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案例物权法讲义》是一部系统阐述物权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著作,以专题形式深入探讨物权法的核心问题。全书结合丰富的案例与裁判文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在实务中的应用。
专题一至专题六围绕物权的基本概念展开,包括物的分类、物权的特征与效力、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规则,以及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这些内容为读者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专题七至专题十则聚焦于物权取得与归属的特殊情形,如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以及共有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物权归属的法律逻辑与实践争议。
专题十一至专题十五深入探讨了相邻关系、地役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复杂问题,结合实际裁判文书,展现了物权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与争议解决。
专题十六以占有为结尾,进一步探讨了物权与占有的关系及其法律意义。
全书内容详实,案例丰富,既有理论深度,又注重实务操作,适合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及实务工作者学习与参考。通过案例分析与裁判文书的结合,作者不仅展现了物权法的理论体系,还为读者提供了应对实际问题的思路与方法。
目录
专题一 物的分类 1
一、物的成分 1
二、主物与从物 3
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5
四、人体或者尸体 7
课后思考题 8
专题二 物权概述 9
一、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9
二、物权的效力 13
三、物权的保护 15
课后思考题 24
专题三 物权变动 25
一、物权变动公示与公信原则 25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27
课后思考题 30
专题四 不动产登记 31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31
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预告登记 41
课后思考题 45
专题五 动产交付 46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46
二、交付的效力 58
课后思考题 60
专题六 善意取得 61
一、善意取得的前提 61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62
三、善意取得的效果 70
课后思考题 72
专题七 拾得遗失物与先占 73
一、拾得遗失物 73
二、先占 79
课后思考题 82
专题八 添附 83
一、动产与不动产附合 83
二、动产与动产附合 86
三、加工 87
四、混合 89
课后思考题 89
专题九 共有 90
一、按份共有 90
二、共同共有 103
课后思考题 109
专题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10
专题十一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118
专题十二 用益物权 128
专题十三 抵押权 140
专题十四 质权 197
专题十五 留置权 223
专题十六 占有 238
参考文献 273
后记 274
试读
专题一 物的分类
一、物的成分
(一)成分
成分即物的构成部分。
(二)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物的成分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重要成分。各部分相互结合,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个部分都属于重要成分。关于不动产附合就涉及重要成分这一概念。例如,房屋的栋梁、土地的石墙、在楼房平台上加盖无独立出入通路的房屋,都属于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因此,若甲擅自利用乙的建材在自己的房屋之上建造一新房屋,则新屋因成为下面房屋的重要成分而被甲取得所有权,乙只能请求补偿相当的价金,而不能主张所有权。同理,动产附合,如甲在自己的山水画上擅自使用乙的色料,则该颜色成为画的重要成分。二是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都属于此类,如房屋的窗户、汽车的轮胎。
(三)区别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的意义
重要成分不得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非重要成分可以单独成为权利的客体。非重要成分,不必与合成物同一法律上的命运。例如,有学者提出,甲出卖自行车给乙,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车上的警铃也随同出卖并移转其所有权。有学生质疑,车铃不应当是成分。对此,我认为需要根据不同国家而定,假设某国法律规定自行车必须有车铃和反光镜,否则不许上路,此时,没有车铃就不是一个经济上的整体,车铃就是自行车的一般成分而不是从物。在中国内地,没有要求自行车必须安装车铃,就宜解释为从物。反之,重要成分则不能与整体分离而单独转让,如甲不能将房屋卖给乙时仍保留其栋梁的所有权。
法院判决 物的重要成分不能单独成为物权客体。本案中,王某合与王某动在案涉房屋居住时,在王某甲宅基上砌筑院墙,对北房三间进行装修、建设东房两间并搭建简易房,该行为构成物的附合,确定该添附物归属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当事人未对添附物的归属进行约定,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为了维护添附物的整体效用和价值,避免因强行分离或者恢复物的原状所带来的物的价值或者效用减损,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对既有秩序的破坏及依据物之所有权基于物的各个成分、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作为权利的客体、物权变动的效力及于该物的重要成分的民法一般理论而言,单某变、王某强、王某状作为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北房三间的所有权人,其所有权及于添附物,王某动应当将案涉宅基地及宅基地上北房三间及添附物部分返还单某变、王某强、王某状。因确定添附物的归属,王某动丧失对添附物的所有权,单某变、王某强、王某状获得添附利益,对于丧失利益的王某动,可另行向单某变、王某强、王某状主张补偿。
(四)分离后物的成分的所有权归属
物的成分,无论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在分离后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一是若为天然孳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是若非天然孳息,则原则上归分离之物的所有人所有,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甲为一职业小偷,盗取乙的发动机装置于自己的奥迪汽车上,又盗取丙的红松木材2根作为新建房屋的梁托。甲借此等手段积累财富若干。不料,某日甲醉酒驾奥迪车将自己的新屋撞得一塌糊涂,结果两根梁托孤零零地躺在废墟上,而车略有损伤。甲将奥迪车卖给丁。乙有权取回发动机,因为发动机虽然装置于甲的汽车上,但始终没有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只是其一般成分,因而没有发生附合,甲没有取得发动机的所有权,乙仍享有其所有权,可以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发动机虽被装置于甲的汽车上,其所有权仍然属于乙,丁受让奥迪车,虽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就该发动机而言,应当认为甲是无权处分,发动机为盗赃,丁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能取得其所有权,丁欠缺本权而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丁请求返还。同理,如甲盗窃乙的音响装置于甲向丙借用的汽车上,该车解体后,音响所有权仍属于乙,其余成分则归属于丙。因为音响属于汽车的一般成分而非重要成分,音响一直就属于乙所有,故解体后仍归乙所有。至于木材,丙无权取回2根红松木材,因为木材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甲已经终局地取得木材的所有权,即便房倒屋塌,木材显露原貌成为独立物,丙也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只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关于甲的恶意是否影响附合的构成,通说认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是依事实行为,而非依法律行为,为原始取得,附合行为人即使无权处分,被附合物(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即使是恶意的,仍取得其所有权。物的成分在分离后,无论是重要成分还是非重要成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物的所有人。丙的两棵红松木材被甲当成梁托之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丙对红松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的房屋被撞塌后,红松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故丙无权请求甲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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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后记
熟悉的人都知道我这个人并不善于言谈,更不善于表达感激。本来想着在2025年元旦之前把《案例物权法讲义》书稿交给出版社就算了,毕竟我们高校老师这一天天是闲不着的,有无数的事情需要动手去做。但是书稿交了之后,只要静下来,心里就像有个声音在跟我说:教他们这么多年了,难道真的不想借此机会对他们说一声“谢谢你”吗?一遍的提醒我假装听不着,两遍的暗示我装作不在意,但是无数次的呼唤我内心是承受不了的。心中情绪发酵了十多天,终于决定还是大大方方地对他们表达我的感谢之情吧。
2007年我博士毕业,来到北京物资学院为本科生讲授物权法等课程。十八年过去了,我不能记得教过的每个学生,他们或笃学或顽皮,或聪明或木讷。但是我电脑里的物权法讲义却清晰地记着某年某月某日哪位同学向我提出了什么问题,我又是怎么解答的,甚至为了回答他的问题我查阅了哪些资料,哪个小组讲解了什么判决以及该判决的主要内容。这些师生之间的一问一答,这些精选的裁判文书,恰似颗颗闪耀的明星,为后来的学弟学妹们指引学习法学的方向。这讲义是一本流水账,也是一本日记,叙说了我和我的学生在学习物权法之路上的冥思苦想。大约在2018年我刚刚开始组织学生课前查找判决到课堂上讲解,那天请同学们讲物权法定主义的裁判文书,前面好多同学讲得一塌糊涂。轮到一个女同学来讲,案情有趣,思路也格外清晰。我问她怎么找到这个判决的,她说找了十多个判决才最终确定讲这个。说真的,正是无数个像她这样认真求学的同学鼓舞了我,催促我认真备课,反复打磨讲义。从那以后,我就开始在讲义里记载哪位同学提问了,讲哪个精彩判决了,我跟他们说这叫“青史留名”。虽然这次正式出版的《案例物权法讲义》里不能给我亲爱的同学们留有一席之地,但本书的很多裁判文书确实都是他们这些年辛辛苦苦查找的。
我在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为法学本科生讲好几门课,能给我初恋般兴奋之情的唯有物权法,而且这种感觉一直很强烈。这本书献给我在北京物资学院教过的法学本科生,谢谢你们带给我的幸福的感觉。最后,非常感谢本书责任编辑胡兰女士,她的辛勤付出使本书的形式与内容都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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