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第2版)/全国司法职业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力求反映法学理论、法律实践发展的最新动态,将最新法律规定、典型案例反映到教材中,体现高职高专专业设置紧密结合法律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内容的侧重点上,突出实践操作,将教材内容与工作岗位对专业人才的知识要求、技能要求结合起来,将案例教学提升到重要位置,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的掌握和对基本理论的应用。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的机构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及其相关权利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破产和解与重整
第七节 破产清算
第六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第八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争议的解决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章 保险法
第十二章 竞争法
第十三章 财政税收法
第十四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
第十五章 银行法
第十六章 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法
第十八章 劳动法
第十九章 社会保障法
试读
三、保险法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鉴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远远大于其他民事行为。因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主要是依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告知和保证来决定是否承保和保险费的多少,如果投保人诈欺或隐瞒,就可能导致保险人判断失误和上当受骗,故保险合同又称最大诚实信用合同。为了保护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该原则应同时适用于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对投保人来说,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其应当承担以下两项义务:①如实告知义务,即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的情况通常是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情况。如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价值、状况及安全防护设施等。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投保人故意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其三,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②保证义务。保证也称特约,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就某些事项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违反保证将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尽量提供了其所知的一切情况,也不能例外。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两种形式:明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件中,对于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默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之一。默示保证主要见于海上保险合同,如适航能力、不改变航线、具有合法性等都无须成文,但所有投保人都必须做到。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产生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险惯例。违反保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惯例处理,通常是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已经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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