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为更好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其中,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一是落实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二是明确“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三是确定“好意同乘”情形下的过错考量;四是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五是通过合并审理优化诉讼程序。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试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法释〔2026〕9号)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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