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确立》以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案件为研究视角,对检察环境民事公益、检察环境行政公益、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及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等相关案件予以甄别梳理,就受案范围、管辖权、起诉条件、诉讼请求、诉讼处分、举证责任、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程序衔接、胜诉利益支配、判决执行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在打造案例素材库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遵循检察机关法律职责、符合环境公益案件特色、满足环境司法裁判需求的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范式。
精彩书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类案甄别与裁判规则确立》一书,凭借其紧扣时代脉搏的选题、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研究方法、突出的创新性以及强大的实用性,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值得广大法学研究者、司法实践人员以及关注环境保护的社会各界人士阅读和借鉴。
目录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观点
二、司法案例样本对比
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被告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能说明危险废物的处置情况时,检察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观点
二、司法案例样本对比
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指标的,检察机关可以按虚拟治理成本核算环境修复费用。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观点
二、司法案例样本对比
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观点
二、司法案例样本对比
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检察机关是否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影响其就行政机关的不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一、聚焦司法案件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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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第6条:针对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案件,收购与贩卖等形成完整链条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请求收购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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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裁判规则第7条:对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必要但实际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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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以综合考量被告的履行能力、修复方案、社会影响等因素,准许被告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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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造成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精神利益损害的,检察机关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案件诉讼过程中,侵权人主动承担并完成环境修复的,可免除其赔礼道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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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对于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受损的,检察机关有权要求被告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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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针对跨区划环境污染案件,*高人民检察院可通过公开听证确定监管责任,客观评价办案效果,并以此作为案件办结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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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案例样本对比
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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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实现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的的,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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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案例类案甄别
四、类案裁判规则的解析确立
五、关联法律法规
检察环境公益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
试读
吴某某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
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等十二人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湖捕龙虾贩卖时,通过××县的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并用被告人王某某的渔船作为捕龙虾的工具,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龙虾贩卖生意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人王某某等其他与被告人吴某在一起捕龙虾的渔民向被告人吴某某提出要吴某某组织他们在××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否则将不再继续与被告人吴某一起捕龙虾。为让这些渔民次年能继续与其一起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被告人吴某找到被告人陈某1,要求被告人陈某1利用其熟悉××湖水域以及在相关渔政管理部门有一些朋友的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捕鱼方法捕鱼提供方便,被告人陈某1因与被告人吴某某是朋友,便同意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捕鱼的信息。被告人吴某某因对曾在一起捕龙虾的被告人王某某比较信任和认可,便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一起商议,邀集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渔船和渔民在××湖中进行电捕鱼,所捕渔获由被告人吴某某与渔民按四六分成,其中吴某某得四成,王某某等参加的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组织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某多次在××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1133.92斤,将渔获物销售给江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2280元。
2018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陈某1组织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某分乘5条铁质渔船,每船2人,在××大桥至××矶之间的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当日6时50分许,吴某某等人正在××矶冷库码头转移非法捕捞渔获物时,被××航运公安局××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300.1斤。
2018年5月29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吴某某、陈某1、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连续多次使用电捕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湖和××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科学研究院××水产研究所评估,被告人造成鱼潜在损失总量为成鱼损失量8600.2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4028787尾。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吴某某、陈某1、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江××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8787尾,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生态评估费用,逾期不履行应按照流放种类和数量对应的鱼类市场价格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因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于2018年6月30日结束,为充分利用××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时机,更好地发挥修复××湖生态资源的作用,2018年6月20日,××市××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按照其提交的生态评估报告提出的生态修复意见先予执行被告人吴某某、陈某1、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某在××江××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8787尾。
十二名被告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予以认可,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十二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连续多次使用电捕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湖和××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和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上述十二名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江××段××矶水域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8787尾,并承担水生态环境、水生物资源修复评估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被告人吴某某、陈某1、王某某、陈某2、田某1、贺某某、陈某3、罗某某、黄某某、田某2、何某某、吕某
前言/序言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贡献,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把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列入一类项目,充分表明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法治化制度化恰是发展之需、众望所归。就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言,据统计,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国推行至2019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8012万件,占立案总数的54.96%。2018年至2023年6月,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38.8万件、民事公益诉讼5.9万件。检察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深化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认识和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规则,并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提供一定借鉴,本书根据案件类型选取了检察环境民事公益案件、检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和检察环境行政公益案件,根据案件程序选取了听证、检察建议、审理、裁决、执行等从诉前到诉中再到诉后的全过程环节,针对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问题,如先予执行的适用、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刑事诉讼与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生态修复型检察环境民事公益案件的判决履行、惩罚性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等,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出了四十八个可供参考的案例,形成十八条裁判规则,以期对审理检察环境公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统一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