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商业法评论(总第6集)》主要内容包括当期聚焦,前沿专论,新秀风采,学会巡礼。
目录
【当期聚焦】
间接收购模式下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时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完善
授权资本制下毒丸计划法律规制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程序的体系构建
董事会股份发行决策权的规制体系建构
【前沿专论】
平台服务协议单方变更条款的适用与完善
法学视角下读者借阅数据体系的构建
霍菲尔德理论视角下的财产权制度构建
企业信用修复实现路径研究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分配请求权研究
让与担保破产别除权的认定及其实现路径
【新秀风采】
商业医疗保险欺诈的认定与法律责任——以吉林省多家投保案件为视角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学会巡礼】
聚焦数据法律问题,推动商业法治发展——中国商业法研究会2023年年会综述
试读
《商业法评论(总第6集)》:
四、读者借阅数据分类体系的构建
(一)体系搭建:法律视角下的读者借阅数据分类
读者借阅数据的内容庞杂,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点,分属不同的数据类型,法律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鉴于读者借阅数据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特征,本文试图在分类分级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根据各类数据的识别性、私密性与敏感性特点,合理划分读者借阅数据的各种类型,分别分析图书馆使用各类读者借阅数据的合法性基础,形成一个衔接紧密、保护全面、利用充分的读者借阅数据合法使用体系。
第一类为不可识别的读者借阅数据。此类数据因不具有可识别读者的特性而不属于读者个人信息,进而也不具有私密性或者敏感性的法律特征。此种数据的独立成类是非个人数据与个人数据的界分,是财产权利与人格权益的分野,更是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区分。
第二类为可识别的、私密的读者借阅数据。在将非可识别的借阅数据单独划出后,在属于个人信息的借阅数据内部,又可根据借阅数据的私密性,将借阅数据划分为私密的借阅数据与非私密的借阅数据。前者将落入隐私权范畴,后者适用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当前,在我国《民法典》中,立法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仅将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权益。因此,这种划分方式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界分。无论是积极方面的具体内容还是消极方面的救济措施,民法为权利与权益设置了不同程度的规则。具言之,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强于个人信息,相应地,民法对私密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强于一般个人信息。此种划分方法将私密借阅数据从个人信息制度中单独列出,着重考虑使用私密借阅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第三类为可识别的、非私密的敏感的读者借阅数据。在将个人信息内部的私密借阅数据单独列出后,对于非私密的借阅数据,可以根据其是否具有敏感性的特点,将其进一步划分为非私密的敏感借阅数据与非私密的一般借阅数据。正如前文所述,私密借阅数据与敏感借阅数据存在一定的交叉,并不完全重合。同时具有私密性与敏感性的借阅数据应当适用隐私权的加强保护,不具有私密性而仅具有敏感性的读者借阅数据依旧适用个人信息的一般保护。关于后者,例如,图书馆使用刷脸借阅数据时,图书馆使用了读者的生物识别信息。敏感读者借阅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信息量,具有极大的使用价值,是图书推荐等个性化定制服务的基础,法律需要在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与数据使用价值的释放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第四类为可识别的、一般的读者借阅数据。在属于个人信息的借阅数据内部,除具有私密性、具有敏感性的数据外,其余的数据为不具有特殊性的一般借阅数据。
(二)基本原则:各类读者借阅数据的同意机制
在全球各个法域,为保护数据来源者的人格权益,同意原则均是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机制。根据个人信息的不同特点,同意机制可以详细划分为明确同意与概括同意两种方式。关于图书馆使用读者借阅数据时的同意方式,需要对照前述读者借阅数据分类层次,逐一探讨其同意模式。
关于图书馆使用不可识别的读者借阅数据的合法性基础,有的学者已经意识到衍生读者借阅数据是独立于读者的法律客体,该类数据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实现其价值增值的图书馆,使用衍生读者借阅数据是图书馆应当享有的具体权能,无须经过读者的同意。本文将该类观点称为数据权能说,即图书馆对该类读者借阅数据享有数据财产权,其中包括使用权能,因而有权使用该类读者借阅数据。但是,该观点未能正确认识读者借阅数据的正确权利归属问题。高校或者公共图书馆是执行教育文化公共事务或者提供教育文化公共服务的公共机构,其利用公共资金收集、处理读者借阅数据,形成不具有识别性的读者借阅数据,并将该类数据再次用于提供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该类读者借阅数据符合公共数据的定义,其财产权属应当归属于全民。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公共数据财产权的具体权能,高校或者公共图书馆作为履行教育文化职能的公共机构,其基于国家的明示或者默示授权而取得对该类读者借阅数据的使用权。本文将这种合法性基础称为国家授权说。该类读者借阅数据不涉及读者人格权益,所以图书馆使用该类数据无须获得读者同意,本文首先将该类读者借阅数据排除出同意制度的适用范围。
图书馆使用可识别的、私密的读者借阅数据时,需要获得读者的明确同意。私密读者借阅数据属于私密个人信息,其应当适用隐私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隐私的使用应当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根据该规定,图书馆使用读者私密借阅数据时应当取得读者的明示同意。当图书馆使用读者借阅数据时,如果该数据可能彰显读者的私密信息,图书馆在用户服务协议中取得的读者概括同意,不足以为其使用私密读者借阅数据的行为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图书馆使用私密读者借阅数据之前,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就其使用该类数据的行为单独取得读者明确的同意。图书馆告知读者该类数据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