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旨在对广大农村群众在日常生活的法律问题提供指南,从大量案件裁判中选择具有典型和普法意义的进行解读,本书内容包括农村常见的土地流转、房屋建设与买卖中高发的法律纠纷以及相邻关系纠纷,农村常见侵权责任纠纷,离婚、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婚姻家庭纠纷,农民务工引发的各类纠纷等,涵盖了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贴近农村生活实际,为广大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人民群众防范法律风险、应对矛盾纠纷提供有益参考,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目录
第一章 农村承包土地相关纠纷
1.可以继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2.未分户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承包村集体土地之后是否可以不交纳承包费?
4.村集体可以将弃耕、撂荒土地另行发包吗?
5.可以将农用地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其他用途吗?
6.村委会“一地二包”,谁最终有权获得?
7.“外嫁女”能否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
8.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9.新生儿能获得自留地征地补偿款吗?
10.耕地补贴款应当由谁来领取?
11.互换承包地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第二章 农村房屋相关争议
12.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房屋?
13.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14.“连环买卖”农村房屋的最后一手买受人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15.宅基地搬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16.父母已经去世,可以主张父母生前房屋的拆迁利益吗?
17.因读书、就业迁出户籍,城镇户籍子女还能继承宅基地吗?
18.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不一致怎么办?
19.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如何分配违法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20.购买了违章建筑怎么办?
第三章 农村自建房相关纠纷
21.邻居超越宅基地范围修建大门,是否可以主张拆除?
22.购买宅基地建房后遭遇拆迁,如何处理?
23.邻居好意帮忙自家翻建房屋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4.农村自建房出现质量问题,还需要支付工程尾款吗?
25.翻建房屋时约定房屋进深和高度一致,但邻居现在要求房屋院墙也一致怎么办?
26.家庭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第四章 农村排除妨害、相邻关系纠纷
27.高地势邻居向自家排放污水,可以用混凝土堵住下水道管吗?
28.土地被占用十几年了还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吗?
29.宅基地被侵占了,应该如何维权?
30.邻居安装充电箱并将车辆停放路边充电,可以要求拆除充电箱吗?
31.前院散水修建过宽,可以要求拆除多余散水吗?
32.邻居认为自己拆除了前后院夹道墙影响其排水怎么办?
33.邻居门前修建水泥斜坡妨碍出行,能否要求拆除?
34.邻居多次阻挠翻建房屋,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35.前院房屋开窗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怎么办?
36.前院房顶加装太阳能光伏板影响正房采光怎么办?
37.邻居饲养信鸽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怎么办?
第五章 农村常见侵权纠纷
38.家门口散养的犬只将村路上经过的行人咬伤谁来承担责任?
39.“好意同乘”出车祸,驾驶人赔偿责任可以减轻吗?
40.农用车违规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41.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
42.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受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43.拆除农村自建房引发事故,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44.用微信辱骂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45.与人争执导致对方疾病突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46.自家门口安装监控侵犯邻居的隐私吗?
47.双方打架互殴要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48.邻居垒建的水泥墙有极大安全隐患,可以自行拆除吗?
第六章 农村婚姻关系常见法律问题
49.通过“假结婚”办理户口,有哪些风险?
50.订婚后未结婚,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51.家庭生活中,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什么?
52.夫妻一方丧失劳动能力后,另一方是否对其有扶养义务?
53.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农村房屋,离婚时能否分割?
54.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能否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55.离婚时,孩子应当由谁抚养?
56.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去世,抚养权归谁?
57.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婚姻效力如何?
58.遗嘱中没有给胎儿预留份额如何处理?
59.约定由爷爷奶奶抚养孙女,母亲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
60.彩礼的归属应当是女方父母还是女方本人?
第七章 农村分家、继承常见法律问题
61.家庭成员自行分家析产并签订了分家单后,是否可以反悔?
62.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3.遗嘱处分了夫妻或家庭共有财产还有效吗?
64.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65.接受遗赠还有时间效力的要求吗?
66.“父债”需要“子偿”吗?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吗?
67.放弃继承是否需要经过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68.城镇户籍的子女能否继承农村房屋?
69.作为遗产的农村房屋只能由儿子继承吗?
70.“外嫁女”是否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试读
第一章 农村承包土地相关纠纷
4.村集体可以将弃耕、撂荒土地另行发包吗?
情景再现
马某是小马村村民,20世纪80年代,马某一家按人口分得家庭承包地,后马某将一家的户口迁出小马村。等马某到退休年龄时,马某又将一家的户口迁回小马村。但由于马某一家一直未对20世纪80年代分得的承包地进行耕种,小马村村委会已将马某一家的承包地收回并发包给村集体其他人耕种。后马某以小马村村委会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承包地收回导致其没有获得政府补贴为由,要求小马村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那么,马某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法官答疑
对土地进行适时耕种,是承包方的义务,耕地的弃耕、撂荒是国家不允许的。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情景中,马某因自身原因将其承包地弃耕、撂荒,小马村村委会为保证耕地的有效利用和粮食收益,将马某弃耕、撂荒的土地收回另行发包给第三人,并无过错,无须赔偿马某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法官提示
《“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明确提到,要改善撂荒地耕种条件,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通过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土地进行适时耕种,是承包方的义务,耕地的弃耕、撂荒是坚决不允许的。还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土地是在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情况下被收回并流转的,对于承包方不给予赔偿。而且,承包方还应该补偿第三人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