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亚国家法律文本翻译丛书:吉尔吉斯斯坦常用法律》选取中亚五国与投资贸易和人文交流紧密相关的法律文本进行翻译,并在国内首次出版发行。首先推出的是吉尔吉斯斯坦的家庭法、对外移民法、劳动法典、公司经营法、投资法、矿产资源法、税法典、海关监管法、许可证制度法、民事诉讼法等10部常用法律文本的中文版,今后还将陆续翻译出版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国家的法律文本。
目录
前言
吉尔吉斯斯坦家庭法
吉尔吉斯斯坦对外移民法
吉尔吉斯斯坦劳动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公司经营法
吉尔吉斯斯坦投资法
吉尔吉斯斯坦矿产资源法
吉尔吉斯斯坦税法典
吉尔吉斯斯坦海关监管法
吉尔吉斯斯坦许可证制度法
吉尔吉斯斯坦民事诉讼法
后记
试读
《中亚国家法律文本翻译丛书:吉尔吉斯斯坦常用法律》:
第110条 根据抚养费支付协议所支付的抚养费指数化
根据抚养费支付协议支付的抚养费的指数化,根据该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未规定指数化的方式,则根据本法典第122条的规定进行指数化。
第十八节 抚养费支付和追索的方式
第111条 根据法院判决追索抚养费
在未达成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时,本法典第85-104条注明的家庭成员,有权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要求。
第112条 抚养费的上诉期限
1.无论从出现抚养费权利开始已经过去多长时间,只要之前没有根据协议进行支付,有权获得抚养费的人,有权向法院提交抚养费的上诉申请。
2.从向法院上诉之时起,开始给予抚养费。
上一阶段的抚养费可以追缴至上诉法院之时起的3年内。
3.在3年期间累积的抚养费金额,可以在1年内平均分成几次支付。
第113条 法院裁决追缴抚养费
1.对于追缴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有权作出在追缴判决生效前追缴抚养费的决定;追缴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就是在法院作出追缴判决前进行。
2.抚养费的金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物质和家庭状况确定。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则根据本法第86条确定。
第114条 单位行政部门扣留抚养费的义务
依据经公证的支付抚养费的协议书、应获得抚养费之人的书面声明,或根据执行令,应支付抚养费的人所在工作单位的行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中扣留抚养费,并在工资和(或)其他收入发放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或汇款给应获得抚养费的人,由此发生的汇款费用由应支付抚养费的人承担。
在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时,根据应支付抚养费的人申请而扣留抚养费,其扣除总额根据申请和执行文件可超过该人工资和(或)其他收入的50%,但不能高于70%。
第115条 根据支付抚养费协议扣留抚养费
根据经公证的支付抚养费协议,如果根据该协议和执行文件,扣留的总额超过应支付抚养费之人工资和(或)其他收入的50%时,则可以进行抚养费的扣留。
第116条 应支付抚养费的人在变更工作地点时的通知义务
1.依据法院判决书,或经公证的支付抚养费协议进行扣留抚养费的单位,应在应支付抚养费的人离职后3天内通知法院判决书执行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者以及抚养费领取人,如果知晓一并告知新的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
2.应支付抚养费的人,应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法院执行者和抚养费领取人有关变更工作或居住地点的情况,在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时,还应通知工资和(或)其他收入情况。
3.如果因为不正当理由未通知本条第1款、第2款中的信息,有过错的职务人员和其他公民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117条 追索应支付抚养费的人的财产
1.可以从应支付抚养费的人的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中追缴支付抚养费协议中规定的抚养费金额,以及抚养费债务;如果工资和(或)其他收入不足,则可扣缴其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账户上的资金,以及根据合同转交给商业和非商业组织的资金,但不包括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合同。如果这些资金仍然不足,则可以追索其任何财产,只要法律允许该财产被追索。
2.对应支付抚养费人的账户资金和其他财产的追索,应按照民法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118条 确定抚养费债务
1.根据支付抚养费协议或执行令追缴上一阶段的抚养费,应针对发生在执行令或经公证的支付抚养费协议提交用于追缴前的3年期限范围内进行。
2.如果依据执行令或经公证的支付抚养费协议规定的抚养费,由于应支付抚养费之人的过错没有扣除,则对抚养费的追缴将针对整个阶段,而不取决于本法典第112条第2款规定的3年期限。
3.债务金额由法院执行者根据经法院判决或支付协议中规定的抚养费金额来确定。
4.根据本法典第86条规定的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抚养费债务金额,根据应支付人在未进行追索期间的工资和其他收入确定。如果应支付人在这段时间未工作或未提交确认其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文件,抚养费债务将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如果这一债务的确定实际损害了一方的利益,则利益被损害一方有权向法院上诉,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物质和家庭状况,以及其他值得关注的情况,以固定现金金额确定债务。
5.如果法院执行者不同意确定抚养费债务,则任何一方都可以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对法院执行者提起上诉。
……
前言/序言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一带一路”建设将大幅提升我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我国开放空间从沿海和沿江向内陆和沿边延伸,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格局。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
“一带一路”建设以平等互利为原则,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开放包容为宗旨,以对接发展为途径,以规则法治为基础。我们既要推进“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的“硬联通”,也要加强“一带一路”规则、标准的“软联通”,不断完善“一带一路”法治保障体系,深化“一带一路”法治交流与国际合作。
“一带一路”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全新事业,没有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是无法取得成功的。因此,“一带一路”建设应着力推动和加强法治互信与政治互信、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经贸合作与法治合作、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法律实务合作与法学交流合作的良性互动,努力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法治合作之路。法治作为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最可靠、最有效的方式,既是“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也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安全阀。互学、互通、互鉴、互遵法律是“一带一路”建设中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的重要基础和法治保障。