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以道德本体与民法形式作为统一的社会规范体系为认识前提。在规范伦理学的基础上,认识本体性社会规范的道德本质,并在道德本体的基础上认识道德与民法的统一社会构造性及其在社会构造中相互联系的条件和作用,从而揭示民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民法的伦理基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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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篇 本 体 论
一、本体的道德观念
(一)道德的本体性
(二)传统文化的道德观
(三)本体规范的道德观
(四)自然进化的道德观
二、规范的道德情感
(一)道德情感与规范意识
(二)规范品性的道德情感
三、道德的人本价值性
(一)道德与人性
(二)道德与人伦
(三)道德与自然
(四)道德与理性
(五)道德与正义
四、道德的社会构序性
(一)道德的习惯性
(二)道德的实践性
(三)道德的公共性
(四)道德的规范性
(五)道德的自律性
(六)道德的功利性
中篇 构 造 论
一、市民社会的道德构造
(一)道德的基础构造
(二)道德的自治构造
(三)道德的规范构造
(四)道德的秩序构造
(五)道德的精神构造
二、道德秩序的民法构造
(一)民法的生态秩序构造
(二)民法的人本秩序构造
(三)民法的平等秩序构造
(四)民法的自由秩序构造
(五)民法的诚信秩序构造
(六)民法的公共秩序构造
(七)民法的正义秩序构造
三、民法的道德本质
(一)民法的道德属性
(二)民法的道德共性
(三)民法的道德规定性
(四)民法的道德补充性
四、道德的民法形式
(一)道德的民法外在性
(二)道德的民法他律性
(三)道德的民法认可性
(四)道德的民法直接性
五、民法与道德的统一性
(一)对象性的统一
(二)本体性的统一
(三)条件性的统一
(四)目的性的统一
六、
前言/序言
前言
如果法律是科学的认识对象,如果法学是一部门科学,就一定具有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即它的规定性与规律性。换言之,只有找到法律和法学的规律性与规定性,才找到了法律与法学的本质。否则,如果法律是没有规律性和规定性的,或者说完全是一种人为的任意创造,那么法律就不是科学的对象,法学也不是一门科学,就没有了对它研究和认识的意义,更不能发现它的真实,即使进行研究和认识也不会形成学术共识和具有学术价值,因为它本身只不过是一个任意而已,仅仅是现象,而不具有本质。
当然,没有人会否认法律是具有一定规律性和规定性的社会现象,并且每个法学研究者都试图在以自己的研究揭示这种规律性与规定性——只是寻找的方向不同,结果也各有不同。我的法律认知,是从对它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即它的本质的关注开始的,并且坚信法律的主观性表达的是一种客观性,必然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并寻求对这一规律性与规定性的一般概括与总结,这种概括和总结不仅是经验和唯理的,而且是客观和通俗的,也是能够说服人的,是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接受的,即便是普遍的社会大众,即便它没有或者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也应当能够在一些基本点上明白我的认识与理解,因为我坚信,法学不应当是由法学家垄断的学问,而应当是一门大众的知识,或者起码它应当是走向大众和为了大众的。没有大众的目的,法学就会僵死。
我的研究并没有超*前人的思想创造,因为法律这一普遍的社会现象已经有无数的古今中外的先贤哲人的研究,早已形成了有关法律的各种思想与知识体系,已经不可能再产生一种纯粹的创新理论。但是,我的研究是发自于我个人的内心灵魂的,是一种在个人经验基础上的灵魂深处的感悟,是源自内心的认识和结论。这是一种从人的现象和人的需求上对法律的思考,因为作为人,个人的要求是什么,而个人的要求又是如何与他人的要求形成普遍性的,这是需要回答也能够回答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必然是一种接近法律本质即法律的规律性与规定性的结论,因为法律本质不过是人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一种社会现象。
显然,法律的规律性与规定性不能从法律本身去寻找,而只能从它的存在目的与条件去发现。法律存在的目的与条件,当然是人的目的与条件,如果人的目的与条件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那么法律也就必然具有规律性与规定性。至此,我的研究就接近了自己的结论。人的目的与条件,就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