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认为,预防主义与应报主义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时代缩影,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分。顺应当今时代趋势的预防主义不会动摇传统应报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及其业已建构的刑法体系,相应的,预防主义在刑法中开辟出了“第二领域”也是不争的事实,应报主义的法传统不可能阻挡预防主义驱动下的刑法现代化进程,因此,二者本质上不具有可比较性。刑法提倡预防主义,并非要将预防主义置于较之应报主义更加重要的地位,而是刑法现代化的演变过程中为其寻找更加合适的位置。这种与应报主义并行不悖,能够自主适应刑法现代化而进一步发展出新理念新内涵新制度的预防主义,本书称之为新预防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