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如同无处不在的守护者,然而其复杂多样的条文和规定也常常让我们感到困惑和迷茫。本书从婚姻家庭、侵权责任、物权、继承、合同、人格权,到常见刑事风险防范,选取大众最关心、最易遇到的法律话题,以鲜活案例为引,用深入浅出的讲解,将晦涩法条化作通俗易懂的语言。翻开此书,你能在寻常故事里读懂法律逻辑,在生活场景中学会自我保护。无论是维护合法权益,还是规避潜在风险,都能找到清晰可行的答案。无论读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还是希望在法律的指引下让生活更加有序的普通人,这本书都将会有所助益。
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密码破解:读懂身边的“家”法
1. 协议离婚后反悔,可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2. 夫妻双方已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3. 婚后购买车辆,首付款来源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该车辆应属于谁?
4. 借商业合作之名,夫妻一方转账给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5. 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和礼金吗?
6. 恋爱时的花费,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7. 订婚后未结婚的,为订婚给付的哪些财物可以要求返还?
8. 离婚时未要房子的一方,还需要还房贷吗?
9. 恋爱期间以“关心、帮助”等为名的转款,属于借贷性质吗?
10. 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1. 一方抚养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12. 一方隐瞒已婚状态和另一方交往的,被隐瞒的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13.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一方,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第三人能否因对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查封该房产?
14. 成年子女能因父母有经济能力自给自足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吗?
第二章 侵权责任“迷宫”探秘:分清谁该为损害 “买单”
1. 幼童自高层坠亡,谁来承担责任?
2. 误将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信息删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3. 农作物联合收割机致人受伤的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4. 在电梯轿厢内绊倒摔伤谁来负责?
5. 参加体检,体检中心未准确识别病情,导致体检人因未被及时发现癌症而死亡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在工作场所相互斗殴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7. 被邻居家小型宠物犬扑抱而不慎摔倒,邻居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8. 朋友代替宠物猫主人将猫送到宠物店洗澡,宠物店老板被咬伤,谁来承担责任?
9. 好心喂养的流浪狗咬伤了邻居家的羊,需要赔偿邻居的损失吗?
10. 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斗殴,一方因心脏病死亡的,谁应当对他的死亡结果负责?
11. 老人在公园散步时,从拱形桥上跌落,谁来负责?
12. 受邀去朋友家聚餐,从朋友家内部的家庭电梯内坠落摔伤,朋友要对此负责吗?
13. 共同饮酒后将朋友安置在自己家中,朋友在家中死亡的,安置人是否要对朋友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14. 驾驶运输货车带朋友到施工现场观摩学习技术,途中发生车祸致朋友受伤,谁应当对此伤害结果承担责任?
15. 被高空坠物砸伤,无法确定坠物具体来源的,谁来承担责任?
16. 偷走“网红”小狗,应该如何赔偿?
17. 合租公寓公共区域的个人贵重物品丢失,谁来负责?
第三章 物权世界的奥秘探寻:明晰权利归属与边界
1. 借款延期,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是否还有效?
2. 因小区内公共停车位紧张,业主多次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物业可以禁止该业主车辆进入小区吗?
3. 小区楼宇在加装电梯的过程中对某业主的出行造成影响,该业主能否请求停止加装电梯?
4. 个人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停车场承包合同,小区物业更换后,小区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该个人交还停车场?
5. 小区住宅楼外墙归谁所有?
6. 签订购房合同后,因开发商难以偿还债务,债权人申请将房屋查封拍卖,买家能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7. 借给朋友钱,朋友用自己的车作质押担保,到期不还钱能把车卖了吗?
8. 婚后取得的安置回迁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署名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第三人能以此协议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吗?
9. 买了二手房,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有权请求原长期住在房子里的人搬走吗?
10. 子女能要求父母从子女自己名下的房屋中搬走吗?
11. 二楼商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一楼烧烤店店主拆除在二楼外墙悬挂的招牌吗?
12. 以物抵债协议中,物品的价值应该如何认定?
13. 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割?
14. 向他人借款用车抵押,不能还款时车辆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有效吗?
15. 拾得他人遗失的手机后又丢失的,失主是否有权请求赔偿?
第四章 合同中的“真真假假”:识别“馅饼”与“陷阱”的法律要点
1. 委托他人替自己租赁房屋的,受托人是否应当承担租金支付的责任?
2.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将卡内余额据为己有的,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3. 合伙买房,一方退出时房子贬值,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可以要求退还吗?
4. 约定一方只获取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合伙投资协议有效吗?
5. 将宠物狗送人后能要回来吗?
6. 充值美容年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条款有效吗?
7. 办理“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健身卡,还未使用,能退吗?
8. 特价商品标明“不退不换”,出现质量问题只能自认倒霉吗?
9.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好,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10. 加盟某快递公司地区分部,后该地区分部被总部撤销,应该怎么办?
11. 定制实木家具后长期不要求送货,家具厂能要求定作人承担保管费用吗?
12. 刚租了房子,房子就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13. 未到绩效发放日,员工就被解雇的,能要求补发绩效工资吗?
14. 借名买房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第五章 继承“神秘岛”初探:财产传承的法律规则
1. 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另一方同意吗?
2. 如何判断代书遗嘱的效力?
3. 89岁老人打印的遗嘱有效吗?
4. 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其中一个继承人实际管理遗产的,怎么处理?
5. 在遗嘱中能处分夫妻共有的房产吗?
6. 爷爷生前将名下房产送给孙子,爷爷去世后,孙子是否应该替爷爷清偿债务?
7. 父母再婚的,子女还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8. 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子还能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9. 先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后作出的遗嘱冲突时怎么处理?
10. 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何时发生效力?
11. 孙子能代位继承爷爷的遗产吗?
12. 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13. 孤寡老人的遗产谁来继承?
14. 对父母不闻不问的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15. 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第六章 打响人格权“保卫战”:守护你的名誉、肖像与隐私
1. 将差点儿撞到孩子的车主照片发到业主群里吐槽可以吗?
2. 吃火锅时“被直播”了怎么办?
3. 博主自己当模特卖衣服,其他经销商能用这些“模特图”吗?
4.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上匿名“打差评”,遭商家侮辱性回复,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名誉权?
5. 以他人名义办信用卡后逾期,他人征信受损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6. 父母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后父亲又将孩子改回原姓,孩子该和谁姓?
7. 在业主群里质疑物业乱用大修基金,是否侵犯物业公司名誉权?
8. 在自家门口装监控,需要经过邻居同意吗?
9. 将“家暴男”曝光到网络上的行为可行吗?
10. 自己的声音被“AI”偷走了怎么办?
11. 电视台为进行新闻报道,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吗?
第七章 这些行为“刑不刑”?刑事责任的边界与认定
1. 正当防卫的限度应当如何认定?
2. 架电网抓兔子结果电死了人怎么办?
3. 替人受过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4. 帮助逃犯儿子“渡过难关”,构成什么犯罪?
5. 可以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吗?
6. 强行闯入他人家中,且拒不离开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7. 可以让朋友在自己的车上吸毒吗?
8. 以举报公司存在违法事项的方式要求支付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敲诈勒索吗?
9. 为“博眼球”在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试读
1.协议离婚后反悔,可否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李某(女)与沙某(男)于2014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三名子女。2023年5月23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所有财产归沙某所有;三名子女由沙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李某支付了部分抚养费后反悔,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问:该财产分割协议可否被撤销?
该财产分割协议不可被撤销。李某与沙某在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李某在本案中称其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权的行为系受到胁迫而不得已作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胁迫行为的存在。故对李某的反悔理由不应予以支持,该财产分割协议应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夫妻双方已分居,但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9年2月登记结婚,因二人感情不佳于2023年初分居,于2025年1月登记离婚。2024年8月10日,张某向肖某借款2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某20万元,借期1年,自2024年8月10日起至2025年8月9日止,月利率25%。”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部分的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请问: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筹得的款项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对外承担还款义务。
除非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非直接借款的一方不用对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第一,该笔债务能够被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或者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夫妻一方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所得利益由家庭共享。第二,在借款时已经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向肖某借款20万元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分居期间,虽然二人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对债权债务部分作出约定,但是李某结合自己的收入水平及日常消费等举证证明在2023年与张某分居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二人的共同日常开支,且其也没有从张某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在这一情况下,如果肖某主张由李某与张某共同承担借款的还款义务,他就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该2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肖某无法对此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笔债务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李某不应对此承担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婚后购买车辆,首付款来源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该车辆应属于谁?
张某(男)与岳某(女)于2018年11月登记结婚,于同年12月交付购车定金5000元,3日后交首付款58250元,贷款6万元。该笔定金及首付款均系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张某与岳某于2021年10月离婚,离婚后,由岳某自行还完该车最后剩余的2个月贷款,共计351404元,现请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请问:该车属于谁?
该车辆属于岳某。虽然车辆购置的行为发生在岳某和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车辆的定金及首付款(共计63250元)是岳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只是婚前财产的存在形式由货币变成了车辆,物质载体的改变并不会影响财产的本质属性,更不因产生了婚姻关系而将原本属于个人的财产转变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该车辆应被视为岳某的个人财产。对于岳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岳某应当返还张某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借商业合作之名,夫妻一方转账给第三者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曹某(男)与慕某(女)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朱某某(女)经营某美容养生会所,曹某于2019年12月到朱某某开办的美容养生会所消费时与其相识,朱某某得知曹某为企业主,便以“今后希望能通过举办大型推介会等形式帮忙推广美容养生相关产品,然后给提成”等理由互加联系方式。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朱某某在明知曹某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陆续收到转账27万余元,金额从300元到15000元不等,包含“520”“1314”等金额。请问:曹某对朱某某的转账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曹某对朱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首先,朱某某提供的关于实际举办其产品推介会的现场照片并不足以证明曹某对其的转账用于产品生产经营的商业活动;其次,朱某某与曹某均为有经验的企业主,对于案涉金额较大的商业合作却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与常理不符;最后,在曹某向朱某某的转账款项中,明显包含有例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情感倾向的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商业资金往来的合理范围。
在本案中,曹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假借“商业合作”的名义赠与第三者,以维持两人不正当关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夫妻之间本应相互信任的基础和幸福和睦的家庭氛围。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违背了婚姻的伦理道德。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综上所述,曹某对朱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朱某某应当将上述27万余元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5.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和礼金吗?
陈某甲(男)与李某某(女)于2023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7月陈某甲向李某某给付彩礼156675元,后举办婚礼,李某某向陈某甲回礼26600元,并从彩礼中支出55519元用于购买“五金”。二人婚宴共收取礼金57850元。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夫妻感情不佳,二人共同生活2个月后便开始分居。2023年8月,李某某向陈某甲发送《财产协议书》:“陈某甲向李某某支付的彩礼归李某某个人所有,且因二人缔结婚姻关系所收取的礼金也归李某某个人所有。”陈某甲收到此《财产协议书》后未作出任何回复。2023年11月,陈某甲起诉离婚,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和礼金。请问:李某某是否应当返还陈某甲支付的彩礼及亲朋给付的礼金?
李某某应当返还部分彩礼和礼金。一般来说,在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之后,离婚时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当初所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彩礼给付时的情况及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综合考虑,判断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返还多少彩礼。
在本案中,陈某甲与李某某于2023年3月确定恋爱关系后,当年6月便登记结婚,婚后2个月开始分居。男方在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时,就已经意味着其是以与女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夫妻关系并共同生活为目的。然而结合本案二人在婚后2个月就已经分居,且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法和好的实际情况,原先给付彩礼的实际目的已经明显无法达到,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陈某甲向李某某给付的彩礼共计156675元,李某某回礼26600元,并支出55519元用于购买“五金”,举办婚宴及用于共同生活的日常开销共计27967元,综合上述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某应向陈某甲返还彩礼3万元。
礼金是因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双方亲朋好友按照习俗赠与新婚夫妻的财物,故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请求分割的,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故李某某应当返还陈某甲礼金28925元。
最后,李某某向陈某甲发送的《财产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彩礼以及礼金的所有权归属,但是因该协议书属于合同范畴,需要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在李某某向陈某甲发送该《财产协议书》后,陈某甲对此未作出回复,且双方也没有签名,即应当视为双方对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该《财产协议书》尚未生效。
综上所述,李某某应当返还陈某甲彩礼3万元、礼金289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6.恋爱时的花费,在分手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谢某平(男)与王某春(女)于2021年12月相识,当时二人均是已婚状态。谢某平于2023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并开始追求王某春。王某春与其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王某春给付400万元“分手费”。谢某平向王某春转账400万元,王某春将其转给配偶后于2024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后谢某平向王某春转账10万元,让王某春到自己所在的城市旅游。2024年2月,谢某平向王某春转账30万元用于购置车辆;3月至4月,谢某平向王某春转账共计62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王某春向某房产销售公司支付20万元定金,后因未最终购买该房屋,该定金被以违约金的形式支付给了房主。2024年5月,谢某平与王某春分手,要求王某春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共计1060万元。请问:王某春是否应当返还这笔花费?
王某春应当部分返还。
首先,在双方谈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较小数额的转账或者用于日常消费的支出等,一般视为一方为加深双方之间友谊、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除有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外,该种支出不需要返还。
其次,涉及在恋爱期间较大金额转账的处理,比如在本案中,谢某平以结婚为目的先后以“给王某春前夫的分手费”“购置车辆”“购买房产”等理由多次向王某春大额转账,累计金额高达1060万元,此时需要考虑这些大额转账是否具有“彩礼”的性质。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较大数额的财物通常具有彩礼性质。具有彩礼性质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即男方在恋爱期间以与女方结婚为目的而将较大金额的财物赠与女方,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所赠与的财物。如果女方拒不返还,则构成不当得利。
具体到本案中,谢某平向王某春转账的400万元“分手费”、10万元“旅游费”、20万元“定金”,共计430万元已经支付给了第三方,王某春并没有实际获得这430万元,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考量范围,故谢某平不能要求王某春向其返还这430万元的款项。至于剩余630万元,明显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因二人已经分手,双方恋爱时间较短、未进行婚姻登记且未共同生活,故该笔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二人的交往时间、款项花费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王某春返还谢某平部分赠与款项37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