三是推动中国单边监管协调机制发展,依据企业数据特点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制定符合我国跨境数字贸易需求的国内监管规则,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开展数据监管国际执法合作,利用数字产业优势巩固我国企业数据出境监管规则的影响力。
第六章,结论。对企业数据出境监管的国际协调机制研究进行回顾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