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传闻证据规则是日本刑事裁判应当依据的证据法中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的一组规则。该规则是限制在法庭外获得的陈述成为证据的规则,历来在英美证据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于194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从美国法中引入了该规则,但在承继该规则的过程中加入了日本特色。
本书意在尽可能明确作为传闻证据的概念基础的陈述、陈述证据、待证事实等概念,另外,指出读者在学习传闻证据规则时容易产生的各种误解。本书收录了包括传闻例外规定适用的重要案例,以供读者学习。为了让读者检验自己是否理解了解说的意思,书中设置了很多例题,其中部分例题取材于日本司法考试真题。另外,本书还对日本法律实务中探讨的重要问题作了初步回答。
目录
引 言 研习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 // 001
第一章 传闻证据的含义 // 003
一、解读法条 // 003
二、陈述的含义 // 004
三、陈述证据的概念 // 007
四、证明内容与待证事实 // 009
五、明确待证事实 // 012
六、小结 // 019
第二章 禁止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 020
一、概念的重申 // 020
二、传闻证据的三个形态 // 023
三、机械的记录与传闻证据规则 // 027
四、审判陈述与审判外陈述的区别 // 030
五、禁止传闻证据规则与证人询问权的关系 // 034
六、禁止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 // 036
七、小结 // 037
第三章 传闻与非传闻的区别 // 039
一、非陈述的信息 // 039
二、非陈述证据的陈述 // 043
三、现在心理状态的陈述 // 053
四、共谋过程中的发言、笔记的运用 // 056
五、非传闻的三个阶段 // 059
第四章 传闻例外的体系 // 063
一、在思考传闻例外之前 // 063
二、传闻例外的体系 // 065
三、《刑诉法》第321条第1款的传闻例外 // 068
四、《刑诉法》第321条第2款的传闻例外 // 080
第五章 作为传闻例外的检面笔录 // 083
一、《刑诉法》第321条第1款第2项书面材料的传闻例外 // 083
二、《刑诉法》第321条第1款第2项前段的要件 // 086
三、《刑诉法》第321条第1款第2项后段的要件 // 091
四、《刑诉法》第321条第1款第2项书面材料的地位 // 101
第六章 勘验笔录的传闻例外 // 103
一、解读法条 // 103
二、《刑诉法》第321条第3款的适用对象 // 104
三、真实制作证言 // 110
四、鉴定书的传闻例外 // 114
五、小结 // 117
第七章 实地确认笔录与见证人的指认说明 // 118
一、实地确认的目的与见证人的说明 // 118
二、指认说明记录的使用 // 120
三、再现实地确认笔录的使用 // 126
四、同意的效力 // 138
五、小结 // 139
第八章 陈述录像记录的传闻例外 // 140
一、录音录像陈述的传闻例外 // 140
二、《刑诉法》第321条之2的传闻例外 // 140
三、《刑诉法》第321条之3的传闻例外 // 141
第九章 被告人的审判外陈述 // 148
一、解读法条 // 148
二、不利事实的承认 // 150
三、采用自白笔录的程序 // 159
四、图像记录的使用 // 161
五、小结 // 166
第十章 业务上的书面材料·传闻陈述·再传闻 // 167
一、业务上的书面材料 // 167
二、传闻陈述 // 174
三、再传闻证据的处理 // 183
四、小结 // 188
第十一章 依据当事人意思的传闻例外 // 190
一、依据同意的传闻例外 // 190
二、同意的要件 // 191
三、同意的效果 // 198
四、合意书面材料 // 204
第十二章 共同被告人与传闻证据规则 // 207
一、合并审理与证据关系的个别性 // 207
二、共同被告人的审判陈述 // 210
三、辩论的分离与证人询问 // 213
四、共同被告人的审判外陈述 // 216
第十三章 争辩陈述证明力的证据 // 224
一、作为辅助证据的审判外陈述 // 224
二、平成18年判例 // 225
三、自我矛盾陈述以外的使用可能性 // 233
四、证明力存在争议的对象 // 241
五、辅助事实的证明方法 // 242
六、小结 // 245
司法考试真题与例题的对应关系 // 246
判例汇总 // 248
主要参照法条汇总 // 254
译后记 // 261
试读
引 言
研习传闻证据规则的意义
对于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人来说,最大的难题是对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解。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本身就很难理解。又由于体系书中作者的解释不尽相同,会使读者感到困惑。证据是法官或者裁判员[1]认定事实的信息来源。某条信息能否成为传闻证据,会因该信息的使用目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实际的审判经验,会难以想象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如何使用该信息。而且,在此基础上还有复杂的传闻例外规则。
另一方面,自从引入裁判员审判制度以来,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得到了强调,司法实务也在朝着尊重传闻证据规则的方向发展。对希望活跃在刑事法庭上的人来说,能够自信地运用传闻证据规则进行辩论是必要条件。司法考试中也常有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题目。不论法科大学院的校内考试,还是司法考试,如果不能自信地运用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答题,就不一定能取得好成绩。因此,传闻证据规则是值得花费时间掌握的专题。
本书是针对传闻证据规则的解说。因此不会对证据法的基础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关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关联性的概念,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别,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的区别,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区别,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实务中证据采用的程序等内容,请参考体系书及参考书。与之相对,言词证据与非言词证据的区别是理解传闻证据规则的前提,因此本书会对其进行详细说明。此外,例题中还会有涉及有关关联性、自白规则、补强规则、排除规则等传闻证据规则以外的刑事证据法的问题,以引起注意。
第一章
传闻证据的含义
一、解读法条
现行《刑诉法》中没有传闻证据一词。传闻证据是《刑诉法》第320条第1款所指的原则上禁止的证据的相关学说及实务上的概念。从现行法的制定过程来看,显然该条文是基于美国法的传闻证据规则。因此,使用传闻证据一词有其理由。
《刑诉法》第320条第1款规定:
除第321条至第328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书面材料代替审判期日的陈述作为证据,也不得将审判期日以外的、以他人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作为证据。
原则上该法条禁止的是:①以书面材料代替审判期日的陈述作为证据;②以审判期日以外的、他人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代替审判期日的陈述作为证据。前者①是在法庭上提交先前在法庭外制作好的书面陈述材料的情形。后者②是W2在法庭上陈述从W1处听来的话的情形。[2]为方便起见,将①称为陈述代用文书,将②称为传闻陈述。①和②都是将在审判期日外生成的陈述作为证据的情况。以下将审判期日的陈述称为审判陈述,除此之外的陈述称为审判外陈述。[3]这样的话,作为禁止对象的传闻证据可以表述为代替审判陈述作为证据的审判外陈述。
因此,为了明确传闻证据的含义,首先需要明确何谓“陈述”。在此基础上,再明确何谓“代替审判陈述作为证据”,如此一来便可以定义传闻证据。
二、陈述的含义
(一)构成陈述的言语
陈述,是指人在传达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信息时,所进行的言语表达。例如,V冲进派出所,向警察诉说:“刚刚在车站前,我的手提包被抢走了。”这是为了传达自己遭受抢夺的被害事实而进行的表达,是典型的陈述。与之相对,一个人的言语中若没有涉及某事实是否存在,就不是陈述。例如,接待V的警察问:“记得犯人长什么样子吗?”这句话是通过提问这一言语行为方式,敦促对方进一步进行陈述,其言语本身并没有涉及某事实是否存在,所以不是陈述。陈述人想要传递信息的对象既可以是他自己,如日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如网络上的投稿。
陈述不限于直言命题的形式。例如,“这家店前停着的红色轿车是你的吗?”该提问暗示着店前停着红色轿车这一事实,因而也属于陈述。
【例题1】某月某日的早晨,A与B相遇。A对B说:“早上好!”B回答说:“早上好!我今早因睡懒觉没吃上早饭。”以上对话是陈述吗?
【答】A的言论属于打招呼的行为,不是陈述。B的言论向A传达了一定的事实,因而属于陈述。
【例题2】A在JR东京站八重洲口的指定座席售票处,说道:“我要一张到新大阪的最快的希望号列车指定座席的车票”,并购买了车票。A的言论是陈述吗?
【答】A的言论是申请购买车票的行为,而不是传达某事实是否存在的表达,因此不是陈述。然而,也有学者将这样的言论理解为诉说内心希望或者计划的陈述。但是,对于作为倾听方的车站售票人员来说,A的内心在想什么并不重要,因此没有必要将这样的言论看作对某事实存在与否的传达。
[1]?裁判员,是指从具有众议员选举权的公民中抽选出来参加刑事审判的人。日本裁判员制度是日本的陪审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均有所不同。——译者注
[2]?关于法庭中陈述人引用自己先前的发言进行的陈述是否为传闻证据,是日本传闻证据规则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就此问题,会在后面传闻陈述的运用中进行分析[第十章二(三)]。
[3]?亦可分别称为法庭陈述、法庭外陈述。但是,根据经验,因经常被误写为法定陈述,这里称为审判陈述。
前言/序言
传闻证据规则是日本刑事裁判应当依据的证据法中十分复杂且非常重要的一组规则。据我所知,中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用传闻证据规则。即使如此,中国法学界也周知,传闻证据规则是一项限制在法庭外获得的陈述成为证据的规则,历来在英美证据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后改革的一环,日本于1948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从美国法中引入了该规则。但是,在承继该规则的过程中加入了日本特色,与美国法的传闻证据规则不尽相同。原本,在美国法中,传闻证据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裁判共同适用的证据规则,而日本只在刑事诉讼法中采用传闻证据规则。
我撰写本书的本意是让在日本将要成为法律专业人士的人能够深入理解传闻证据规则,达到在司法实务中能自信地运用该规则的水平。究其动机,是因为我从作为一名教师的经验中了解到,对学习刑事诉讼法、立志成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学生们来说,理解传闻证据规则是最大的难关。理解传闻证据这一概念本身并不容易。不同的文献至少在表面上采用了不同的解释,这使其更加难以理解。而且,没有办理实际案件经验的学生难以想象某一证据如何用于事实认定。因此,难以理解传闻与非传闻的区别。此外,他们还必须了解传闻例外的运用在实务中产生的诸多问题。
本书意在尽可能明确作为传闻证据的概念基础的陈述、陈述证据、待证事实等概念。另外,指出学习者容易产生的各种误解。本书收录了包括传闻例外规定适用的重要案例,以供读者学习。为了让读者检验自己是否理解了解说的意思,书中设置了很多例题,其中部分例题取材于日本司法考试真题。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一直在努力思考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直至自己满意的程度,并尝试用清晰的逻辑加以说明。另外,对于最近实务中探讨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初步的回答。或许正因为如此,本书不仅收获了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读者,作为一本有参考价值的解说,也斩获了一批业已从事实务工作的读者。
然而,从这本书的撰写经验中,我再次意识到传闻证据规则的难度和深度。即使自以为明白,但深究起来,疑问还是接踵而至,无穷无尽。因此,本书的内容也不能说是最终成果。
日本传闻证据规则的法条及其在实务中的运用并不令人满意。细心的读者应该可以看出我对现行法律的不满。一言以蔽之,私认为日本的传闻证据规则应该朝着更加彻底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方向改进。
如果没有像肖萍这样通晓中日两国语言和刑事程序法的人,本书的翻译是不可能完成的。通过翻译,能够将本书传递给中国的法律专家们,我感到非常高兴。衷心希望本书能为中国证据法研究的发展略尽微薄之力。
后藤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