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本书旨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帮助大众更方便地了解民法知识。全书分为两大部分:案例编选择生活中常见、典型和有趣味性的73个案例进行分析,对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民法知识予以解释,并通过这些知识简要说明相关的民法理论。热点编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民法典中45个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包含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目录
序言: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001
案例编
总?则
1 过继的侄儿,能继承叔叔的遗产吗?
——风俗习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003
2 包养协议无效!
——公序良俗原则 004
3 卖家隐瞒重要信息,买家怎么办?
——诚实信用原则 005
4 滥用权利会造成什么后果?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006
5 过世家人受到诋毁,如何维权?
——死者名誉保护 008
6 家人长期失联,亲属的困扰怎么破?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009
7 揭开公司的面纱,容易吗?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010
8 公司筹备阶段惹了官司谁来负责?
——设立中公司的责任承担 012
9 动画片被盗版,权利人如何维权?
——著作权的保护 013
10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内部相关文件?
——股东的权利 013
11 父母有权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吗?
——法定代理 015
12 代理人“中饱私囊”怎么办?
——委托代理 016
13 遭遇滥竽充数的“代理人”怎么办?
——无权代理 017
14 保证期间过了,保证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期间的计算 017
物?权
15 祖宅挖出古钱币,究竟归谁所有?
——所有权解析 019
16 网络游戏装备被盗,怎么办?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020
17 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捆绑”谁?
——民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021
18 借出去的车辆被卖了,能否追回?
——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 022
19 房屋被冒名出卖,能否要回来?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023
20 强光扰人清梦,居民如何维权?
——不可量物侵害 024
21 承包地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026
22 房屋出售后还能永久居住?
——居住权 027
23 买货未取,能否取得所有权?
——指示交付 028
合?同
24 网上购物被取消订单,如何维权?
——合同的成立 030
25 货物订单发出后,可以撤回吗?
——要约的撤回 031
26 重金悬赏算数吗?
——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032
27 还款协议显失公平,效力如何?
——可撤销的合同 033
28 未成年人为他人作担保有效吗?
——效力待定的合同 035
29 预付话费是否存在有效期?
——格式合同 036
30 农村宅基地的房屋,外村人能不能买?
——缔约过失责任 037
31 房屋未过户,要不要先付款?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038
32 分期付款逾期支付,可解除合同吗?
——合同的解除 040
33 贵重物品在飞机托运中损坏,可能赔不了
——可预见规则的法定化 041
34 超高违约金在诉讼中算不算数?
——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 043
35 运货途中“翻车”,货物损失算谁的?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适用 044
36 网上寄快递,货物遗失可否获赔?
——运输合同中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045
37 旅行社被“掉包”,倒霉受伤游客找谁赔?
——旅游服务纠纷中的责任竞合 046
38 汇错了款,能追回来吗?
——不当得利 048
人格权
39 赵C要改名,我的名字谁做主
——姓名权 049
40 在单位被“泼脏水”,是否侵犯名誉权?
——名誉权 050
41 妻子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人格权 051
42 在小区中张贴判决书,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隐私权 052
43 电视台使用我的肖像是否违法?
——人格利益的合理使用 053
婚姻家庭
44 代孕孩子应由谁来监护?口头监护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监护制度解读 055
45 爱女并非亲生,愤怒“父亲”如何维权?
——配偶权解读 057
46 代办结婚证的婚姻是否有效?
——可撤销婚姻 058
47 无效婚姻能否事后“正名”?
——无效婚姻的补正 060
48 婚内单方举债,钱还得自己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 061
49 夫妻一方能否请求分割另一方的“私房钱”?
——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 062
50 未婚生子,谁来养?
——?子女抚养费支付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 064
51 离婚后,爷爷奶奶能否要求探望孙子?
——隔代探望权 065
52 送养的孩子能否要回来?
——亲子关系以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066
继?承
试读
婚内财产协议到底“捆绑”谁?
——民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唐大叔与李阿姨是一对夫妻,小唐是他们的儿子。唐大叔与前妻曾生育一个女儿唐妞妞,离婚后便由其前妻抚养。唐大叔的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 年 10 月 2日,唐大叔与李阿姨签订了一份《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阿姨拥有,李阿姨可以任意处置,唐大叔不得干涉,不仅如此,还有协助李阿姨的义务。2011年9月16日,唐大叔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唐大叔去世时,财富中心房屋仍登记在唐大叔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万余元未偿还。唐妞妞认为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没有经过登记程序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唐妞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继承财富中心房屋。李阿姨和小唐则认为,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应以该约定确定财富中心房屋的归属,因此无需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故该房屋属于李阿姨个人财产,唐妞妞无权继承。双方僵持不下,唐妞妞将李阿姨及小唐诉至法院。
“未登记”的房屋交易可以发生所有权变动吗?这涉及民法中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的协议并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而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在夫妻内部并不需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履行公示程序。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要重点考察其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否知晓。如果不是,则夫妻之间的财产契约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唐妞妞是否属于这里的第三人?本案中,唐妞妞并没有与唐大叔、李阿姨从事以财富中心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行为,而只是主张其对财富中心房屋的继承权。继承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存在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将继承人唐妞妞作为第三人的必要性。因此,本案中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阿姨的个人财产,而非唐大叔的遗产,唐妞妞没有权利要求法定继承。
(摘自《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7月版)
前言/序言
序言:用日常生活,“翻开”民法典
就像寻常人家翘首期盼婴孩呱呱坠地一样,中国民众怀着激动的心情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依次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七编和附则,共计1260条。《民法典》的颁布,宣告了我国从此进入了民法典时代,同时也意味着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真可谓“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民法典》被称为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或民事权利“宣言书”,可是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让民众真正理解民法典,是当下和将来必将面临的现实问题。《民法典与日常生活》(下称本书)便是针对民众的实际需求,由民法专家学者通俗化解读《民法典》的一种尝试。本书分为典型案例分析和热点问题解读两部分。典型案例部分选取了73个关涉居住权、高空抛物、农村土地、拆迁补偿和隔代探望权等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鲜活案例,在简要介绍案情的基础上,提炼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要点,予以生活化的解读与分析。热点问题解读部分,精选了此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被热烈讨论的45个热点焦点问题,通过生活化、趣味性的语言分析了诸如居住权、婚姻冷静期、高空抛物、物业合同等社会热点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分析了这些新内容对民众日常生活、经济活动等领域可能带来的影响。
本书中的案例均来源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些案例在社会中已产生较大影响并为人们所熟知。案例所涉问题涵盖了《民法典》七编的核心内容。每一编案例的选取兼顾相关法律部门的编章体例与主要制度,读者通过阅读这些案例及其解析即可了解《民法典》每一分编的逻辑结构和基本内容。通过热点问题解读与典型案例分析这两种喜闻乐见的形式,读者既可以了解民法典中的难点和创新点,又可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可静态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又可透视这些制度的司法运作过程,点面结合、动静相宜,为满足读者了解民法典的基本知识构筑了“方便法门”。
这部法典来之不易,经过了几代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们的不懈努力,像一粒种子,九蒸九焙,才发芽结果。回顾历史有助于我们增加对民法典多舛命运的真切体悟。早在《辛丑条约》签订后,为取得西方列强的同情,平复国内的民主革命运动,1902年光绪帝颁布上谕,决心模仿列强引进现代法律体系,这一法制变革持续至1907年终于开始制定民律草案,但1911年编就的《大清民律草案》(共计五编,1569条)未经颁行,清朝就已覆亡。民国成立后,并未立即展开民法典的编撰工作,直到1922年华盛顿会议,列强决定来华调查司法,以评判是否准予收回领事裁判权,北洋政府才开始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推进民法典的编撰,但由于内部矛盾,国会解散,该草案未经通过。此后,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0年陆续制定公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共计1225条,该法典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终止。我国此后又于 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展开了为制定一部民法典的艰苦卓绝的努力,但均因故搁浅。历次尝试尤其是前三次的失败,迫使我们放弃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努力,化整为零,转而采取了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办法,这就是陆续颁行的“九法”。虽然我们把《民法典》当作“新生儿”一样迎接,但她是以现行“九法”为基础的重新编排,这也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编纂”而非“制定”的主要原因。
编纂并不是说《民法典》没有创新,但其创新绝非在于推倒“九法”而另起炉灶。《民法典》采取“编纂”方式的好处是维护了法制的稳定性,这就好比房屋装修,由于一时财力、精力有限不能统一设计,不得已量力而行、陆续修补,可是等到财力、精力充沛时就面临两种抉择:要么推倒一切,重新来过;要么小修小补,统一风格。《民法典》的编纂,即属于后一类型。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整体法治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志之一。历时来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七十余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法治建设成就的突出体现,是法治因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横向比较,我国《民法典》是具有国际视野、时代特色且兼备中华气象的民法典。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相较而言,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之外增设人格权编,是对传统法典体系的突破;增添对于数据、个人信息的保护,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点;承认了习惯法源,妥善处理好了新法与旧惯的关系,保持了民法典的开放性;完善了准合同的规定,健全了债法体系;增加了有名合同的类型,完善了合同法分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也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等……这些都是《民法典》的新颖而独特之处,彰显了这部法典的时代特色与本土气质。而这些看似褒扬的语词背后,是周延的、妥帖的保障人民权利的初心。
老百姓需要翻开民法典,翻开的方式就是走进实际的生活,用现实生活开发民法典这座宝藏,用民法典引导日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