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基础教程》阐述了经济法律基本知识,《经济法基础教程》编写以高职学生够用、实用为宗旨,在内容的选择和体例的设置上结合高职学生知识结构与职业发展需要,强调简明性和实践性。学生系统学习《经济法基础教程》后,能提高其运用经济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一节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原则
课后学习指导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的其他规定
课后学习指导
第三章 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课后学习指导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
课后学习指导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课后学习指导
第六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课后学习指导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课后学习指导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课后学习指导
第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十二章 税法
第十三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十五章 仲裁法
第十六章 诉讼法
试读
(3)证券交易方式的限制与放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原《证券法》仅规定了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修订后的《证券法》适应证券市场交易方式多样化的需要,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方式的限制,但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证券交易种类的限制与放松。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见,修改后的《证券法》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除了规定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外,也为证券期货交易以及证券信用交易等证券交易种类与方式的发展提供了法律空间。当然,以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必须是国务院规定的方式。
(5)特定主体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10;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10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7)特定主体买卖股票的限制。《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上述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以及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法定人员持股与买卖股票的限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9)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股票的限制与放松。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新《证券法》的重大修改之处,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完全禁止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既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实现经营自主权,也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和保值增值,所以允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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