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立法权的本质在于专门代表民意,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权力的关键特征,尽管其他权力也包含一定的民意代表性。书中阐述了立法权在程序上具有集体负责制的特征;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原则性与抽象性、能够创设实体与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并建立国家各项制度等特点。关于地方立法权范围的划定,本书指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此外,本书梳理了“根据宪法”这一表述从《共同纲领》到1982年《宪法》的变迁过程;总结和归纳了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宪法特定词语的解释类型,包括定义性解释、具体解释、扩大解释以及在宪法未规定时的补充与新增规定等;并比较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性质、程序、范围和功能上的异同。本书适宜立法理论研究者及立法实务工作者参阅。
目录
缩略语全称与简称对照表/001
前言/001
一、 两个视角下的立法权/00
(一) 以专门代表民意为视角/00
(二) 以国家权力为视角/00
二、 宪法中的立法权/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宪法中有关立法权的
历史沿革/0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中有关立法权的
历史沿革/0
(三) 现行宪法中的立法权/0
三、 探讨立法权应遵循的原则/0
(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0
(二) 单一制/0
(三) 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0
四、 立法权的特征/0
(一) 立法权是专门代表民意的/0
(二) 立法权在程序上是集体负责制/0
(三) 立法权具有原则性和抽象性/0
(四) 立法权具有主动性/0
(五) 立法权创设权利义务(包括实体和程序)/0
(六) 行政权等权力对立法权具有依附性/0
(七) 立法权建立各项制度/0
五、 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0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三部宪法对国家立法权
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0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立法法》颁布之前国家
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0
(三) 目前立法法对国家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0
(四) 划定地方立法权范围的原则:“两个积极性”
“实施宪法法律”和“不抵触”/0
六、 “根据宪法”的表述的历史变迁、特征及规范化/0
(一) 《共同纲领》前后“根据宪法”的表述和特征/0
(二) 1954年《宪法》至1975年《宪法》及1978年《宪法》
期间“根据宪法”的表述和特征/0
(三) 1978年《宪法》至1982年《宪法》期间“根据宪法”的
表述和特征/
(四) 1982年《宪法》至今“根据宪法”的表述和特征/
(五) “根据宪法”的规范表述/
(六) 遗留的问题/
七、 宪法的立法解释的类型及实例/
(一) 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定义性
解释/
(二) 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具体解释/
(三) 宪法有规定,法律对宪法中的词语进行了扩大解释/
(四) 宪法没有规定,宪法剩余条款为法律保留了增加
同类事项的空间/
(五) 宪法没有规定,法律对宪法进行了补充规定,
且属于同类事项/
(六) 宪法没有规定,但法律增加了相关规定/
八、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一)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性质上的区别/
(二)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程序上的区别/
(三)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范围上的区别/
(四)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各自的特征/
(五)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联系/
主要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