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进入21世纪“大智移云”时代,新文科的“四化”要求—本土化、国际化、交叉化、信息化—为新法科指明了研究对象与方法的未来走向。循证方法,作为一种具有浓厚国际化、信息化特征与交叉学科属性的研究范式,已在医学领域结出了循证医学这颗硕果,现又将根蔓延展到了社会科学领域。包括法循证学在内的循证社会科学新探索,正经历着从本体论的震惊到认识论的困惑再到方法论的融通,并开始尝试回答胡适提出的“拿证据来”的人文社科之问。《法循证学理论与实践》既是循证方法如何融入法学研究主流范式的探索,也是交叉创新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分上下两篇分别阐释法循证学的理论与实践。上篇基于法学研究范式的内部比较,总结了法循证学新范式的概念、特征、方法学意义以及静态构成要素;下篇从法循证学范式的动态流程角度,聚焦文献计量学、引文空间、内容分析和系统评价等主要法循证学研究方法,借助不同法律和法学议题的循证研究成例,演示了方法的实操性与可能的限度。
目录
目录
序:为新时代法治决策提供更好的科学证据1
上篇 法循证学理论
**章 法循证学范式11
**节 法循证学概述12
第二节 法循证学范式的意义19
第三节 循证社会科学的国际前沿进展22
第二章 法循证学范式要素31
**节 法循证学范式静态构成要素31
第二节 法循证学范式动态流程要素37
第三章 法循证学数据库47
**节 国内主流法律数据库47
第二节 国际主流法律数据库67
第四章 法循证学证据生态系统75
**节 法循证学决策证据75
第二节 循证法治决策证据类型86
第三节 法治决策证据质量等级96
第四节 法治决策证据生产应用100
下篇 法循证学实践
第五章 文献计量学方法的法学应用111
**节 文献计量学方法概述111
第二节 文献计量学方法的法学例证114
第六章 引文空间方法的法学应用140
**节 引文空间方法概述140
第二节 引文空间方法的法学例证145
第七章 内容分析方法的法学应用166
**节 内容分析方法概述166
第二节 内容分析方法的法学例证174
第八章 系统评价方法的法学应用192
**节 系统评价方法概述192
第二节 系统评价方法的法学例证198
跋:法循证学范式前景展望219
试读
序:为新时代法治决策提供更好的科学证据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现代法学开始从不同侧面和关注点,回应大数据时代的新需求。在法学大花园中,催生出了七彩斗艳的大数据法学花朵,典型者如网络(信息)法学(Internet/Information Law)①、大数据法学(Big-Data Law)、人工智能法学(AI and Law)②、法循证学(Evidence- Based Law)③、计算法学(Computational Law)④等。⑤细究这些新兴法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共同点,主要体现为传统法学研究、法治决策与现代前沿科技、治理理念等的紧密结合。当然,上述法学交叉学科的聚焦点,也各有千秋:要么聚焦决策对象(大数据)和决策主体(人工智能),要么关注决策手段(互联网技术)和方法(算法),要么突出决策理念(高质量科学决策证据)。不同的侧重点,使得它们与法学**思维及法律固有体系之间,不仅存在着亲疏远近关系,而且有着义理分殊之别。总之,法学交叉学科新领域,当下正处于百家争鸣、方兴未艾的发展初级阶段。各种观点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孰优孰劣的论断与评述皆为时尚早。因此,之于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尤其是法治决策者而言,依据自身理论和实践的内在需求,择善而从,方为明智之举。
相形之下,法循证学作为法学和循证科学的交叉领域,则是对循证理念和方法与法学研究、法治决策目标、依据及其成效评估的会通和统合。与法学方法间的亲缘性,使其*有可能成为符合大数据互联时代特征的法学方法论;也*有可能为“纸面上的法”(law in written words)迈向“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搭建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实践通道;当然,更有可能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贡献科学与民主决策的机制与方法保障。
本书将通过追溯人类(法治)决策和决策证据之间的内在关系与历史演变逻辑,重点通过梳理近代以来人类法治决策的历史转向,即从近代西方法治(rule of law)分权语境下的司法决策,转向现代国家社会治理(rule of rules)语境下的综合循证决策,尝试提出未来循证法治决策的基本方法、主要步骤和完整流程,试图为法循证学方法在中国相关法学研究与法治决策中的引入和实操,展开初步的探索和总结。
一、从经验决策到大数据决策:无决策不循证
纵观人类的国家社会治理演进历史,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不管是依据龟壳裂纹和卦签的古老**,还是借助生存经验的善良家父,抑或是恪守有限法定证据(legal evidence)的法律计算机,人类所有的(法治)决策,都是循证决策。它们可能假借神明裁判、经验判断、证据推理甚或循证决策之名,但遵循证据进行决策,古往今来,概莫能外。所不同者,仅仅在于决策证据的可获得性,证据的数量、质量,以及决策者的价值取向等。
如果对*广义的人类循证决策进行历史还原、脉络梳理与本质呈现,不难发现,它们都是面向特定时空人类生活所提出的决策议题的合理、有度且高效的应对。即,循证决策实际上是人类通过使用-制造工具的实践操作,发现并构建的介于人类生产生活基本需求与满足它的工具方式和自身活动之间的恒定稳固、“恰到好处”的结构和形式,以及实践-实用中的秩序构成。①只要人类社会永续发展,循证决策就永远有生长的土壤和来自外界的需求。
当决策需要证据来提供合法性支撑时,就意味着,循证决策的本质,是通过向决策者外部具有更高位阶和权威性的证据,寻求证明自身决策正当的合法性依据。所谓主流的现代法治基本概念和制度的法律渊源,尤其是它在英美法系中的定义—为司法裁决(法官的法治决策)提供合法性依据—仅仅揭示了为特定司法判决(决策)构筑有效性的非常有限的形式化根据。实际上,根植于人性基本需求的循证决策动因,为我们展现了不同时空和文明环境下对(法治)决策的不同循证要求。
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达尔文主义“丛林法则”(the law of the jungle),到对司法人员“刀把子”的比拟,乃至而今美国通过“中兴”“华为”事件所新鲜再现给世人的“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域外适用”(extraterrestrial application)①等法治决策,无不揭示出任何法治决策都无法绕开或者不能抽离的原始物性证据(material evidence);近代文艺复兴将人的本性定位于“思”—“我思,故我是”(I think,therefore I am )②,一切(以西方文明为中心内核的)人类法治决策都围绕思的产物—理性证据(rational/reasonable evidence)展开,理性知识(语词为骨肉,逻辑为经络)不仅形塑(虚构)了全新的人(“人”的启蒙与发现)及崭新的人类社会(商品世界),而且,成为法治决策的终极力量/权力源泉[知识就是力量/权力(Knowledge is power),有理走遍天下]③,以司法决策为中心和代表,现世俗务的纷争不再允许原始物理暴力下的复仇决斗,而必须经由书面证据为代表的法定(符合证据三性的)法律证据,并在客观真实之外格式化、构造和还原出所谓的法律事实/真相(truth)④,进而,依据普世无殊的逻辑推理规则,形成确定无疑的法治(司法)决策,以及潘德克顿法律帝国(人造世界中的人造秩序)。这种理性证据基础上的法治决策,在近现代非西方世界(the rest)被西方(the west)文明征服兼而对它折服的语境下,几近成为人类法治决策的唯一、大写真理模式。但实际上,在西方文明之外的各方文明中,广泛存在着早于或者共时于西方文明及其法治决策,主要依据理性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类型的治理决策,有:东方文明中的感性证据(emotional evidence)决策,如中华文明中通过滴血来认亲的程序,依靠“隐隐的预感”破案的法官,“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执法;中东文明中,以所罗门王(Solomon)等为代表的智者们(Sophists)对旷世难题的智慧化解;南方文明中的灵性证据(spiritual evidence)决策,如佛陀的以身饲虎;甚至如至今还在为地球上无数个体的人生乃至人类整体的未来指点迷津且盛行不衰的民间**与宗教神启;等等。它们作为人类的决策证据,虽被近代西方法治及其理性证据决策所边缘化,但在所有现代人类国家社会治理中,绝不是微不足道和毫无意义价值的。
总之,任何法治决策都是循证决策,所不同者,仅在于决策证据及其获取便利与评估指标。不能将法治决策狭义化为理性证据基础上的决策。而且,现代社会中,任何具有制度价值的法治决策,都是在理性证据基础上对物性证据、感性证据甚至灵性证据的综合评估与整合,即证据的系统评价(systematic review);或者说,任何复杂法治决策都是在综合考量天理、国法和人情证据的基础上开展并获得合法性支援的。只不过,当下人类对高质量的精准科学决策证据的综合运用能力和获取水平,在现代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尤其是法循证科学方法的助力下,得到了极大提升。下面这则关于大数据管理的网络段子,就是传统经验证据被网络大数据循证证据所取代后,决策科学性与精准性的绝佳例证。
某比萨店的电话铃响了,客服人员拿起电话。
客服:“您好,请问有什么需要我为您服务?”
顾客:“你好,我想要一份 ”
客服:“先生,烦请先把您的会员卡号告诉我。”
顾客:“16846146***。”
客服:“赛先生,您好!您是住在兰州路一号12楼1205室,您家电话是2646****,您公司电话是4666****,您的手机是1391234****。请问您想用哪一个电话付费?”
顾客:“你为什么知道我所有的电话号码?”
客服:“赛先生,因为我们联机到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顾客:“我想要一个海鲜比萨 ”
客服:“赛先生,海鲜比萨不适合您。”
顾客:“为什么?”
客服:“根据您的医疗记录,你的血压和胆固醇都偏高。”
顾客:“那你们有什么可以**的?”
客服:“您可以试试我们的低脂健康比萨。”
顾客:“你怎么知道我会喜欢吃这种的?”
客服:“您上星期一在国家图书馆借了一本《低脂健康食谱》。”
顾客:“好。那我要一个家庭特大号比萨,要付多少钱?”
客服:“99元,这个足够您一家六口吃了。但您母亲应该少吃,她上个月刚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还处在恢复期。”
顾客:“那可以刷卡吗?”
客服:“赛先生,对不起。请您付现款,因为您的信用卡已经刷爆了,您现在还欠银行4807元,而且还不包括房贷利息。”
顾客:“那我先去附近的提款机提款。”
客服:“赛先生,根据您的记录,您已经超过今日提款限额。”
顾客:“算了,你们直接把比萨送我家吧,家里有现金。你们多久会送到?”
客服:“大约30分钟。如果您不想等,可以自己骑车来。”
顾客:“为什么?”
客服:“根据我们CRM全球定位系统的车辆行驶自动跟踪系统记录。您登记有一辆车号为SB-748的摩托车,而目前您正在天水路东段华联商场右侧骑着这辆摩托车。”
顾客:(当即晕倒 )
二、从司法决策到法治决策:决策证据的演化
近代西方社会的政法格局中,根据其自身国家社会治理经验所提炼的三权分立体制,原本应该贯穿于法治全过程的决策活动,实际上,被司法决策所垄断和替代。具体而言,在英美法系主导的西方法治决策体系中,表面中立、消极和保守的司法机关,实际上通过先例必守、普世管辖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设计,在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体系机关中,压倒了政治博弈的立法机关和甘当夜警的行政机关,成为真正且*为重要的法治决策主体。以司法裁判为代表的司法决策,化身为整个国家所有法治决策的代言人,司法裁判的实体准则和程序规则(三大诉讼法及正当程序等),尤其是司法裁判的理性证据及其《证据法》规则(evidence law),俨然成为古典时代人类法治决策的基准与标配。
原本基于人类本性,在社会私人生活和公共领域的决策中都须臾不可分离的不同性质和类型的决策证据,要么被妖魔化,如雇用私家侦探或者采取其他秘密窃取等私力救济途径所获取的物性证据,就成了“毒树之果”(the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①;要么被招安化,如经由街坊邻居的具状呈情等形成的感性证据,就被改造成“十二怒汉”组成的陪审团自由裁量后的良心证据。②对此法治决策进程,我们美其名曰“法律的格式化(formatting)与转化(transforming)”。正反之间,使得人类(法治)决策尾随司法决策,进入了只能基于严格法定的法律证据,并固守“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之所在,胜负之所在”原则的决策死胡同(至少是华山羊肠道)。以死洗冤、被别人打掉牙齿自己咽的好人悲剧与辛普森式的坏人喜剧,在狭隘法治决策理性证据的配合下,轮番上演。
进入现代复杂社会或者说风险社会后①,法治决策范围和领域在不断扩展,越来越多地通过整合不同属性的决策证据,力争形成人性、科学和高效“三位一体”的法治决策。这不仅需要进行科学、规范的决策证据转化,而且需要转变(广义循证)决策的观念,实现法治决策从狭义的理性证据决策,到广义的综合性证据整合或系统性证据评估基础上的多元证据决策的转向。即,要求现代社会的法治决策证据,实现从狭义的专业司法证据到广义多元的法治证据转变,让循证决策做到对立法决策、监察决策、行政决策、司法决策乃至日常守法决策的全覆盖。
事实上,在此过程中,即使司法决策本身,也在与时俱进地不断回应现实法治决策的内在需求,探索出了包括证据庭前交换等制度来回应和舒缓内在张力。②当然,其中*为关键的是,现代法治决策的思维结构和内在逻辑也需要随之发生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