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是为非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公共经济法课程而编写的教材,全书共21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同时囊括前述三个法律部门中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物权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会计与审计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在侧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传授的同时,强调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以便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或者自主创业打下必要的法律基础。为此,《经济法》中的每章均以提供一种背景问题的方式开头,借此将学生带入学习情境中,使其产生学习该章节的兴趣。同时,本书又在各章节设置“本节学习提示”“相关知识链接”“相关政策链接”“相关案例分析”“相关案例思考”“本节自我测试”及“本章法条链接”等栏目,突出本书的实用性、知识性、趣味性和应用性,以便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目录
第一章 法学导论
第一节 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
第四节 代理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 公司财务会计的法律规定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第六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
第八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
第九章 竞争法
第一节 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四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
第三节 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定
第四节 广告审查法律制度
第五节 广告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价格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价格监督检查及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会计与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五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收和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种法基本规定
第三节 税收征管法
第十六章 银行法
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政策性银行
第十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十八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十九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 保险业法
第二十章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工资与工时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第五节 社会保险制度
第二十一章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节 仲裁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后记
试读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关于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者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里立法上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资格条件是从消极方面加以规定的,即规定了不得从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的人。而没有从积极方面规定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这种规定主要是国家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限制政府公务人员以及负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经商办企业,防止他们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不当的商业利益,并对政府的正常工作和威信带来损害。限制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等,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因为他们无法辨别事物的真伪,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根本不具备经营商业的资格,国外称这为禁治产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具体表现为:
1.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以个人所有(或家庭所有)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其财产权利当然属于投资人。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会形成其他一些权利,如商号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也应当由投资人享有。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以及获得经营收益的权利。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由投资人自己行使。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充分的自主权。由于是个人单独投资,个人的意志即是企业的意志。如企业有权依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等。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个人投资人还享有对经营收益的完全占有权(依法纳税后)并可任意支配经营所得,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也不需要如公司企业那样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
3.对企业相关权利的转让继承权。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利,投资人可以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行使处分权,而处分权的行使也十分便利,无须像公司企业那样通过股份转让、依法登记等这些程序。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也可称为责任,主要是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同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经济性质属于私有企业,其从事经营活动必然需要招用职工。因此,对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做出规定。为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己管理企业,自任企业的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具体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投资人个人决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应当与委任者或聘任者订立书面的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委托的事项或者授权的范围。在经营管理中,受托人或受聘者应当在委托或者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作为受托人或受聘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而且,其行使授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投资者承担。投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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