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从国际航空公法的角度探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涉及的法律问题;从如何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国际飞行的角度,探讨当前的法律规则和监管框架;重点研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简称《芝加哥公约》)第8条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用性。
本书第1章考察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历史、定义及其当前在民航领域的运用。本章解决了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相似之处和操作区别;探讨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民航领域目前的贡献和潜在的影响。
第2章探讨了国际航空公法及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适用性。本章介绍了自1929年起,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国际航空规则的历史演变;说明了《芝加哥公约》的序言,以及关于领空主权、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概念和差别以及滥用民用航空的规定,如何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3章讨论《芝加哥公约》第8条是否调整无人驾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第8条调整无驾驶员航空器(pilotless aircraft)。按照字面含义,无驾驶员航空器意味着没有驾驶员。本章通过分析国际法原则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简称《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明确第8条是否调整无人驾驶航空器(unmanned aircraft)。
第4章考察无人驾驶航空器进入另一国领空或公海上空涉及的法律问题。为此,本章分析了《芝加哥公约》第5、6、7条,以及作为特别法的8条。目前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度和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主要针对有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鉴此,第4章分析了前述法律制度向无人驾驶民用航空领域扩张适用的可能,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国际飞行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阐述了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国际飞行之特许的作用和法律影响;分析了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对无人驾航空器国际飞行的作用。
第5章考察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国际飞行安全涉及的主要问题;探讨了《芝加哥公约》及其关于安全的附件如何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国际飞行;审查了《芝加哥公约》关于安全的主要规定,如何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分析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国际飞行中,可能面临的安全挑战。这些挑战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整合到非隔离空域、安全管理、飞行计划、进入机场、交接和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事故。
第6章总结了本书的主要结论,包括对研究问题的回顾和研究结果对问题所提供的澄清程度。第6章将全面评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国际飞行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本书观点的影响。最后,第6章评估了这些发现如何有助于航空法的发展,并对未来研究的潜在领域提出了建议。
本书系“航空法与空间法经典译丛”的第三部。该译丛第一部是《空间法专论(上下册)》,第二部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述评》。
目录
引论
0.1 研究主旨
0.2法律挑战
0.3研究结构
0.4研究问题
0.5研究方法
0.5.1 研究路径
0.5.2研究贡献
0.6 理论框架
0.6.1 习惯国际法
0.6.2 一般法律原则
0.6.3条约
0.6.4 条约解释方法
0.6.5国际组织对条约的解释:
0.6.6与条约解释相关的嗣后实践
0.6.7后法优先原则和特别法优先原则
第1章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历史、定义、运用和技术挑战
1.1历史回顾
1.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定义
1.2.1术语
1.2.2 国际民航组织的定义
1.2.3欧盟航空安全局的定义
1.2.4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的定义...
1.2.5结束语
1.3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民事用途
1.3.1 航空器的分类
1.3.2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国际民航中的潜在应用....
1.4有人驾驶航空器与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异同
1.4.1 安全标准的一致性
1.4.2相同的空气动力学特性
1.4.3 客舱乘务组的作用
1.5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民航的贡献
1.5.1 市场研究公司的报告
1.5.2全球市场洞察公司的报告
1.6技术和运行挑战
1.6.1 国际民航组织的观点
1.6.2 发现与避让
1.6.3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1.6.4 指挥与控制链路
1.6.5 超视距飞行和无线电信号外飞行
1.7本章小结
第2章针对空域和航空器的国际法律制度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适用性
2.1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之国际监管框架的演进
2.1.1本章要点
2.1.2 《巴黎公约》及其《1929年议定书》
2.1.3《芝加哥公约》
2.2航空法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适用性
2.2.1国际航空法的原则
2.2.2航空法原则的形成与习惯国际法
2.2.3《芝加哥公约》的序言
2.2.4主权
2.2.5领土
2.2.6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2.2.7民用航空的滥用
2.3本章小结.
第3章无人驾驶航空 器
3.1本章要点..
3.2解析《芝加哥公约》第8条“无人驾驶航空器
3.2.1 第8条“无人驾驶航空器’
3.2.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国际运行的现状
3.2.3对《芝加哥公约》第8条的分析
3.3根据条约解释规则赋予第8条含义
3.3.1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则解释《芝加哥公约》的可行性
3.3.2国际民航组织赋予《芝 加哥公约》第8条含义的行动
3.4本章小结
第4章无人驾驶航空 器系统进入外国区域
4.1本章要点
4.2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之国际航班的规定
4.2.1 国际空中航行
4.2.2国际航空运输
4.3国际空中航行管理制度
4.3.1 《芝加哥公约》规定的国际空中航行制度
4.3.2无人驾驶航空器参与国际空中航行的机遇与挑战
4.3.3结束语
4.4《芝加哥公约》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制度
4.4.1本节之目的
4.4.2《芝加哥公约》下的国际航空运输原则
4.4.3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中的特别法优先原则
4.4.4不定期航班
4.4.5定期航班
4.4.6国内载运权
4.5《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航空自由以及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协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的适用性
4.5.1本节之范围
4.5.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4.5.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4.5.4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相关的航空自由
4.5.5双边/多边航空运输协定
4.6本章小结
第5章无人驾驶航空 器系统国际运行的安全性
5.1本章要点
5.2《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国际运行的适用性
5.2.1《芝加哥公约》框架下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安全规则
5.2.2《芝加哥公约》附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适用性
5.2.3《芝加哥公约》及其安全规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适用性
5.2.4结束语
5.3需要制定规则以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民用航空领域安全运行
5.3.1 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整合至非隔离空域
5.3.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中的安全和安保管理
5.3.3结束语
5.4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事件
5.4.1盖特威克、伦敦希思罗、纽瓦克和迪拜事件
5.4.2可能适用于防止这些事件的主要国内法规
5.4.3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经验教训
5.4.4结束语
5.5本章小结
第6章结论和建议
6.1本章要点
6.2一般结论
6.3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国际空中航行和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问题,以及现行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系能否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国际运行
6.4《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是否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6.5为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纳入国际民用航空体系是否需要更新《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6.5.1 标准和建议措施的适用性
6.5.2 运用人工智能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6.5.3进入外国领空的要求
6.5.4机器人能否驾驶航空器
6.5.5尚需解决的问题和结论性意见
6.6建议
6.7最后陈述
参考书目
案例列表
文件列表
条约列表
索引
航空航天法律与政策系列
译后记
前言/序言
原版序言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UAS)的兴起,正在从根本上塑造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这种技术创新正在人类活动的绝大多数领域引发变革。无人驾驶航空器 (UA) 是否能够常规从事载运乘客、货物和邮件的国际商业航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能否开辟新市场,刺激全球经济增长并创造就业机会?现在发生了什么?我们应该关注什么?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无人驾驶商用航空的未来?法律挑战是什么?本书旨在从如何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常态化国际运营的角度,探讨当前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本书分析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国际运营时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和监管挑战,具体包括:
◆空域法律制度;
◆ 航空器的概念;
◆ 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国际空中航行的概念;
◆ 安全管理制度。
研究过程中,笔者在解释和适用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国际航空规则时,还采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VCLT) 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以增强法律的连贯性和实用性。笔者希望为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积极且全面地纳入航空法作出贡献,并激发针对该系统的进一步思考。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正涉足众多民用领域,与此同时,技术创新仍在持续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正将想象力付诸实践,催生出各种新理念与应用。尽管无人驾驶航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产业,呈现出一系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并具有充足的运营机会及巨大的经济潜力,但对于民用航空而言,该产业也是一个希望与挑战并存的新领域。据行业报告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市场价值将从 2016年的114. 5亿美元增长到 2025年的 518. 5亿美元。鉴于该市场的快速发展,预计在未来10年内,全球民用航空运营中约有10%将由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由于统一的规则将有助于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常态化国际运营,在统一的国际监管框架建立之前,我们很难准确预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对民用航空的全面经济影响。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人们针对有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和安保的担忧,这种担忧被 2018年和 2019年发生的事件所证实。因此,急需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营制定全面的监管框架,以促进其安全运行并与有人驾驶航空器有效整合。
国际民航组织致力于提升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国际运行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运行不会对民用航空用户和运营人构成危险。一旦制定出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 , 无人驾驶航空器将能够与有人驾驶航空器一并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使用相同的空域、程序和空域隔离标准,并像有人驾驶航空器一样,从机场起降,以及与空中交通管制 (ATC) 机构和其他驾驶员安全无缝地互动。为此,就需要在《芝加哥公约》 附件已经采纳的成千上万条标准和建议措施中,加入新的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现行国际民用航空规范体系主要是为促进有人驾驶航空器的国际空中航行而构建的,因此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融入民用航空系统时,存在监管空白,阻碍了其安全运行与民用航空活动。
国际航空运输由不同的管理制度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芝加哥公约》及其附件等航 空公 法公 约、航 空刑 法公 约 以及 双边/多边航 空运 输协 定(ASAs) 。这些条约和协定之间也在相互影响。因此,当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时,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文件中关于空域使用、航空器国籍以及国际空中航行安全的规定。
最后,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的持续壮大,同时运营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也将快速增长。这种情况对各国、国际民航组织和空域规划者构成了巨大挑战,需要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空中交通管理、安全和安保方面采取创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