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建设,离不开公众共用物的可持续供给及其使用权的充分保障。公众共用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要资源,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条件。然而,当前仍存在两种典型的共用物悲剧,严重威胁其使用权:一是品质减损导致的悲剧,二是数量(范围)急剧减少导致的悲剧。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是公众共同享用这些资源的资格、自由与权能。这种权利是公众享有的、具有非排他性特征的权利束,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习惯性权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公众共用物具有“不问所有权,只求使用权”的典型特性。因此,该权利的设立与最终实现,必须通过权利配置、保障与救济三大机制的持续完善方能达成。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 研究目的
二、 选题背景
三、 研究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研究的整体情况
二、 有关公众共用物概念的相关研究
三、 关于公众共用物共享性问题的研究
四、 关于公众共用物保护及救济的研究
五、 关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与相关理论的研究
六、 关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内涵的研究
七、 关于公众共用物的跨学科研究
八、 发展趋势
第三节 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结论
一、 研究问题
二、 研究方法
三、 主要结论
第四节 本书的思路与论证结构
一、 基本思路
二、 论证结构
第二章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公众共用物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一、 公众共用物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三、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属性特征
第二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问题的出现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问题的现实表现
第三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实现的困境
一、 公众共用物悲剧阻碍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实现
二、 自由使用受限阻碍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实现
小结
第三章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理论证成
第一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理论基础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经济学基础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政治学基础
三、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法学基础
四、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伦理学基础
第二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意义与价值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有助于缓和公众共用物的供需矛盾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有助于遏制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
三、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有助于丰富权利内涵
第三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分析进路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研究中的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
二、 运用个人主义研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思路
三、 运用整体主义研究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思路
小结
第四章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权利结构
第一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法律关系
一、 基于霍菲尔德理论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分析
二、 公众共用物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三、 公众共用物法律关系的基本形态
第二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主体
一、 “个体”作为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主体
二、 “整体”作为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主体
三、 关于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适格主体的思考
第三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客体
一、 作为公众共用物使用权客体的公众共用物
二、 公众共用物的类型化
第四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内容
一、 传统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类型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三、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类型化
小结
第五章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保护的法律探索
一、 国际性条约对全球性公众共用物的保护
二、 成文法国家保护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实践
三、 判例法国家保护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实践
四、 我国保护公众共用物的法律实践
第二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保护的司法探索
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
二、 地方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探索
第三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保护的实践探索
一、 “邻避效应”治理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二、 区域协同治理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三、 治理景区门票乱象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
小结
第六章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配置、保障与救济
第一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配置机制
一、 对公众共用物使用权进行权利配置的缘由
二、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三、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配置的具体进路
第二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保障机制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核心特性
二、 以主体的开放性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非排他性
三、 以客体的非拥挤性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非排他性
四、 以内容的非排他性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非排他性
五、 以理念的整体性保障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非排他性
第三节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救济机制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救济机制总体框架
二、 针对公众共用物第一种悲剧(品质减损)的权利救济
三、 针对公众共用物第二种悲剧(数量减少)的权利救济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走得慢,但未停歇
试读
一、 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研究的整体情况
国内关于公众共用物理论的研究近些年逐渐兴起,蔡守秋2012年发表《论公众共用物的法律保护》一文提出了公众共用物概念,此后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该概念成为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术语。蔡守秋不仅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公众共用物概念的内涵、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内容、公众共用物的类型划分、公众共用物的治理模式、公众共用物的主要类型,还将其用于指导具体问题的解决,比如雾霾治理、公共交通治理等。蔡守秋还将公众环境权作为典型的公众共用物使用权的类型,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环境权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公众共同享用性的权利类型。其他年轻学者则采用比较法的方式,从法国、英国等国家的视角研究公众共用物。不少学者开始重视对公众共用物的非排他性的研究,并将其运用到具体领域的权利构建。随着对公众共用物理论研究的深入,其他学科学者也开始关注并建议在我国民法典编撰中渗透公众共用物理念,包括崔建远建议“物权编”中创设“共用物制度”,侯国跃等建议构建“公众共用物制度”。
公众共用物是蔡守秋基于环境法学基础范畴提出的全新概念,但审视该概念的核心特征,可以发现对相似概念或权利类型的研究并不罕见。特别是有学者开始关注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欧阳英认为权利与公共物品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公共物品构成权利的基本对象,公民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权是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崔建远也提出在法律上,公共物品可以是无主物也可以是权利的客体,法律可以针对矿产资源、水资源等公共物品进行权利配置。有学者甚至直接提出了“公共物品权”概念,认为公共物品权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体现,具有非独占性和平等性特征,并依此出版了有关公共物品供给法律制度的专著。由此可见,以公众共用物使用权为代表的非排他性权利正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即便有的研究并非以公众共用物这一概念而展开。
二、 有关公众共用物概念的相关研究
(一) 公众共用物概念与古罗马法物的分类
公众共用物是基于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需要而提出的新概念,在现有文献中体现得尚不充分,但抛开概念术语本身而关注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可以将这一研究的视野追溯至古罗马法与古希腊。首先,古罗马法中出现的“一切人共有的物”、公有物、共有物、公用物、共用物等概念与公众共用物有着密切联系。罗马法学家埃流斯·马尔西安(Aelius Marcianus,约193—235)提出的“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马尔西安在其《法学阶梯》第3卷中说:“的确,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一切人共有的物。”(D.1,8,2,1)这一片段在罗马法学史上首次确立了“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这一概念相当于全球性公众共用物。徐国栋总结出“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从古罗马法开始,后一度遭遇冷落,在当代又得到复兴,在公有制理论—私有化运动—兼包公有化与私有化的运动过程中,“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进化过程。
从这种程度上看,公众共用物属于对“一切人共有的物”概念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的传承与发展。其次,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也已经关注到有关公众共用物的概念及其存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这就是对自由获取资源会产生“公地悲剧”的人性上的概括。最后,关于物的类型,罗马法上有丰富的划分标准。与公众共用物概念相关的主要包括公有物、公用物、共用物、共有物等。其中:(1)公有物,是由罗马帝国公民普遍使用的物,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2)公用物,学界对公用物有不同的界定,如尹田将公用物界定为“一般公众使用的物”,包括公共道路、河流、图书馆、公园等。另有学者认为应当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和机场、码头、公园等人造设施两类。有学者认为公用物不同于公有物,公用物强调公用性,公有物则是提供公众服务的财产,由一定的政府机构使用,属于行政财产。(3)共用物,也称为人法上之非私有物,是指不容易由个人获取、不容易管理的物品,需要由法律保证放任大家使用的物品(4)共有物,相较于公有物、共用物,共有物成员对整个共有物享有完整所有权,每个共有人可随时主张并处理成员个体利益,请求分割共有物。
(二) 公众共用物与公产(公物)、私产的联系
公产(法国)或公物(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古罗马法共有物等概念的继承与发展。王克稳指出依据资产所承担的职能与功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公产与私产。如法国的国有资产进而被划分为公产与私产。德国行政法从国有资产是否可供公用与不可供公用进行划分,从而创设了公物的概念与理论。邢鸿飞从公物理论入手,论证了“基础设施权”,认为基础设施所有权具有公共利益与矫正正义两种基本价值取向。日本引进德国公物概念与理论的同时,发展了公物与私物的划分。日本学者观点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共用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依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公物理论,公物又称为“公产”,为实现公物的公共功能,公物的法律地位打上了公法的烙印。
前言/序言
2011年6月25日,我在参加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部开发法律专委会于重庆大学召开的会议上,做了题为“结合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西部开发法治建设”的报告。在报告中,我提出了“公众共用物”“两种公众共用物悲剧”“三种财产”“三种权利”“三种调整机制”“物权的绿化”“环境和生态治理”和“公众共用物的治理”等观点和主张。我所称的公众共用物,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即公众或共众)可以自由、直接、免费、非排他性使用(或享用)的东西或事物。在接下来的研究中,我结合国外有关共用物(common)的研究和汉语倾向于文字精简的习惯,提出在明确公众共用物的性质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将公众共用物简称为共用物(或共物、共财、共产)。
目前国外对共用物的研究已经涉及法学、环境学、生态学、政治经济学、社会学、政策学、历史学、哲学、伦理学等几乎所有的学科,有关共用物治理(the governance of common——包括复兴、生产、维护)的实践活动或运动已经蔓延到财富分配、环境保护、生态治理、城市建设、社区自治、共享经济、共享知识、数字经济等领域。通过对共用物的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学界已经形成专门的共用物话语(the commons discourse,包括术语、概念)体系。
由于西方学界主流的“二分法”(包括主体、客体二分,自然、社会二分,物质、精神二分,社会关系和自然关系二分,公法、私法二分,公产、私产二分,公权、私权二分,等等)范式和传统的“公、共不分”或“公、共混淆”习惯,目前中国学界(包括经济学、法学、新闻学等)尚没有确立“私、公、共”三分范式,也没有形成明确的共用物概念。以中英文互译为例,目前中国许多学者在翻译英语中与commons相关的论文、著作和新闻报道中,特别是在各种翻译软件中,往往将common(还有其复数commons,其动名词commoning,其衍生词commoner、common good、common wealth等)翻译成公产、公地、公有、公用、公有财富、共同性、共同善、下议院等。这种状况不利于甚至妨碍共用物知识、学科、研究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根据笔者对英语“common”及其衍生词的比较研究,将目前国外许多学者基本达成的共识概述如下:
中文中的东西或事物在英文中是thing及其复数things。财富(wealth)是指人(或人类)需要的或对人(或人类)有益或有利的事物(有益的事物或有益的东西即益物,益物在英语中是good或goods),是与人的幸福、自由和尊严相联系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如果good或goods是指物质或物体,其相当于财物或财富;如果good或goods是指有益的精神上的事物或道德,其相当于“善”。在英语中,“私人物”是“private things”、“公共物”是“public things”、“共用物”是“common things”。“私人益物”是“private goods”,也译为“私人财物”或“私人财富”;“公共益物”是“public goods”,也译为“公共财物”或“公共财富”;“共用益物”是“common goods”,也译为“共用财物”或“共用财富”。正如,人们在谈及守法、执法、司法和法治等事务时,往往对其中的“法”已经预设了“良法”的前提一样,许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也对其谈及的财富、财产和商品等预设了“有益的”或“有利的、有价值的”前提,这就是许多论文和著作将“益物(goods)”视为财产或商品,将“私人益物”(private goods)视为私人财产,将“公共益物”(public goods)视为公共财产”的一个原因;也是笔者将“common goods”翻译为“共用财物”或“共用财富”的一个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