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25年4月,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8章49条。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二是提高保护水平,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延长对木本、藤本植物的品种权保护期限等;三是严格品种权授予条件,如规定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增加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情形等;四是完善品种权申请、授权程序,如将品种权初步审查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3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司法部、农业农村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5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7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促进育种创新,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开展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健全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完善繁殖材料保藏管理,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和相关技术研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第五条 对在植物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生产、经营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符合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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