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法律简义》是一本通俗易懂的导读性法学入门书,面向法律初学者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法律简义》展示了西方法制历程、政府的功能、司法实践的基本原理、犯罪和侵权、法律解释、法律与正义等法学基本议题。它有理论诉求,但又深入浅出。各个主题前后呼应,浑然一体。
《法律简义》既没有晦涩的术语,也没有艰深的理论,在每个重要主题上能够将法律实践的核心要理揭示出来,同时又能引导读者对围绕这些问题的理论说明形成清晰的理解框架。这种写作方式能够帮助读者尽快地进入到法律实践的核心区域,但不会迷失在繁复的理论海洋之中。
对于初学者来说,《法律简义》是一本难得的入门读物。
目录
总序
《法律简义》导读/郑玉双
第1章 法律
法律的目的
法律,道德和自利
法律人
西方传统中的世俗法
第2章 历史
成文法和法典
罗马法和律师
西欧的民法
英国的普通法
第3章 政府
法洽
信赖主义:立法主权
怀疑主义:制约与平衡
第4章 财产
什么算是财产
财产归谁所有
对财产权的保护
第5章 合同和条约
什么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何强制执行合同和条约
第6章 犯罪
什么行为等于犯罪
何时对某人定罪是公平的
第7章 侵权
在何时让一个侵害他人的人支付赔偿是公平的
侵权法保护哪利益?
第8章 形式与程序
设计形式与程序的理由
公民与国家的对抗
第9章 解释
什么是解释
解释的最佳路径是什么
第10章 正义
不正义的法律
法律适用中的正义
第11章 法律重要吗
术语表
试读
《法律简义》:
何时应当采用严格责任?
一些严格责任的案例,例如动物侵权责任,已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承认。饲养或者负责管理危险动物(恶犬,狮子)的人在原告被动物攻击的情形下,即使其在管理动物方面没有过错,也应当向原告支付赔偿。虽然通常不禁止饲养危险动物(也有例外),但饲养它们会令他人面临风险。为动物造成的侵害支付赔偿,这就像社会强加给饲主的一项条件,以作为其被允许饲养动物的回报。
现代侵权法制度扩大了严格责任的范围。一些国家试图将其置于一个一般原则之下,而不仅仅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危险动物侵权)强加责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采用了同样的原则。
在法国,对于人控制下的物件,无论是交通工具、放置物、树木还是其他任何东西造成的侵害,都适用严格责任。德国法上的严格责任规定得不那么普遍,它规定机动车的管理人对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害负有严格责任,同时,经营铁路、电力、天然气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企业的人也适用严格责任。换句话说,这些在社会经营中构成主要危险源的企业,如果造成危害后果,将承担严格责任。
英美国家严格责任的范围到最近变得更加有限,只有特别危险的活动比如使用炸药才会适用严格责任。最近,即使没有过错,制造商也要对其制造产品的缺陷(产品责任)担负责任的观点开始流行。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买方的妻子因为购买的洗衣机的故障而受伤,那么即使在出售前通过仔细检查也未发现缺陷,制造洗衣机的公司也应当向她负责。
在这些法律体系中,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它们是基于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呢?
如果为了我个人的利益,我控制下的物件对他人造成了侵害,则我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这样的观点似乎有一些可取之处。我获益或期望通过物件获益,且物件在我的控制之下,这样的事实证明我有理由承担这一风险。如果经营中打算使用有害物品牟利,这个论点就特别有说服力。因此,支付损害赔偿和其他商业开支并无区别。
但是,如果我小心谨慎地不去侵害他人,这种相反的情形又如何呢?我应该对此不负责任吗?为什么我要被迫为并非由我的过错所造成的事故买单?如果他们想要得到补偿,他们应当投保。
但这如何适用于例如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在法国和德国的法律中机动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往往被认为应当为事故担负严格责任。但在大多数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制度中,驾驶员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但是即使在英美法系中也会让车主或者司机购入保险,如果因车主或司机的过错侵害了某人,受害人也可以在车主或司机的保险中获得补偿。
因此,严格责任与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的区别就在于此。原告应为被告司机的过错(过错责任)造成的伤害获取赔偿,还是即使被告没有过错(严格责任),原告也为就车辆造成的伤害得到补偿?
应当选择哪一个?当司机只对过错负责时,这样也许可以鼓励他们更加谨慎,哪怕只是为了降低他们的保险费。另一方面,人们也确实承认他们为自己造成的侵害负有责任,即使他们没有过错。从道义上讲,如果我撞倒了你,那么即使假设这场事故完全是你的过错,我也应当停下来并采取帮助措施。
……
前言/序言
“法理学”(Jurisprudenz,jurisprudence)之名总是会令初学者望而生畏。因为无论是作为法的一般哲学理论的“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legal philosophy),抑或是作为法的一般法学理论的“法理论”(Rechtstheone,legaltheory),虽从地位上看属于法学的基础学科分支,但却往往需要有相当之具体专业知识的积累。在西方法律院校,通常只在高年级开设法哲学和/或法理论课程,法理学家一般情况下也兼为某一部门法领域的专家。有关法的一般性理论研究的专著往往体系宏大、旁征博引,同时也文辞冗赘、晦涩艰深。这些论著大多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之法学专业人士为假定受众,非有经年之功无法得窥其门径与奥妙。
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与西方有所不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法理学被列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的第一门,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统编教材罗列法学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只见概念不见问题、只见枯死的材料不见鲜活的意义,往往使得尚未接触任何部门法知识的新生望而却步,乃至望而生厌。尽管有的法律院校(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同时在三年级开设了相关课程,且内容以讲授西方前沿理论为主,却又使得许多学生“不明觉厉”、畏葸不前。除去授课的因素之外,其中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虽然目前我国学术市场已有为数不少以法哲学和法理论为主题的专著和译著,其中也有不少属于开宗立派之作或某一传统中的扛鼎之作,但却缺乏适合本科生群体的微言大义式、通览或概述式的参考读物。
有鉴于此,“法哲学与法理论口袋书系列”教材以法学初学者(主要为法学本科生、也包括其他对法理学感兴趣者)为受众,以推广法哲学和法理论的基本问题意识、理论进路和学术脉络为目标,拟从当代西方法哲学与法理论论著中选取篇幅简短的系列小书,裨使法理学更好地担当起“启蒙”和“反思”的双重功能。它的目标,在于让学生更易接近法理学的“原貌”,更能知悉法理学的“美好”,更加明了法理学的“意义”。为了便于读者掌握各本小书的思路、内容与结构,我们在每本小书的前面都加上了由译者所撰的“导读”。
德国哲人雅斯贝尔斯(Jaspers)尝言,哲学并不是给予,它只能唤醒。这套小书的主旨也并不在于灌输抽象教条、传授定见真理,而是希望在前人既有思考的基础上唤醒读者自身的问题意识、促发进一步的反省和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