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文为主线,汇编与婚姻家庭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并根据婚姻制度、结婚登记、家庭生活、离婚析产等婚姻生活中的各类场景,对法条进行分类加工,并附录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方便读者查找、学习和应用,从而全面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求婚姻家庭幸福。
本书能够帮助读者迅速查找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对应内容,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并着重收录与女性权益保护相关的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重视人文关怀,呵护女性权益。
目录
一、婚姻制度篇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典型案例
1. 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2.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3. 赵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4. 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5. 林某诉某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婚介机构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返还部分费用
6. 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因彩礼给付方隐瞒自身重大疾病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考虑其过错情况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
7. 陈某某故意杀人案
——家庭暴力犯罪中,饮酒等自陷行为导致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应依法惩处
8. 姚某某故意杀人案
——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的,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9. 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
——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当场造成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10.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1. 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
12. 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流程在线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促进妇女权益保护
13. 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同居结束后受暴妇女仍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4. 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未成年子女被暴力抢夺、藏匿或者目睹父母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5. 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社会应形成合力,共同救护被家暴的未成年人
16. 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17. 韩某某、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可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
18. 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父母行为侵害合法权益的,未成年子女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9. 被告人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因不堪忍受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人,作案后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20. 被告人梁某伟故意伤害案
——受害者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法院+妇联”合力守护妇女权益
21. 被告人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和未成年人,坚决依法惩处
22. 被告人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 被告人谢某宇故意杀人案
——施暴者因不满对方起诉离婚预谋杀人,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25.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典型案例
1. 指导性案例229号: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2. 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马某臣、段某娥诉于某艳探望权纠纷案
【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二、结婚登记篇
【结婚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结婚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典型案例
1. 林某诉张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2. 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但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三、家庭生活篇
(一)夫妻关系
【夫妻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姓名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夫妻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遗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典型案例
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二)亲子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典型案例
1. 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2. 王小某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
——离婚是否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3. 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典型案例
余某仪诉谭某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调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遗产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非婚生子女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典型案例
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赡养义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四、离婚析产篇
【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典型案例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典型案例
1. 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
2.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
——受暴方过错并非家暴理由,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3. 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
——涉家暴案件审理必须多措并举实现案结事了
【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现役军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典型案例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典型案例
谢某梅诉贺某阳离婚纠纷案
——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件的先行判决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的确定
【探望子女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典型案例
邱某诉陈某探望权纠纷案
——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起诉请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典型案例
1. 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2. 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3. 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婚约财产纠纷中,接受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
4. 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
5.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6.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7.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典型案例
1. 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
——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2.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3. 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试读
一、婚姻制度篇
《民法典》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规定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国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第二十七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典型案例
1. 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作出判断。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遂对童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后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对童某某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本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结果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其与刘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庭关系。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陈某某的虐待行为,一再放任,并时而参与,亦构成虐待罪。
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一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二被告人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如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能全面评价其虐待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严重残疾”。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残疾,但被害人身体不同部位遭受伤害造成多处残疾(一处七级残疾、三处九级残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其严重。基于此,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经综合判断,将本案所涉情形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而且,对于陈某某实施的热水浇淋致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七级)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60条
……
前言/序言
编辑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民法典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一系列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婚姻家庭司法实践。2025年1月15日,为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并公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标准。
本书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文为主线,汇编与婚姻家庭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并根据婚姻制度、结婚登记、家庭生活、离婚析产等婚姻生活中的各类场景,对法条进行分类加工,并附录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典型案例,方便读者查找、学习和应用,从而全面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求婚姻家庭幸福。
本书能够帮助读者迅速查找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对应内容,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并着重收录与女性权益保护相关的母婴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重视人文关怀,呵护女性权益。对于本书的不足之处,还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