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煤矿安全规程及防灾细则教程》以《煤矿安全规程》的重点条文为主线,结合有关灾害防治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 执行说明》的重点要求,主要针对井工煤矿的重大灾害防治,重点介绍了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煤矿开拓开采安全管理、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瓦斯煤尘爆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煤矿火灾防治、煤矿水灾防治、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和煤矿应急救援等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及防灾细则教程》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煤矿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参考。
目录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001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 001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地质保障 011
第三节 煤矿电气安全保障 028
第四节 煤矿安全监控与通信保障 042
第二章 煤矿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 054
第一节 总体要求 054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安全 057
第三节 立井塔架及井筒装备施工安全管理 067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要求 070
第三章 煤矿开拓开采安全管理 080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部署 080
第二节 煤矿生产系统的总体要求 087
第三节 采掘安全管理和顶板控制 090
第四节 采掘机械安全管理 105
第五节 “三下”采煤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安全管理 108
第六节 井巷和硐室维护 111
第四章 煤矿通风安全管理 114
第一节 基本要求 114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122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安全管理 151
第四节 局部通风安全管理 157
第五节 重点硐室通风安全管理 161
第五章 瓦斯煤尘爆炸防治 164
第一节 瓦斯爆炸防治 164
第二节 煤尘爆炸防治 184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86
第一节 总体要求 186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99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09
第七章 煤矿火灾防治 226
第一节 总体要求 226
第二节 井上火灾防治 230
第三节 井下火灾防治 233
第四节 井下火区管理 248
第八章 煤矿水灾防治 254
第一节 总体要求 254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262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264
第四节 井下排水 278
第五节 井下探放水 280
第九章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 285
第一节 总体要求 285
第二节 区域防治 292
第三节 局部防治 299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303
第十章 煤矿应急救援 308
第一节 总体要求 308
第二节 安全避险要求 311
第三节 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313
第四节 救援装备与设施保障 314
第五节 救援指挥 315
第六节 灾变处理要求 317
参考文献 321
试读
第一章 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规程》要求
第三条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二)重点注意事项
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8)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附加条件
除上述对煤矿企业规定的条件外,煤矿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3)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5)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井工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附加条件
井工煤矿除符合上述煤矿企业和煤矿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规程》《地质工作细则》《防突细则》《防治水细则》《防冲细则》《防灭火细则》等法规的要求,具体要求参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建立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一)《规程》要求
第四条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并根据煤矿的灾害类型、灾害程度、生产能力和规模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煤矿应当配备专职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以上煤矿还应当设立相应的专门防治机构和专业队伍。
(二)重点注意事项
(1)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即煤矿企业是煤矿的上级公司。
(2)井工煤矿“五职”矿长是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上述5人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3)井工煤矿“五科”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质测量、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技术人员,上述5个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
(4)矿井具有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煤层容易自燃一种及以上灾害时,应当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煤矿“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冲击地压煤矿应当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可以由1人兼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规程》要求
第五条要求,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报告安全投入保障、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主要灾害预防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生产安全设备采购查验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教育培训、劳动用工管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安全限员、安全监测复工复产验收、值班、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等制度。
……
前言/序言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煤炭行业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居于主体规章地位,是煤矿企业煤矿生产建设活动的基本准绳,也是各有关部门日常检查执法的重要依据。深入学习《规程》及有关灾害防治细则切实提升煤矿安全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有利于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有力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本书以《规程》(2025年版)的重点条文为主线,结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以下简称《<规程>执行说明》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地质工作细则》(以下分别简称为《防突细则》《防治水细则》《防冲细则》《防灭火细则》《地质工作细则》)的重点要求,主要针对井工煤矿的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冲击地压和顶板等灾害的防治,详细讲解在执行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过程中应该重点注意的事项。受篇幅限制,本书未纳入《规程》中“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职业病危害防治”及露天开采等章节的内容。
本书由应急管理大学的漆旺生和易海洋担任主编,田冬梅、程志恒杨莉娜担任副主编。各章节分工如下:第一、二、三、十章由田冬梅、程志恒编写;第四、五章由漆旺生、杨莉娜编写;第六、七、八九章由易海洋、杨莉娜编写。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当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并在此向相关文献作者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编者
2026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